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網售高壓氣瓶被控買賣槍枝,一審判14年、13年,二審改判3年、5年,當事人稱將申訴

2020-11-09 華商連線

11月6日,華商報記者從當事人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江西夫妻網售高壓氣瓶被控買賣槍枝案」11月5日二審宣判:當事夫妻由一審被判14年、13年改判為3年、5年。辯護律師對二審結果表示遺憾,當事人王太平告訴華商報記者,他和妻子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意,準備申訴。

網售高壓氣瓶 買家組裝槍枝被查獲

開網店夫妻倆也被抓

王太平是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人,今年35歲,小學文化。妻子胡敬,祖籍安徽,30歲,初中文化。11月6日,提起自己和妻子因網售高壓氣瓶等商品被判刑的事,王太平既懊悔又無奈。


11月6日中午,王太平從河南省濮陽市乘大巴前往範縣,辦理出獄手續


王太平出生農家,祖祖輩輩都是農民。2010年2月,王太平夫婦生下一對雙胞胎兒子,生活壓力更大了。2017年三四月間,王太平夫妻倆將孩子留給老人,從江西老家來到浙江義烏務工。看到不少年輕人開網店能賺錢,夫妻倆一番考察後,決定也開家網店。最初,夫妻倆經營的商品比較多,看到很多網店銷售瞄準鏡、消聲器等玩具槍配件生意不錯,2017年7月起,夫妻倆也開始從市場進貨銷售。

「網店剛剛經營幾個月,災難就從天而降。」王太平說,銷售高壓氣瓶、瞄準鏡等商品,利潤微薄,勉強能維持。他和妻子文化水平低,看到市場上很多人在銷售這些商品,也就跟著銷售了,根本不知道是違法行為。2017年下半年,因有人在網上購買各種槍枝零件組裝成槍枝被河南省範縣警方查獲,警方認定曾賣給其氣瓶等零件的王太平夫婦涉案。2017年11月2日,範縣警方在王太平夫妻倆的網店查獲了多件高壓氣瓶、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等商品。當天,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枝罪,王太平被刑事拘留,胡敬因懷有身孕,被取保候審。

一審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枝罪

分別判處夫妻倆14年、13年

與王太平、胡敬夫妻一起被抓獲的還有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後者從王太平夫妻網店購買了高壓氣瓶等商品,之後組裝成氣槍。2018年7月,河南省濮陽市範縣人民檢察院對王太平等人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王太平、胡敬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張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王某某犯非法製造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


一審判決書(部分)


範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17年7月以來,胡敬通過網絡販賣用在氣槍上的高壓氣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起負責打包、郵寄高壓氣瓶。案發後,胡敬現存微信記錄上顯示賣出26個高壓氣瓶,王太平參與的有18個。2017年11月2日,範縣公安局民警在胡敬租賃的房屋內現場查獲309個高壓氣瓶。經鑑定,查扣的氣瓶認定為十套不成套氣槍散件。


王太平夫妻之前在網上銷售的高壓氣瓶


範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敬夥同被告人王太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販賣氣槍配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2018年10月29日,範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胡敬有期徒刑13年,王太平14年,同案其他被告人均獲刑。

「將氣瓶認定為槍枝違背常理」

二審律師無罪辯護

一審宣判後,胡敬、王太平等人不服,依法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胡敬和王太平上訴稱,他們沒有非法買賣槍枝的主觀故意,也沒有非法買賣槍枝的行為,高壓氣瓶用途廣泛,是中性產品,不應認定為槍枝散件。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即使認定有罪,查扣的309個氣瓶也應認定為犯罪預備,原判唯數量論,違背最新司法解釋,量刑畸重,應改判其無罪。

2019年4月24日,濮陽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法庭上,胡敬的辯護律師、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肖之娥,王太平的辯護律師、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仝宗錦、夏楠均作了無罪辯護。

徐昕、肖之娥認為,胡敬不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不能將氣瓶等同於槍枝。「一千萬個氣瓶,也組合不成一支槍。」辯護律師稱,高壓氣瓶不是刑法規制的槍枝主要零部件,氣瓶可以合法生產,合法銷售,用途廣泛。「有人將氣瓶用在組裝氣槍上,不能因此懲罰出售者和生產者。他們無法考察買家用氣瓶做什麼,也不是以非法買賣、製造槍枝的主觀故意銷售、生產氣瓶,沒有犯罪故意。」司法實踐中基本沒有處罰胡敬這樣銷售氣瓶的人。

