兩高發布批覆 涉氣槍定罪量刑充分考慮主觀動機

2020-12-19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3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 見習記者馬歡)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天津大媽趙春華擺攤打氣球,被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刑罰的案件今天(28日)再次被人們提起,趙春華擺設射擊攤兒營利,被公安機關巡查人員查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經鑑定其中有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二審法院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枝均剛剛達到槍枝認定標準,其非法持有槍枝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等各種情節,依法改判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其實,類似趙大媽這樣的案件不是個案。近年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用鉛、鉛合金或者其他金屬加工的氣槍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3月30日開始施行。

天津大媽趙春華當年從他人手裡盤下來一個氣槍打氣球的平板車,在天津的鬧市區擺攤經營,9支氣槍,經鑑定其中有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法院判處趙春華三年半有期徒刑後,這個案件被輿論廣泛關注。

她的女兒當時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想都不敢想」。「這是我母親出攤的車,裡面有鬆緊帶,把球塞到裡面,用槍打綁好的氣球。它就是一把玩具槍,對這個槍一點概念都沒有。」

二審法院考慮到趙春華案的各種情節,依法改判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此次兩高的《批覆》明確規定,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枝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枝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對此,趙春華案的代理律師徐昕說,幾年來通過福建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天津大媽趙春華槍案,不斷呼籲個案推動法治,涉槍案件應當將真槍和仿真槍區別對待來定罪量刑,這個司法解釋從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相結合來界定犯罪,對於涉槍案件的罪與非罪的認定,還是有比較大的意義。

《批覆》要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槍枝數量、致傷力大小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避免唯槍枝數量論;還應側重從行為人角度對社會危害性進行考量,特別要防止「客觀歸罪」。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分析,涉氣槍的案件認定上比以前寬鬆,以前氣槍兩支都有可能認定構罪,達到這個標準的3到5倍就要判十年以上。

對於「非制式槍枝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的鑑定標準,《批覆》最終未對「槍口比動能較低」的具體數值作出明確,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綜合考慮其他相關情節的基礎上,妥當把握「槍口比動能較低」的認定。

阮齊林提示公眾,不要對司法解釋做擴大性的理解。第一是嚴控槍枝,嚴厲懲處非法涉槍案件的政策和法律沒有變,依然高壓態勢。第二是這個解釋只是對氣槍有鬆動,允許一定程度的靈活掌握,但是認為氣槍也屬於槍枝,且公安認定的標準依然沒有變,因此涉氣槍的案件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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