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法院用測謊審糾紛案 民事案引入測謊惹爭議

2021-01-09 搜狐網

  11月8日,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法院應用測謊技術審結一起股東權糾紛案。原告劉圖面對「說謊顯示(DI)」的測謊鑑定結論,不得不向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劉圖曾經是蘇州城西投資公司的股東兼總經理。2003年8月,劉圖將股權轉讓給金逍,雙方籤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了移交手續。爾後,劉圖離開了城西投資公司,由金逍繼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今年年初,劉圖以城西投資公司未兌現其任職期間所做項目的補償款為由起訴該公司,要求該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補償款人民幣30萬元。劉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上蓋有城西投資公司公章,落款時間為2003年10月7日。據劉圖陳述,該承諾書系金逍裝在信封裡交給他的,當時只有他和金逍兩個人。顯然,這份承諾書成為劉圖主張30萬元補償款的關鍵證據。

  對此,被告城西投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逍辯稱,雙方對股權轉讓有關事宜已全部履行完畢,公司和金逍均未出具過承諾書。該承諾書系電腦列印並沒有法定代表人金逍的籤字,且內容明顯對劉圖有利。被告認為,劉圖原系城西投資公司總經理,有加蓋公章的便利條件,因此有理由認為該承諾書系劉圖偽造。

  審理期間,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承諾書的形成進行測謊鑑定。法院受理測謊申請後,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委託了有權機構分別對劉圖和金逍關於承諾書的形成進行測謊鑑定。鑑定結果表明:金逍對承諾書的形成時間、地點及有關細節等問題沒有特異的心理生理反應,承諾書不是金逍交給劉圖的,金逍對承諾書的形成情況不知情。而劉圖關於承諾書的陳述呈現「說謊顯示(DI)」即說謊。為此,原告劉圖在接到測謊報告後沒幾天就向法院申請撤回了對被告的起訴。

  本案因原告自願撤訴而結案,但由此也引發出一些不同觀點:測謊鑑定能否作為定案證據?

  【背景資料】:

  涉及測謊取證的表述逐漸增多

  測謊是指通過特定的儀器,對被測試人在陳述事實或回答問題時所產生的生理指標,進行跟蹤、記錄、觀察、分析,並根據這些生理指標的變化最終得出被測試人在陳述或回答時是否說謊的判斷結論。我國對測謊技術及其應用的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訴訟法學界對測謊結論用於訴訟基本上持全盤否定態度。80年代後期,開始引進和研究測謊技術,並首先將測謊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領域。

  對於測謊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理論界和司法界長期以來爭論較大。以前,測謊取證大多應用於刑事訴訟中,輔助偵查機關取證。近年來,當法院將測謊技術導入民事訴訟後,這一問題更為「敏感」,亦必然引發爭論和思考。

  據可查閱的報刊資料表明,近年來涉及測謊的相關文章及案例報導確實有增多的趨勢,諸如「測謊證據」、「支持性證據」、「輔助性證據」、「參考證據」、「定案參考」、「證據鏈條中的參考依據」等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表述,在涉及「測謊」這一概念的文章及案例中比比皆是,毋庸置疑,這些表述從不同角度認同了人們對測謊結果(報告)「證據」效力的肯定。

  【反對觀點】:

  測謊取證在民事訴訟中應慎用

  針對測謊概念的表述增多,一些法律界人士則表示測謊取證在民事訴訟中應慎用。理由是:一是測謊結果不屬於證據,是被測人生理、心理活動的反映,而不是對案件事實的反映。因此,我國訴訟法把測謊結果排除在證據種類之外。二是民事訴訟中運用測謊技術,如果強制進行有侵犯人權之嫌,當事人也沒義務配合法院的測謊活動。即使是自願測謊的當事人,對測謊結果也可持否定意見。三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能證實訴訟請求時,理應承擔敗訴結果,這是符合證據運用規則的。此外,他們還擔憂法院運用測謊技術尋求證據,違背了司法中立原則。況且,測謊結果不能解決「一對一」的證據問題,因為這種結果本身就不是法定證據。

  【贊同觀點】:

  民事訴訟中應用測謊技術是一種大膽創新

  蘇州市城區法院一位資深女法官認為,根據她多年來對這一問題的考察,雖然目前尚沒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確認心理測試結論在民事訴訟證據上的地位,但贊同測謊技術應用到訴訟中的觀點有逐漸佔據上風的趨勢。她說,對於證據形式,我國民訴法第63條列舉了7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測謊中的心理測試實際上是用純機械性手段對涉案人員生理參量的測試,針對的是涉案人員心態的測試,而鑑定則是依據專業的科學技術,對案件事實作出檢驗鑑定結論,針對的是事實本身,兩者並不相同。可以說,心理測試結論並不在這7種法定證據形式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的批覆中認為:「測謊鑑定結論可以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這位女法官認為,從以上分析看,因為測謊結論不具備合法的證據形式,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也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力。但我們也不能因此徹底否認其價值。因為在民事訴訟中,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各自所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很難判斷;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舉證都不能使待證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要求;有的甚至是雙方都缺乏證據,或者證據之間相互嚴重矛盾。法院並不能因此而拒絕裁判。此時,法官通過測謊判斷雙方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對待證事實的認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測謊技術的日益成熟,在民事訴訟領域中廣泛應用這種技術,應當說是一種大膽的創新。其理由是:

