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測謊意見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適用

2021-01-09 正義網

  測謊技術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作用受到普遍重視,但測謊意見能否作為訴訟證據,反對與支持的觀點並存。測謊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有價值,也同樣值得進行深入研究。本文立足於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測謊意見的證據屬性問題和司法實踐價值進行探析。 

  一、測謊意見的司法適用現狀與法律地位 

  (一)測謊意見的運用現狀  

  20世紀80年代開始,測謊技術已經被運用到我國的刑事案件偵查中。2010年後,隨著「偵查信息化、裝備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測謊技術得到了更為廣泛、深入地運用。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檢察機關適用技術偵查措施,而測謊技術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手段。可以說,測謊技術已經得到了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肯定與支持,測謊意見在司法實務領域的重要性在不斷增強。 

  (二)測謊技術的基本原理 

  測謊技術是對心理學、生理學、電子學等多學科知識的綜合性運用。測試問題將被測試人的心理記憶喚起,產生心理反應,進而反饋於生理反應。這些生理反應並非局限於被測試對象外在的面部表情,更有內在的體溫、心電、呼吸、血壓等多方面表現。這一系列生理反映具有植物神經性,一般不受大腦意識的控制,測謊儀器發掘的正是人類大腦意識內的真實想法。測謊技術人員在對生理反應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後,最終得出心理測試意見,幫助審查、判斷被測試對象所說或真或假。 

  (三)測謊意見的法律性質 

  對於測謊意見的法律性質,即測謊意見能否作為訴訟證據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測謊意見已經相當完善,具有足夠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類別。另一種觀點則謹慎地認為:「測謊意見僅可以作為輔助性的材料,用以幫助審查、判斷證據,而不具有證據的身份。」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在當前的立法框架下,測謊意見並不具備證據資格,而是輔助偵查、佐證言詞證據的案件材料。 

  二、測謊意見的證據能力探析 

  測謊意見如果屬於證據,就必須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標準,但就目前我國的測謊意見而言,其距離合格的證據資格仍有較大差距。 

  (一)測謊意見的客觀性問題 

  所謂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客觀性體現在測謊意見上就是一個準確度的問題,專門的技術人員、藉助專門的測謊儀器、通過精心準備的測試問題所得到的最終結論是否為準確的?有測試者宣稱測謊意見可以達到98%以上的準確率,但這種百分比是否可以泛化適用於全國檢察機關是值得深思的。受性格、閱歷等因素影響,不同人對同等環境下的測試問題的反饋也是不一樣的,所以測謊意見尚不符合客觀性標準。 

  有學者將測謊意見的準確度問題解釋為:「任何一種證據都不可能具有百分之百的準確性,比如指紋鑑定和DNA鑑定,但是我們仍然賦予了它們證據效力。」不能忽視的現狀在於,指紋與DNA鑑定的準確度遠遠高於測謊,且它們具有清晰明確的鑑定標準及規則。測謊意見的運用規範相對模糊,欠缺規範化的判斷標準。 

  (二)測謊意見的合法性問題 

  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形式和證據來源具有合法性,而合法的證據形式是證據來源的基礎。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8種證據形式,測謊意見不在其中,即沒有獲得立法上的肯定性評價。與之對應,最高檢於1999年在《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而《人民檢察院測試技術工作程序規則》(試行)》中同樣指出:「心理測試結果用於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以上是對測謊意見明確的否定性評價。綜合肯定性評價的缺失與否定性評價的規定,測謊意見並不具備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至於測謊意見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在測謊技術的具體使用規範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測謊意見證據來源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三)測謊意見的關聯性問題 

  所謂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具有客觀的聯繫。」根據辨證唯物主義的觀點,事物之間的聯繫具有普遍性,但認定具體證據資格問題應當依據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測謊意見是用來證明被測試對象關於測試問題的回答為真或為假,並不能從根本上證明被測試對象是否實施了犯罪,其原因在於測試問題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是模糊的;如果說足跡、血跡、筆跡等鑑定意見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直接性的,因為其直接記錄了案發現場的情況,測謊意見審查言詞證據、進而協助證明待證事實無疑具有間接性。測謊意見在關聯性方面體現的模糊性與間接性進一步否定了其證據資格。 

  三、司法實踐中規範適用測謊意見的基本路徑 

  雖然測謊意見並不屬於法定的證據類別,但其仍然存在司法實踐方面的價值。在現階段職務犯罪的偵查活動中,測謊被大量運用。測謊意見可以有效幫助偵查人員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並由此實現案件的快速、全面突破。 

  (一)信息導偵,發現案件相關線索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過程中,靈活運用測謊技術,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及時發現他們的隱含意圖。比如被測人對與本案並無明顯關聯的測試問題反應強烈,這就足以引起偵查人員的注意。被測人想要隱藏、掩蓋的事項,極有可能是本案突破的關鍵或需要另案查處的線索,這在很大程度上為偵查人員指明了偵查方向,節約了梳理、審查、挖掘線索的人力、物力,也進一步提升了司法工作效率。可以說,測謊儀器所記錄的生理反應參量是固態的,而在偵查人員與技術人員的協同配合下所能夠發掘出來的案件信息卻是動態的,測謊意見就是在看似簡單的真與假的評判中,為職務犯罪的偵查提供儘可能多的案件線索。 

  (二)證據審查,鑑別偽證與假供 

  協助審查言詞證據的真實性,是測謊意見的關鍵性功能。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作為言詞證據,在職務犯罪的偵破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以行賄與受賄這類「密室犯罪」為例,此類犯罪行為大多發生於密閉空間,沒有第三人見證,也沒有具體的交易流水、收付憑證可供查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即成為了案件的審查重點。在偵查技術欠缺、鑑別手段不足的年代,個別偵查人員訴諸於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來強取供述,效果並不理想。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完善的測謊技術,為鑑別偽證與假供提供了全新的硬體支持。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可以通過測謊意見對供述與證言形成大致印象,並有針對性地採取其他偵查技術進行檢測與核實。 

  (三)心理震懾、迫使犯罪嫌疑人坦白 

  與法律命令禁止的威脅、恐嚇、暴力等非法審訊手段不同,規範的測謊意見真正能夠從犯罪嫌疑人的內心出發,產生心理上的震懾力,促使其如實供述並承認其所犯罪行。在對犯罪嫌疑人採用測謊技術之前,偵查人員對其仔細進行測謊原理的介紹,並強調說明犯罪嫌疑人的如實供述義務。這些鋪墊性說明,一方面加強了規範性執法,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緊張情緒;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對規範科學的測謊技術形成基本印象,加強其內心確信。在測謊的進行過程中,偵查人員與技術人員協同配合,對爭議性焦點問題及時梳理,使偵查人員在下一步訊問中能夠有的放矢。審訊重點突出、關鍵性問題反覆提及。對犯罪嫌疑人產生足夠的壓迫力,進而促使其如實供述。 

  結語 

  測謊意見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但其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而是幫助審查、判斷證據的案件材料。現階段測謊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的價值不容忽視,而隨著測謊技術理論的日益完善、測謊規範的詳細制定、測謊技術人員的不斷培養,測謊意見必將在司法實務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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