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法院將測謊結論引入法庭質證引爭議

2021-01-09 中國新聞網

  「測謊入證」引入民商事審判 路該怎麼走

  測謊技術用於民商案件的爭議

   測謊作為一項通用高科技雖然已被世界上50多個國家廣泛應用,但是測謊鑑定結論在司法上的證據能力卻頗受爭議。特別是測謊技術能否在民商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爭議更是交鋒激烈。

  有人認為在民商事訴訟領域不應當使用測謊技術,理由是:測謊結論不是法定的證據以及測謊結論本身存在不穩定性。

  也有人認為在民商事訴訟領域可以承認測謊鑑定結論的證據能力。因為在民商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處分權不像刑事訴訟中那麼有限,他們可以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處分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在雙方同意接受測謊鑑定的情形下,結果正確,則可以認定事實,得出公正判決。即使鑑定結論與事實真相是不相符合的,也即出現了差誤,那麼該結論也由於雙方當事人同意測謊的自願性而成為擬制事實。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無法作出事實認定時,雙方當事人為一個「說法」而自願承擔的代價。

  8月22日上午,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能容納200多人的大法庭座無虛席。一起簡單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為之前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測謊」而引發了徐州當地各界的高度關注。記者在現場看到,旁聽人員中,除了徐州市11個區縣法院的有關負責人外,還有來自睢寧縣的20多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10多位村鎮代表。

  現場目擊

  測謊結論引入法庭質證

  9點15分,審判長施巍峰宣布庭審開始。

  原告彭增權向法庭宣讀了民事訴狀:原告經常賣水稻給被告睢寧縣禮洋食品加工廠。至2008年3月,被告累計欠原告水稻款19000元,並寫下欠條一張。2008年3月30日,原告之妻王翠華持欠條去要錢時,被告張淑玲(系食品加工廠投資人魏禮陽妻子)支付了4000元,將前款欠條收回,又另寫了一張15000元的欠條。同年5月初,外出打工的原告回家後,到被告處要錢,被告卻告訴他欠條雖未收回,但錢已經被其妻王翠華要回。

  被告則在法庭上答辯說,在4月1日下午3點左右已經將錢全部付給了王翠華。

  法庭進入到舉證質證環節後,審判長當庭用大屏幕展示了該廠財務室的部分照片,被告張淑玲則根據照片仔細地回憶了還錢給王翠華的整個細節,並提供了6名證人見到雙方交接錢款的相關書證。但原告不認可證人的說法,認為證人證言的表述有的很模糊,還有一些矛盾,存在一些猜疑、推斷的語言。

  雙方在法庭上出現了各執一詞、勢均力敵的場面。

  被告代理人隨後向法庭宣讀了一份2008年8月29日在法院的一份談話筆錄,內容為原告及其妻子王翠華自願接受測謊,並同意法院以測謊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2008年9月1日,該案合議庭在評議後,作出了委託鑑定的決定,並正式聯繫了位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公安部心理測試中心,對雙方進行測謊鑑定。2008年11月11日,該中心作出了測謊鑑定結論的書面報告。

  在這份《心理測試報告》中,被測試人張淑玲、王翠華的情況為「身心正常」,結果為:檢測到張淑玲、王翠華的記憶中「曾還過15000元、欠條忘記要了等相關信息」,傾向認為「張淑玲極有可能還了15000元,但欠條忘了收回」。

  針對這個不利於原告的測謊鑑定結論,在法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堅決表示,測謊在訴訟法中不能作為法院定案依據。

  在徵求合議庭成員意見後,審判長當庭傳喚了王翠華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和原被告質證。雖然王翠華表示整個測謊過程是自願而且公正的,但她以不知道後果、不懂法律為由,不承認收到了錢。

  隨後,合議庭審判員、陪審員先後對王翠華進行了詢問,但沒有在實質性問題上得到有關王翠華撒謊的有力印證。

  整個庭審一直持續到了11點多,合議庭隨後宣布了休庭。

  意見不同

  可否成為「定案」依據仍懸疑

  休庭後,記者旁聽了參加庭審觀摩的人大代表的「閉門評審」座談會。在出席座談的12位縣鄉人大代表中,11人都支持原告勝訴,理由是欠條是最有力的書證,而作為一家企業,在財務管理上出現了疏漏,也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其中,3位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對「測謊結論」是否可以作為該案的定案依據提出了意見,而另外9位人大代表則幾乎沒有提到有關測謊的任何問題。

  記者隨後了解到,在回收的64份民意調查表中,支持原告的為25人,其餘39人則表示了支持測謊結論的看法。

  「測謊程序的啟動完全是根據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進行的。從同意測謊到正式進行測謊的兩個多月期間,原告完全有時間『反悔』。」合議庭審判員介紹說,心理測試報告雖然「僅供參考」,但傾向於王翠華撒謊的「結論意見」則十分明確。

  據悉,由於當事人雙方都不願意調解,該案最終只能以判決結案。這起在庭審質證中引入「測謊結論」的特殊案件將如何判決,本報將繼續關注。(記者 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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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質證的內容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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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測謊結論在我國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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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一起案件談測謊技術在民事審判中的應用
    後沈某與李某申請測謊鑑定。鑑定結果為沈某說謊。在庭審質證中,李某對鑑定結果無異議。沈某對鑑定結果有異議。但在法院限定的重新申請測謊鑑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爭議只存在於案件事實部分。審理過程中對事實認定依據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證據法上沒有承認測謊鑑定結論的證據地位,本案的事實認定不應當參照測謊鑑定結論依據,而只需要法官自由心證,進行邏輯推理。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以測謊鑑定結論作為事實認定依據,憑此定案。第三種意見認為在證據不是很充分時,有了合理的邏輯推理,測謊鑑定結論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使用。
  • 宋山木強姦案二審開庭 向法庭提出單方測謊
    28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強姦案將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昨日,宋山木的委託律師甘勇明表示,二審開庭時他們將向法庭提出「單方測謊」申請,請求對宋山木進行測謊。此前,宋山木曾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要求專業測試鑑定機構對他本人及受害人劉某同時做測謊測試,但此舉一直未得到被害人劉某的同意。
  • 海峽兩岸對測謊結論證據資格的認識
    參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101臺上854號刑事判決要旨: 測謊鑑定,系依一般人在說謊時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紀錄受測者之情緒波動反應,據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