  首先,測謊技術是一種成熟的科學技術,而不是主觀臆斷,這種技術在發達國家已應用得非常廣泛。

  其次,雖然測謊技術不能保證100%的準確,但法官來判斷案情時也往往並不是僅僅採信測謊結果,而是綜合整個案情來判斷。測謊結果僅是一個鑑定結果,法官有權對其判斷,決定是否採信。

  再者,應當認識到,任何案件的真實都是法律意義上的真實,完全將案件的真實情況復原是不可能的。不論是法官還是律師,所做的工作僅僅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於真實。同樣,採用測謊技術又使審理向真實的事實前進了一步,應當說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對人們關心的測謊技術的準確性,贊同觀點普遍認為,不能因為測謊結果不能100%地準確而排斥它。現行操作的司法鑑定100%準確的恐怕一種也沒有,任何科學都是慢慢地為人們所接受的,測謊技術也一樣。因此,只要測謊結論符合證據的基本要求,形式上合法,並且具有較高的準確率,應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允許民事訴訟中將測試結論作為證據使用,與其他證據一道構成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鏈,促使案件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

  當然,具體使用時應受到限制。一般應在雙方當事人大致形成證據均勢的情形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基礎上,由法院委託具有較高水準的測謊機構進行測謊鑑定。

  

