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受僱打包氣瓶被判非法買賣槍枝獲刑八年,不服判上訴

2020-12-20 澎湃新聞
王永供職公司的工商資料截圖

四川峨眉的男子王永沒想到,一份才幹了不到兩個月的工作會給他帶來牢獄之災。

2018年4月,河南省平頂山市公安局(下稱「平頂山警方」)在吉林省白山市核查一起非法買賣槍枝彈藥案件時,在嫌疑人家中發現百餘箱槍枝配件及銷售資料。通過銷售信息,警方順藤摸瓜,其後找到了銷售配件的上家——四川威馬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蘭某雲,即王永的老闆。當年4月初,王永通過應聘,在其手下從事打包工作,成為該公司唯一的員工。

2018年6月1日,平頂山警方以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將蘭某雲和王永抓獲,並在蘭某雲商鋪內查獲氣瓶315個,氣門189個。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蘭某雲、王永均被以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8年。

王永不服,提出上訴,他在上訴書中寫道,他對銷售產品的認證定性完全不知,自己也是受害者。王永的二審律師、律師程廣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槍枝散件必須具備專門性,王永涉案的通用性氣瓶、恆壓閥系普通企業所生產,不屬於槍枝散件。此外,程廣鑫還指出,該案的關鍵定罪證據鑑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

2019年6月20日,澎湃新聞致電本案二審法官、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瑋,他表示已經知曉王永及其代理人所反映的情況,鑑於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具體情況暫不方便透露。何瑋稱,王永代理律師要求對物證進行重新鑑定的申請暫時未有答覆。

與本案中被鑑定為槍枝散件的同款氣瓶在某電商平臺仍有銷售。網絡截圖

受僱打包郵寄「氣瓶」,被指「非法買賣槍枝」

王永的妻子林敏(化名)至今不能接受,常年漂泊在外的丈夫回家打工不到半年,就被關進了監獄。

現年44歲的王永是安徽濉溪人,1992年12月應徵入伍,在四川某部隊服志願兵役。2004年,已是四級士官的王永轉業,被分配至峨眉山一家國企從事貨物押送工作。2010年,因企業經營不善,王永被迫下崗。

林敏告訴澎湃新聞,此後多年,為養家餬口,王永輾轉多地打工,「都是做保安一類的。」兒子升入初中後,為方便照顧,他於2017年底回到了峨眉市。

2018年4月初,王永在網上看到威馬商貿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崗位是打包發貨,月薪資1800元,還貼補300元夥食費。

王永在訊問筆錄中稱,蘭某雲告訴他,店鋪主要銷售打氣筒、氣瓶和恆壓閥,而他的工作就是在網店回復客戶諮詢,以及打包和郵寄商品。這一說法在蘭某雲的訊問筆錄和庭審陳述中得到印證。

這份工作僅做了一個多月,王永就隨老闆蘭某雲被抓了。

一審判決書顯示,期間,王永拿到蘭某支付的工資共計2100元。2018年4月,平頂山警方在吉林省白山市核查一起非法買賣槍枝彈藥案件時,在一名嫌疑人家中發現了百餘箱槍枝配件及銷售資料信息。通過銷售信息,警方順藤摸瓜,找到了銷售這些配件的上家蘭某雲。

2018年6月1日,平頂山警方以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將蘭某雲和王永抓獲,並在蘭某雲商鋪內查獲氣瓶315個,氣門189個。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永非法買賣槍枝28支,犯非法買賣槍枝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主犯蘭某雲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此外,同案的其它幾名被告人在網上轉賣了涉案物件,也以相同罪名獲刑。

高壓氣瓶被認定為槍枝散件,律師稱也可作為普通用品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永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曾對幾名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買賣槍枝及槍枝數量的認定進行評析。

一審法院認為,槍枝不僅指整槍,也指槍枝的主要零部件,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散件可能被改裝成槍枝,卻故意規避進而銷售盈利,故銷售動機不影響定罪。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槍枝解釋》)第七條,以每30件為一成套槍枝散件折算出被告人銷售槍枝的數量。

王永的二審律師、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廣鑫告訴澎湃新聞,一審法院以主觀歸罪,機械適用《槍枝解釋》規定來折算王永的槍枝數量存在錯誤。程廣鑫認為,如果但凡可以用於製造槍枝的零部件就屬於槍枝散件,處罰範圍可以無限擴大,「螺絲、塑料都可以用於製造槍枝。」