徐昕、肖之娥認為,本案證據存在嚴重問題,尤其是一審據以定罪判刑的309個氣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這些氣瓶真實存在。即便存在,其搜查、扣押程序也違法,物證的同一性無法保證,胡敬也從來沒有辨認過,獨特性無法保證。「所謂的涉案物證309個氣瓶,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抽取5個氣瓶鑑定,存在檢材來源不明,鑑定方法嚴重不客觀,鑑定程序違法等諸多問題,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徐昕、肖之娥強調,將通用性氣瓶進行折算,進而以槍枝定罪判刑,等於將氣瓶認定為槍枝,這樣的認定違背常理。何況胡敬、王太平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胡敬處查獲的所謂309個氣瓶,並沒有賣出去,用途無處體現,社會危害性何在?法律不應制裁未來可能的行為。

仝宗錦、夏楠也稱,胡敬、王太平銷售的高壓氣瓶具有多種用途,銷售及購買高壓氣瓶不需要特別許可,不應當被鑑定為槍枝散件。王太平、胡敬並不明知高壓氣瓶是槍枝或槍枝零件,更不知道購買出售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非法買賣槍枝罪的主觀要件。他們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

二審刑期大幅度調整 減至5年和3年

當事人不能接受擬申訴

濮陽市中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以來,胡敬通過網絡銷售可用於氣槍上的高壓氣瓶,另外還銷售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消聲器等可用於槍枝的物品。王太平自2017年9月份起參與銷售,主要負責打包、郵寄工作。胡敬向他人出售高壓氣瓶26個,王太平參與出售其中的18個。向胡敬、王太平購買高壓氣瓶的有同案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還有高某(已判刑)、劉某某等人。

2017年11月2日,辦案民警在浙江省義烏市胡敬和王太平租住處查獲高壓氣瓶309個,另外,還搜出紅外線發射器39個,瞄準鏡2262個,消聲器386個,夾子710個等物品。後經河南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重新鑑定,從胡敬、王太平處扣押的高壓氣瓶用於適配的氣槍時,屬於槍枝散件。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物證具有同一性;王太平的多次供述及證人證言能夠證明胡敬、王太平對其將氣瓶作為槍枝散件銷售、所售氣瓶用於組裝氣槍在主觀上是明知的,綜合全案證據,應當認定309個氣瓶在本案中屬於槍枝散件,胡敬、王太平具有非法買賣槍枝的主觀故意。

濮陽市中院認為,胡敬、王太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非法買賣槍枝散件,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太平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考慮到本案涉案氣瓶具有其他民用用途,胡敬、王太平已經出售的高壓氣瓶26個達不到非成套槍枝散件折算為一成套槍枝散件的數量標準(30件達到標準);在胡敬租住處查獲的309個高壓氣瓶未流入社會,和已出售的氣瓶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非法買賣槍枝散件和非法買賣槍枝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量刑也應有所區別。

近日,濮陽市中院二審宣判:被告人胡敬、王太平犯非法買賣槍枝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年。


二審判決書(部分)


對於二審判決結果,徐昕表示遺憾,王太平和妻子也表示不能接受,準備申訴。

「我11月1日取保候審,當天從河南範縣回到江西老家,和家人團聚剛幾天,11月5日就接到了二審判決書,妻子也於昨天(11月5日被收監)。」王太平稱,案件對父母、孩子影響很大,父母身體不好,母親做過手術;雙胞胎兒子在學校經常哭,老走神,對學習影響很大……

王太平說,他被羈押期間,妻子取保候審,在家等了他三年;現在他釋放了,妻子又被收監,「我又要等她5年」,這樣的日子太艱難了。「目前,我已和律師溝通下一步申訴的事,希望會有好的結果。」

律師:希望通過個案

推動槍枝散件折算標準改變

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徐昕稱,本案反映出一個制度問題——槍枝散件認定的擴大化和折算規則的不合理。「從天津大媽槍案到福建劉大蔚案,近年來我們一直在追蹤涉槍案件。類似於本案的情形,適用『30個氣瓶等於1支槍』的規定不合理,違背法理和常識。」徐昕稱,涉案氣瓶根本不是專用於氣槍的槍枝配件,而是一種中性產品,其用途極其廣泛,雖然有可能被個別人用於氣槍配件,但不應將涉案氣瓶認定為「用於氣槍的高壓氣瓶」。

「胡敬案很典型,希望個案推動法治,建議買賣非成套槍枝配件即使要處罰,也應單獨定罪量刑;如果一定要折算,僅專用槍枝配件才可以折算為成套槍枝散件,有其他用途的通用性產品,並非用於槍枝上的,不應折算;仿真槍配件也不應折算,至少計算標準應該區別於真槍配件的折合標準,且該配件能夠製成的槍枝應當符合刑法意義上的槍枝標準。」徐昕最後說道。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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