轉自搜狐





相關焦點

  • 江蘇徐州法院將測謊結論引入法庭質證引爭議
    「測謊入證」引入民商事審判 路該怎麼走  測謊技術用於民商案件的爭議    測謊作為一項通用高科技雖然已被世界上50多個國家廣泛應用,但是測謊鑑定結論在司法上的證據能力卻頗受爭議。特別是測謊技術能否在民商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爭議更是交鋒激烈。
  • 江蘇徐州法院將測謊結論引入法庭質證 引發爭議
    [提要] 目前三大訴訟法的確沒有支持「測謊入證」的法律依據,有關測謊結論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存在很大爭議,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測謊」已經從原來僅僅是公安機關用於偵破案件的重要輔助手段,發展為越來越多地運用於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
  • 鄭州法院斷案測謊儀幫忙 結論能否當證據惹爭議
    法院決定用測謊儀對兩人同時進行測謊。  記者昨天獲悉,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已審結此案,最終判趙老太勝訴。據稱,這是鄭州法院系統首次引進測謊儀斷案。管城區法院研究室主任李暉說,民事案件不可能推廣使用測謊儀斷案,測謊結論僅供參考,不做證據使用。
  • 多地法院用測謊結果斷案 幾乎全部關聯民間借貸
    測謊技術就是指根據實際案情,用事先編好的題目向被測試人提問,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儀器記錄被測試人的有關生理反應,通過對其生理反應峰值數據的分析,了解被測試人對所提問題「是與否」的對應關係。  據介紹,作為一種高科技的產物,測謊技術最早起源於西方,運用於刑事偵查,後逐漸引入民事審判領域。
  • 從一起案件談測謊技術在民事審判中的應用
    現在被告手中持有原告的收條,即使該收條形成時間在欠條形成時間之前,也不能說明雙方帳務結清,結合心理測試報告,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持有的收條,原告沈某並沒有與其結清帳務。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誠實信用。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李某給付沈某2250元。  [評析]  本案在適用法律問題上不存在爭議,法律關係比較簡單。
  • 法官:「測謊」,不容小覷也不可迷信
    測謊結論能否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被採信一直以來理論和實務界都存有爭議測謊技術在民事訴訟的應用概況近年來,湧現出大量在民事審判中運用測謊技術輔助裁判的案例。兩份筆跡鑑定意見相左法官藉助測謊技術裁判金某與朱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上訴人暨原審被告金某否認其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購房借條上籤過名。
  • 房屋買賣糾紛案中引入測謊,結果可以「參考」使用嗎?
    法院判決本案審理中,雙方對楊某向郭某支付43萬元、郭某將涉案房屋交給楊某使用多年的事實均無爭議。但就雙方之間究竟是借款還是買房的問題,郭某與楊某均沒有提交直接的書面證據。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徵求雙方意見,郭某和楊某均同意進行測謊,並同意法院參考測謊結果進行判決。之後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郭某和楊某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是房屋買賣關係還是借用關係進行測謊。測試意見書結論顯示,郭某通過測試、楊某未通過測試。
  • 測謊鑑定能否撥開百萬欠款迷霧【3】
    多地法院用測謊斷案  事實上,儘管證據法上並沒有測謊鑑定結論的證據地位,但在民間借貸糾紛居高不下的浙江,測謊斷案早非新鮮事。據了解,近些年來,浙江省內的多個法院,將測謊技術運用於審判實踐,利用測謊結論作為輔助證據解決了諸多斷案難題,而這類案件幾乎清一色的關聯民間借貸。
  • 民事訴訟案中引入測謊,結果可以參考使用嗎?來看典型案例
    本案審理中,雙方對楊某向郭某支付43萬元、郭某將涉案房屋交給楊某使用多年的事實均無爭議。但就雙方之間究竟是借款還是買房的問題,郭某與楊某均沒有提交直接的書面證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郭某與楊某之間就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並有效,並判決郭某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於楊某名下。   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進一步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徵求雙方意見,郭某和楊某均同意進行測謊,並同意法院參考測謊結果進行判決。之後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郭某和楊某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是房屋買賣關係還是借用關係進行測謊。
  • 測謊結論進入法庭質證引爭議
    測謊結論進入法庭質證引爭議 2009-08-25 06:50:14   來源: 成都商報   編輯: 王戀   評論: 條 江蘇徐州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因雙方當事人進行「測謊」而引發高度關注
  • 在非議中成長:論測謊在民商事訴訟中的運用
    一千年多年前《夢溪筆談》中的「摸鐘辨盜」、包公案中的「靈蛇斷案」是古人運用人地心理進行斷案的經典案例,如今一項新的技術—「測謊」,正越來越多地被運用於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如同這項技術自誕生之日起就充滿著爭議,關於測謊能否運用了民商事訴訟,測謊結論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在理論界是實務界的爭論也始終沒有停歇過。
  • 民事、行政訴訟中測謊被排除,因為司法人員才是司法的主體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最高司法機關明確排除了測謊這一科學技術的適用。近些年來,由於社會誠信觀念的整體缺乏,當事人虛假陳述及證人偽證行為的頻頻出現,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言詞證據的採信度降低,導致了僅依據言詞證據無法定案的局面產生。司法實務中,法官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測謊儀,作為對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判斷,已經不是一種罕見之事了。
  • 「最高院裁判文書」測謊的形式及內容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63條...
    【裁判要旨】因測謊的形式及內容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中合法的證據形式,故人民法院未採取該形式調查案件事實並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6)最高法民申3600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上訴人):徐州清華蒜業有限公司。
  • 民事、行政訴訟中測謊被排除,因為司法人員才是司法的主體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最高司法機關明確排除了測謊這一科學技術的適用。近些年來,由於社會誠信觀念的整體缺乏,當事人虛假陳述及證人偽證行為的頻頻出現,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言詞證據的採信度降低,導致了僅依據言詞證據無法定案的局面產生。
  • 測謊結論在我國的法律定位
    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有失偏頗,以技術偵查措施中的監聽為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偷錄的證據,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此時的偷錄行為與監聽其實具有相似性,只不過是由於實施者不同,而不具有技術偵查的性質。同理,人民法院或其他相關機構所作的測謊檢查乃是出具測謊結論的基礎,當然與技術偵查中測謊檢查的性質相異。
  • 測謊儀「斷案」惹爭議
    測謊作為一項通用高科技雖然已被世界上50多個國家廣泛應用,但是測謊鑑定結論在司法上的證據能力卻頗受爭議。特別是測謊技術能否在民商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爭議更是交鋒激烈。  8月22日上午,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能容納200多人的大法庭座無虛席。
  • 侯一陽:測謊證據的科學性與可採性
    [2]用現在的視角來看,這兩種方法都欠缺一些科學性,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如中國古代的「以五聲聽獄訟」,就包含這一些現代心理學的科學性。我們需要用一些方法來保證其特定性:第一要排除生病和運動等可能導致上述生理現象的因素;第二也要綜合觀察多個特徵,單個特徵的變化也許是生理偶然,不足以認定謊言;第三不僅要看變化,還要看量的變化,量變一定程度才能有「質變」,也就是認定標準;在測謊時必須把握每個測試對象個體差異和個體特徵。
  • 浙江「貪官」請求公開測謊證清白 一審:測謊不算證據
    浙江省諸暨市人社局原局長金偉法一審被判10年6個月後,提出上訴,12月20日,他手書呼籲信,請求紹興中院二審時當庭對其進行測謊。  金偉法同時放出狠話:「如當庭測謊發現我在受賄問題(是否收受賄賂款、是否藏匿賄賂款)上有任何說謊的成分,我願意服從二審法院的任何裁判,並不再申訴。」  記者從金案的訴訟材料中獲知,一審圍繞該案偵查期間的測謊報告是否應當出示,控辯雙方爭論激烈。
  • 宋山木強姦案今日二審 擬提出單方測謊申請
    南都記者 徐文閣 攝 宋山木強姦案今日二審開庭本報深圳訊 (記者王納)今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強姦案,將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這次宋山木想單方面測謊。昨日,宋山木的委託律師甘勇明表示,二審開庭時他們將向法庭提出「單方測謊」申請,請求對宋山木進行測謊。
  • 民事訴訟中測謊結果不作為合法證據形式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同時,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鑑定機構、鑑定人違法違規鑑定,可列入鑑定人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