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濱州法院對5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2020-11-29 濱州網

11月29日,濱州法院對5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開發區法院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對以李炳傑為首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9日,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炳傑等8人涉嫌惡勢力犯罪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詐騙罪等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依法責令李炳傑等人退賠被害人損失,沒收其違法所得。

開發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李炳傑糾集部分被告人,高照福糾集部分被告人,以威脅、攔截滋擾等手段,在交通運輸領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及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以李炳傑為糾集者、以高照福為糾集者的兩個惡勢力犯罪團夥。除團夥犯罪外,李炳傑等人還犯有盜竊罪、詐騙罪

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炳傑等系惡勢力犯罪,分別構成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霑化區法院

霑化法院對以王學巖為首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9日,霑化區人民法院對霑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學巖等7人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強迫交易罪罪名判處王學巖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強迫交易罪罪名對呂寶東等5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被告人殷樹明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

霑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李美麗與王國新夫妻(二人均另案處理)夥同被告人王學巖、呂寶東、王學國操控呂寶峰、王國峰、殷樹波在何家村委會組織的御景小區「招投標」中串通投標,用殷樹波的名義以171萬元中標,投標所用款項由李美麗和王國新、王學巖、呂寶東共同出資。後李美麗、王國新、王學巖、呂寶東、王學國以御景小區工程中標為名吸收何家村部分村民以每股5萬元的標準入股。收取股金後,採取多退少補的方式,最終以上四方(李美麗、王國新夫妻二人為一方)各出資30萬元成為四方大股東。在御景小區開始施工建設後,為控制小區內的相關建設工程、建設用料及其他服務項目,經李美麗、王國新、王學巖、呂寶東、王學國商議後在御景小區門口設置鐵皮屋,安排呂寶峰、王國峰、殷樹波在鐵皮屋中輪流長期值班,盯守進出人員及車輛,開始採取談判、阻撓、攔截、擾亂等方式並逐漸形成規矩,強迫御景小區工程開發商、施工方、供貨商及業主進行交易,交易價格高於正常的市場價格,並安排殷樹明擔任會計,負責記錄帳目並收支小額交易款項。經依法審計,上述被告人強迫交易犯罪數額共計13387992.12元。2019年夏,被告人王學巖、呂寶東、殷樹明將涉案相關帳目燒毀。上述被告人糾集在一起,以脅迫及其他手段,在御景小區內多次實施強迫交易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霑化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學巖等7人系惡勢力犯罪團夥,構成強迫交易罪罪名,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霑化法院對以李美麗為首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9日,霑化區人民法院對霑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美麗等8人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窩藏罪罪名判處李美麗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以敲詐勒索罪、窩藏罪等罪名對王洪明等其他7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兩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人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並將車牌號為魯M859N9白色桑塔納、魯MH106G白色思威、魯M8W897白色奧德賽車輛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依法責令李美麗等人退賠各被害人損失,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霑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李美麗糾集王洪明、王國志、王洪孟、王洪亮、王國新、張濱、王國山,以威脅、惡意舉報等手段,強迫途經霑化的被害人讓其帶車,並以帶車費名義向其索要錢財,犯罪所得共計326950元。該團夥為謀取非法利益,以「明亮」、「王明」、「老三」、「三哥」等名號,幫助其所帶車輛逃避執法部門處罰,並向47個車隊或車主違法收取帶車費,違法所得共計10173025元。該團夥在霑化區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霑化區交通運輸領域內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霑化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美麗等8人系惡勢力犯罪團夥,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窩藏罪等罪名,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鄒平市法院

11月29日上午,鄒平法院依法對張士學等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和夏方禮等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鄒平法院對以張士學為首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

鄒平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 年起被告張士學等人通過成立並經營某紙業有限公司、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某煤業有限公司,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利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違規將家人、親信發展為黨員、賄選、打壓競選對手等違法手段把持基層政權。期間,張士學通過認「乾兒」 方式拉攏被告人,通過發放工資、請客吃飯、出藉資金等方式糾集被告人,藉以培植勢力。張士學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通過實施聚 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 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魏橋鎮駐地及周邊地區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士學等人系惡勢力犯罪,分別構成聚眾鬥毆罪、職務侵佔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騙取貸款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等多項罪名,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對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八個月至處有期徒刑三年的刑期。

鄒平法院對以夏方禮為首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宣判

鄒平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開始,被告夏方禮利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通過發展黨員、不經組織程序私自任命、安排、聘用與自己關係近的人在村「兩委」任職、幫助他人插手工程獲利等手段,一手把持基層政權。被告夏方禮等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控制村集體資產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經常糾集被告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手段,共同實施多起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霍坡村及霍坡工業園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夏方禮等人系惡勢力犯罪,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多項罪名,依法應予以懲處。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對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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