2019年6月20日,澎湃新聞在多個電商平臺以「氣瓶」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發現,與本案中相同款式的高壓氣瓶仍有銷售,產品介紹顯示氣瓶可用於水族養殖、清潔能源、消防等。

工商資料顯示,四川威馬商貿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9月26日,註冊資金50萬,經營範圍包括五金產品、氣動設備、氣動恆壓閥、手動充氣泵、電動充氣泵、氣瓶、電子及光學產品批發兼零售、網際網路批發兼零售以及進出口貿易。

程廣鑫認為,王永涉案的通用性氣瓶、恆壓閥系普通企業所生產,不屬於槍枝散件。

程廣鑫稱,作為槍枝零部件的氣瓶、氣門的生產具有專門性,如2014年公安部《關於槍枝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附件「槍枝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徵明細表」中雖列有氣瓶、氣門,但《批覆》明確規定,槍枝主要零部件的生產加工應當委託具有槍枝製造資質的企業進行。

槍枝鑑定過程被質疑,一審:不存在程序違法

此外,程廣鑫還指出,該案的關鍵定罪證據鑑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和鑑定方法錯誤等問題。

2018年6月1日,平頂山警方對蘭某雲商鋪進行搜查,並將所扣物品存放於峨眉山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綏山刑偵中隊。綏山刑警中隊2018年6月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平頂山市公安局共送檢了4種物品,包括兩種規格的高壓氣瓶各5個、兩種類型的恆壓閥各五個,數量共計20個。

然而,在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書中,鑑定物品種類則有6種,配件檢材共107個,此外還有一把樣本槍。程廣鑫認為,本案檢材中樣本槍和疑似握把來源不明,送檢物品缺乏同一性。

鑑定書顯示,送檢的疑似氣瓶、疑似握把和疑似氣門拼裝零件共103件均被鑑定為氣槍零件。與此同時,檢驗中通過射擊試驗證實,送檢的樣本槍比動能大於1.8焦耳每立方釐米。

程廣鑫表示,公安部對槍枝彈藥的鑑定工作有明確規定,對非制式槍枝的功能判定應當與制式槍枝進行比較。然而,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在鑑定涉案配件是否為槍枝零件的過程中,先鑑定用以比對的樣本槍是否為槍枝,再以送檢物品替換樣本槍零件進行射擊試驗,由此得出的鑑定結論,不符合專業要求,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槍枝零部件鑑定結論,一審判決書稱,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所作出的鑑定意見系委託平頂山市公安機關所作的鑑定,不存在程序違法、鑑定人無資質的問題。

一審獲刑八年,被告人不服上訴

王永在上訴書裡提到,他對公司經營情況和氣瓶是否可以改裝成槍枝全然不知,自己也是受害者。

王永在接受訊問時曾提到,入職半月後,他看到高壓氣瓶上寫有「嚴禁非法改裝」字樣,遂問蘭某雲買賣這些產品是否違法,蘭某雲告訴他這些產品嚴禁非法改裝,並未說其它。

主犯蘭某雲在其訊問筆錄和開庭時,也承認王永沒有參與網絡平臺銷售,只負責打包。

一審開庭時,王永辯護人曾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永有銷售槍枝的故意為其辯護。辯護詞稱,王永沒有參與銷售,僅作為幫助包裝和發貨,且參與時間較短,量刑應區別於獲利較大的人。

一審法院認為,王永幫助蘭某雲銷售氣槍零件,但並未直接參與蘭某雲網絡平臺店鋪的經營,所獲利僅是蘭某云為其發放的工資,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即便如此,王永仍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王永在上訴書中寫道,希望二審法院能夠考慮他的實際情況,重新認定事實,依法改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明確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案件不唯槍枝數量定罪。該批覆規定,對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林敏告訴澎湃新聞,王永出事後她一直瞞著家裡。接受採訪的這天,兒子剛剛參加完中考,至今不知道父親已經被判刑,她哄兒子說爸爸只是裝錯東西,罰了錢就會回來。「為什麼生產零件的沒罪,包裝工人卻是大罪?」林敏不解。

2019年6月20日,澎湃新聞致電本案二審法官、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瑋,他表示已經知曉王永及其代理人所反映的情況,鑑於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具體情況暫不方便透露。何瑋稱,王永代理律師要求對物證進行重新鑑定的申請暫時未有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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