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訴訟中測謊被排除,因為司法人員才是司法的主體

2020-08-28 法律學堂的自留地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

(1)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託鑑定的情形。

聯繫到該規定的第16 條,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參照適用本規定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最高司法機關明確排除了測謊這一科學技術的適用。

近些年來,由於社會誠信觀念的整體缺乏,當事人虛假陳述及證人偽證行為的頻頻出現,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言詞證據的採信度降低,導致了僅依據言詞證據無法定案的局面產生。

司法實務中,法官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測謊儀,作為對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判斷,已經不是一種罕見之事了。現在看,最高法院已經明確禁止了這一辦案方式。這裡面的原因,說來話長。

1991年初中國公安部正式立項研製測謊儀,同年5月PG-I型被研製出來,6月通過專家鑑定。由於高科技的運用,以及公眾對科學的迷信和部分媒體的造神運動,一時間我們的司法機關一窩蜂地使用測謊儀來辦案。但這項技術確實太不成熟了,也正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9月10日公布了《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規定: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只能作為檢驗證據的手段使用

看來,刑事訴訟中也不把測謊作為證據使用,但允許作為檢驗證據的手段使用,也有麻煩,中國的司法實踐已經出現因相信測謊結果從而造成冤案的例子。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時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王曉湘及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二人屍體後被人發現置於一輛牌照號為雲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車上,載屍汽車被人從第一現場移動棄置於昆明市圓通北路40號一公司門外人行道上。

殺害兩名警察,且是涉槍犯罪,這一案件引起了雲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視,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偵破此案。

1988年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曉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訊問,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檢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駭人聽聞的冤案宣告形成。

在案發後的偵查、審訊、逮捕、審判過程中,先後兩次對當時的嫌疑人、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使用過「自動測謊儀」。

1998年發案後,偵破工作並不順利。第一次對杜培武進行「測謊」,結論認定「杜培武說了謊」,並且認為「兩個警察(杜的妻子和其情夫)被槍殺,應是杜培武所為」

此時,昆明公安局偵查審訊人員堅信「測謊結論」,開始對杜培武採取刑訊逼供,使杜培武做了有罪供述。此案,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死刑判決,杜培武本人和辯護律師提交無罪辯護書,直指一審證據不足,要求改判無罪。

於是第二次對杜培武進行「測謊」,是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程從北京請來「中國著名測謊專家」,對杜培武又一次做了「測謊」,並向終審法庭出具了「專家意見書」,認定「杜培武說謊率高」「特大案件應是杜培武所為」。

可以說,正是「測謊」專家出具"專家意見書",才促使雲南省高院法官繼續判決杜培武有罪。但因為作案槍枝一直找不到,證據不足而改判死緩。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機關破獲楊天勇等搶劫殺人團夥案,繳獲王俊波被搶手槍(七七式,槍號:1605825)等贓物,犯罪嫌疑人供認1998年4月20日殺害「二王」系他們所為。

那怎麼杜培武就承認是殺人兇手呢?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開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蓋及腳上被辦案人員打他留下的傷痕,當庭控告辦案人員對其進行刑訊逼供,並要求公訴人出示駐所檢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為他拍下的可證明他遭受刑訊逼供的傷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

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認」殺人現場的錄像和審訊錄像,錄像上杜「承認」了作案過程,煞有介事地比劃著說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一審分別判處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隊長寧興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我們看到,測謊技術害人不淺。正是在有測謊結果以及其他「客觀證據」後,偵查人員加強了對杜的審訊,最終釀成了錯案。測謊結論在造成本案錯誤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無獨有偶。

2002年5月30日晚10點左右,河南省濬縣黎陽鎮東馬村發生一起滅門血案,村民陳連榮及其7歲的兒子馬昂、4歲的女兒馬萌在家中被殺。由於案件的複雜性,「5・30」案件驚動了省廳甚至公安部。公安部11處和5局專門派出專家進行督察。參與案件偵查的警力達到100餘人,專案組在東馬莊村駐紮了100多天。本村村民馬廷新在村外一裡多地辦了一個養雞場,那時他還去給專案組吃飯的飯店送雞蛋。38歲的馬廷新是濬縣畜牧局的下崗職工,妻子營素玲在村小學任代課教師。

馬廷新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竟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殺人兇手。在案件偵破後期,專案組動用了測謊設備,聘請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國內權威測謊專家。8月底的一天,馬廷新和同村的幾人被警方帶到濬縣的一個賓館進行測謊。簡單地問了幾句與案件有關的話題,一位測謊人員說:「就是他,人就是他殺的。

就這樣,冤案形成。

好在,司法機關守住了底線。2004年7月23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馬廷新無罪。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07年3月20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馬廷新無罪。(《民主與法制》 2008年第13期)

我們知道,「重證據,輕口供」是公認的司法原理,但在部分司法實踐中,卻輕重倒置,「口供」常常被作為斷案的主要依據。「口供」既然被重視,而且取得相對容易,自然會增強部分辦案人員對口供的依賴,從而也就導致其對證據興趣的降低。哄、誘、嚇、詐,少數執法人員對此是駕輕就熟的。如今有了測謊儀這個「助手」,「推定」起來自然心中就「有譜」起來,下起手來當然也會辣手無情了。於是乎,測謊儀一定程度上成了刑訊逼供的「幫兇」!

據說即使是在西方發達國家,測謊儀也仍處於試驗階段,偶爾用之,也只是作為擊垮被測試者心理防線的工具,其結果本身只作為判斷的參考。

從30年前的測謊興起,到後來的「迷信」測謊,再到今天民事、行政訴訟明文禁止測謊,估計刑事偵查中的測謊也會逐漸沒有了市場。

這無疑給我們啟示,不能迷信所謂現代科技,不能將司法完全託付給工具,因為法學是人學,人才是司法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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