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網售高壓氣瓶獲刑十數年,律師:按這個定罪標準很多人要被抓

2020-12-23 百度新聞

@中國之聲消息,近日,一對江西籍夫妻因在網絡平臺售賣高壓氣瓶被判非法買賣槍枝罪,妻子胡敬一審被判 13 年,丈夫王太平獲刑 14 年。目前,這對夫妻均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此案二審將在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高壓氣瓶的用途非常廣泛,可用在醫療、消防、救生、潛水、水族養殖等生產生活領域。胡敬表示,涉案的高壓氣瓶是正規廠家生產的、用途廣泛的合法商品,並非專用於氣槍的產品。至今,在電商平臺仍能搜索到品牌和形制與涉案「高壓氣瓶」相似的商品。為何能從網上輕易買到的高壓氣瓶被認定為「槍枝散件」?該案又為何引發爭議?

309個氣瓶被認定為10套氣槍散件 胡敬:不知是怎麼鑑定出來的

根據範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份以來,胡敬通過網絡販賣用在氣槍上的高壓氣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起負責打包、郵寄高壓氣瓶。案發後,其現存的微信記錄上顯示胡敬賣出26個高壓氣瓶,王太平參與的有18個。2017年11月2日,範縣公安局民警在胡敬租賃的房屋內現場查獲309個高壓氣瓶。經鑑定,查扣的氣瓶認定為10套不成套氣槍散件。

在刑事偵查階段,胡敬因懷有身孕被取保候審,目前處在哺乳期。胡敬稱,她和丈夫只是在微商售賣「高壓氣瓶」的中間商。

胡敬:我們不是直接去跟廠家聯繫,這個氣瓶具體是在哪裡拿的,我都不知道。因為我也是從群裡面拿的貨,只要你在群裡問,他就會出售給你,然後就打錢給他發貨,就這麼簡單,誰也不認識誰。

胡敬對中國之聲記者表示,她是2017年初才開始從事這個行業的,他們售賣的是叢發牌的高壓氣瓶,用途廣泛,例如水族養殖、船舶救生等,根本不是氣槍的專用零件,也不是必備零件。

胡敬:「這個你大概淘寶上去了解一下,現在都還有的。所以我不能理解,賣氣瓶怎麼就成了槍枝配件,309個氣瓶我都還沒有出售,一直擺在倉庫裡面。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鑑定出來是10套不成套氣槍散件。」

圖為胡敬提供曾售賣的高壓氣瓶

查扣物品還有瞄準鏡、消聲器等 胡敬:單純做微商,玩具上可以用

根據庭審質證時出示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警方還從胡敬、王太平租住的房屋內搜查出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高壓氣瓶、夾、消聲器等物品,但除高壓氣瓶外,判決書未顯示對這些物品的定性。胡敬稱:「瞄準鏡的話我們沒有直接的目的用於這個槍枝上。第一,我們不懂槍,也不知道槍上有哪些零部件。我們就是很單純地做微商,覺得這個東西用途很廣泛。比如說瞄準鏡,這個娛樂場所的真人CS上面也可以裝,玩具上也可以裝,還有就是娛樂場所那種打氣球的玩具氣槍也可以裝。」

記者注意到,除了胡敬和王太平夫妻外,此案還有張督某、王廣某、汪某三名被告。判決書顯示,根據支付寶、微信的記錄,被告人之一張督某有多次出售槍枝零件和鉛彈,以及與胡敬交易氣筒、瞄準鏡記錄,汪某在張督某處購買槍枝配件。經濮陽市公安局鑑定,證實在張督某住處查獲氣槍1支、在汪某處查獲的氣槍2支,均認定為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根據被告人之一王廣某的供述,其和胡敬之間也有類似交易記錄。

圖為胡敬提供曾售賣的瞄準器

被告代理律師:按照這個標準定罪,氣瓶廠商就是兵工廠了!

而胡敬的代理律師徐昕認為,涉案的氣瓶不是法律上的氣槍散件,是不具有和專有散件相同功能的。而原判認定氣瓶等於槍枝的邏輯為,氣瓶是氣槍散件,30個氣槍散件就等於1把槍。

徐昕:「他們賣的高壓氣瓶在市場上是很普通的,有很多工業用途,並非是槍枝專用的配件。所以按照這樣一個定罪的判決,很多人都要被抓起來,生產氣瓶的廠商就是兵工廠了。」

徐昕還對中國之聲表示,原判運用「非成套槍枝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枝散件計」的司法解釋是錯誤的,適用30件等於1套的標準,必備前提是涉案氣瓶屬於「槍枝散件」。他還表示此案涉及的相關鑑定意見沒有科學依據,鑑定意見中沒有說明具體檢驗方法,沒有說明檢驗過程,沒有給出具體的檢驗數據,關鍵的槍口比動能是多少更是閉口不提。

徐昕稱:「所謂組裝槍枝的槍口比動能也沒有具體的數據,它的鑑定也存在很多問題,在證據角度有很大的辯護空間。涉案的胡敬和王太平夫婦的行為不存在犯罪故意,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性。且如果雙雙入獄,將導致其三個子女無法得到更好照顧。」

相似高壓氣瓶網上仍在售 上訴狀稱量刑顯著畸重

11月26日,中國之聲記者在某電商平臺搜索「高壓氣瓶」關鍵詞,仍能搜到大量形制與涉案氣瓶相似的商品,胡敬辨認後稱,其中也包括她曾售賣並致其涉案的氣瓶。記者查看了胡敬和王太平夫婦的刑事上訴狀,其中均提到,高壓氣瓶不是專用於氣槍的槍枝配件,如果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所有電商平臺的賣家、生產廠家以及他們的員工,也都應該構成犯罪。此外,上訴狀還稱,一審判決「唯數額論,違背最新司法解釋,量刑顯著畸重。」

針對此案,曾多次代理槍枝案件的律師喬烽認為:「根據一審判決書,在事實認定依據和法律依據等方面缺乏必要條件。如果將槍枝散件擴大於任意可用於某槍上的零件,而不是限定在最高法已經明文規定的主要零部件,就是違反最高法和公安部司法解釋的行為。」

圖為電商平臺搜索涉案氣瓶關鍵詞的搜索結果

二高今年初聯合發布:避免機械執法、綜合評價社會危害

今年3月,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布《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其中規定,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根據最高檢在其官網登載的權威解讀,理解該批覆,主要把握兩點,一是避免實踐中出現機械執法現象。二是綜合評價社會危害性。「對於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枝的,不認定為犯罪。」

記者就此案涉及到的相關問題,通過濮陽市委宣傳部聯繫範縣法院和範縣公安局,範縣方面沒有給出積極回應。

原標題:夫妻網售高壓氣瓶獲刑十數年,律師:按這個定罪標準很多人要被抓

轉自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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