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全市法院對12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共計89名被告人進行了集中宣判。下午,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黨組成員、副院長吳清林出席並通報全市法院掃黑除惡鬥爭工作情況,刑一庭庭長趙樹才對六起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大眾網、臨沂日報、臨沂電視臺、沂蒙晚報等媒體記者參加發布會。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惡案件113件713人,目前已審結107件637人,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件32人,惡勢力犯罪105件605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9人,判處財產刑3661.62萬元。
根據上級法院和市掃黑辦的部署要求,今年以來,全市法院以「六清行動」、「70攻堅」為抓手,從重從快審理了一批涉黑惡犯罪案件,取得階段性成效。共受理涉黑惡犯罪案件25件147人,審結21件108人。
一、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13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詐騙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依託「恆固建築公司」,先後招攬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朱某某、梁某某、葛某某、張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張某某、袁某某等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朱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通過暴力、威脅、強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等手段,以收取「建築營業稅」為名,向郯城縣歸昌鄉朱村社區、官莊社區、玉皇廟社區建房村民勒索錢財,共實施敲詐勒索作案40起,涉案金額81 300元。被告人朱某某為達到長期霸佔王某某之妻喬某某的目的,多次在王某某及其嶽母家等地對王某某等人進行毆打,致王某某13根肋骨骨折,並逼王某某當街下跪,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朱保軍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對梁某某等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呂某某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趙某某、崔某某等人在經營「車來車往」車貸公司過程中,肆意認定客戶違約,組織團夥成員強行或私自將被害人車輛扣押,採取以扣押車輛相要挾或者私自變賣車輛的方式,以違約金、拖車費等名義先後敲詐10名被害人財產16.8萬餘元,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王某某等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三、被告人閆某某、楊某某、厲某某等6人惡勢力犯罪團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詐騙案
2014年以來,被告人閆某某、楊某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及收入不穩定等弱勢人群為目標,從事高利放貸業務,為索要債務,多次實施毆打他人、威脅、恐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為逼迫陳某某還款,強迫陳某某脫掉衣服跳入冰冷的水庫中;又將陳某某拘禁於車庫內持木棍毆打,逼迫陳某某寫下遺書;帶陳某某購買農藥,並在車內逼迫陳某某喝農藥;後陳某某因不堪折磨,跳樓致雙腿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莒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對厲某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肖某某、樊某某等16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採礦、窩藏案
2015年以來,被告人肖某某為在沂南縣界湖街道大成莊村周邊承攬工程和壟斷渣土回填項目,糾集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夥。其中,該團夥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4起,致6人輕傷;敲詐勒索犯罪4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
沂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6萬元。對樊某某等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判處有期徒三年八個月到七個月不等的刑期。
五、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許某某、許某某等6人惡勢力犯罪團夥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案
200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刑滿釋放分子身份,夥同孫某某等形成惡勢力團夥,霸佔了莒南縣道口鎮的「趕喜」和婚慶市場,強行提供婚慶服務,並收取服務費斂財,強行收取婚慶服務費107690元;2015年以來,在道口鎮強行收取老百姓「趕喜費」 94440元;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許某某為強索高利貸非法處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非法佔用農用地達30餘畝;夥同被告人許某某等人等在河道內非法採砂,銷贓數額達50餘萬元。
莒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許某某等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以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年不等的刑期。
六、被告人劉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與宋某某(己判決)在經營山東榮威擔保公司、臨沂順祥汽貿有限公司期間,糾集集團成員在與車貸客戶籤訂擔保合同時,惡意留空違約責任,並不送達客戶,在客戶貸款剛剛逾期時,指使公司人員在違約責任空白處填寫收取違約金20%、小型轎車扣車費用1萬元的條款,並糾集集團成員持篡改的擔保合同,採用持械、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行扣押車輛,並以扣押車輛相要挾,在臨沂市蘭山區分期付款購車擔保業務中先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37起,向137位車主索要違約金和拖車費301萬餘元,實際取得贓款176萬餘元;實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宋濤和劉衛衛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信息來源: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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