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測謊」市場火 司法人士:結果不能作證據

2021-01-09 長城網

  近年來,民間測謊悄然現身哈爾濱。近日記者採訪了開展測謊業務的律師任士安,他介紹說,開展這項業務半年來,前來諮詢者非常多,要求測謊的理由五花八門,涉及各個領域。

  財產糾紛

  前不久,兩兄弟因為欠款的事情前來測謊。事情的起因並不複雜,幾個月前,弟弟因為有急事,向哥哥借了兩萬元錢,時隔不久,弟弟就把錢湊上了打算還給哥哥。可是到了哥哥家時很不湊巧,只有嫂子一人在家。弟弟當時也沒有想那麼多,就把錢交給了嫂子。過後嫂子卻矢口否認弟弟曾經還過錢。為此,哥倆兒鬧得很不愉快,經常為此事吵嘴。哥哥堅信妻子不會說謊,而弟弟還錢時也沒有讓嫂子立字據。哥倆兒從吵架發展到動手直至動刀子。兩人較上了勁,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後只得求助於測謊儀。測謊的結果顯示:嫂子說謊的機率非常高,同時,弟弟說真話的機率非常高,結果不言而喻。

  情感糾葛

  這些顧客要求測謊的原因多半是懷疑伴侶有外遇。一位公司老闆找到律師,要求為他的妻子測謊,原因是懷疑妻子與別的男人有不正當的關係,不論妻子怎樣解釋,他都不相信,所以堅持要妻子做測謊實驗,而妻子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同意接受測試。但律師卻拒絕了他們的請求,律師表示,以這種原因要求測謊的顧客很多,但他從來沒有答應過他們,因為他覺得,這種業務必定會牽扯到個人婚姻方面的隱私。如果測試的結果證明配偶對婚姻忠貞不二,自然皆大歡喜,可如果測謊的結果證明其中一方的確有外遇,那勢必影響到雙方的婚姻,很可能造成婚姻破裂,所以,自始至終,他都不願意接受這種業務。

  測試員工忠誠度

  有的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老闆希望能測試員工的忠誠度。任士安表示,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私營企業會得到長足的發展。

  而根據管理學的經驗,隨著企業的發展,一個管理者所能切實管理的員工人數非常有限,所以員工尤其是涉及一些關鍵崗位的員工是否忠誠對於企業發展非常必要,同由於員工不誠實給企業造成的損失相比,測試所花費的費用自然很值得。

  更加重要的是,測謊給員工帶來一定的威懾作用,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員工自律,減少貪汙、失信行為。

  測謊前提是自願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員胡天鷹在民事活動中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民間是否可以測謊,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的規定。但是,對於測謊者是否接受測謊應該採取自願的原則。

  律師任士安表示,進行測謊一定要接受測謊者本人同意,這是進行測謊的前提,接受測謊者必須籤訂自願承諾書,必須聲明由自己承擔由於測謊所引發的後果。

  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證據

  胡天鷹表示,關於測謊的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它不能作為有效法律證據。

  胡天鷹說,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等幾大類,其中並沒有測謊結果一項,所以,它不能作為有效法律證據。只能作為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為偵查提供參考、確定偵查方向。比如一共有嫌疑犯3人,通過測謊儀以初步斷定誰在說謊,減少懷疑對象,節省人力物力,測謊儀的意義更多的應該體現在這裡。

  律師孫可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國目前對於測謊技術在民事訴訟中的使用尚無法律明文禁止,很大—部分人認為,根據民事法律,「法無明確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應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使用測謊技術。

  但本人認為這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民事訴訟的證據只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除此之外均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在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做出允許性規定的情況下,測謊技術是不能在民事訴訟中充當證據使用的。

  關於測謊存在誤解

  很多人認為,測謊儀可以對謊言直接發出清楚的說謊信號,這顯然不正確;還有人認為,測謊的依據必定是接受測謊者違背良心的不安、恐懼以及對謊言被戳穿後可能受處罰的憂慮。其實,這些並不是判斷說謊與否的依據。測謊器的原文是polygraph,準確的譯法應該是「多參量心理測試儀」。

  「多參量心理測試儀」真正依據的是:由於被測者內心對某些事物(如犯罪過程、犯罪情節、現場情況、受害人情況等)的關注所導致的生理上的反應。

  測謊師根據所要調查的問題或案件,事先編好一系列問題,然後逐一向被測人提問,每個問題對被測人心理都形成一個刺激,通過植物神經系統引發生理反應,引起皮膚電阻、脈搏、血壓、呼吸的生理參數發生一系列變化。

  分析圖譜,就可以判斷被測人回答問題時的心理狀態,是誠實還是說謊。綜合分析這些問題,就可以判斷被測人對於所調查的問題是無關還是相關。所以測謊測的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參數變化,而不是謊言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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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最高司法機關明確排除了測謊這一科學技術的適用。近些年來,由於社會誠信觀念的整體缺乏,當事人虛假陳述及證人偽證行為的頻頻出現,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言詞證據的採信度降低,導致了僅依據言詞證據無法定案的局面產生。司法實務中,法官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測謊儀,作為對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判斷,已經不是一種罕見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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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議測謊意見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適用
    測謊技術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作用受到普遍重視,但測謊意見能否作為訴訟證據,反對與支持的觀點並存。測謊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有價值,也同樣值得進行深入研究。本文立足於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測謊意見的證據屬性問題和司法實踐價值進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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