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中院斷案首用測謊儀 結果不能獨立作為證據

2021-01-09 搜狐網
鄭州中院斷案首用測謊儀 結果不能獨立作為證據

來源:

大河網

2010年04月07日08:08

  當事雙方都缺乏有力證據五上法院依然糾纏不清鄭州中院斷案首次用上測謊儀

  3萬元借貸糾紛,一個人說已還清,一個人說沒還。雙方為此5次對簿公堂。究竟孰是孰非?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藉助測謊儀,對此案做出裁判。

  因為3萬元糾紛當事人5上法庭

  2003年,葉某與畢某、董某籤訂借款合同,約定葉某借給畢某、董某8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

  畢某以其一處房產作抵押,將其房產證交由葉某保存,還款後再拿回房產證。

  2007年9月,葉某以畢某、董某尚未還清借款合同中剩下的3萬元為由提起訴訟,但因證據無法核實,葉某撤訴。

  2007年11月,葉某再次起訴,但因證據不足,被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葉某上訴,二審法院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去年5月,一審法院再次審理本案。畢某稱葉某將房產證歸還就是錢款還清的證明。葉某稱,因為房產證上不是自己的名字,拿著也沒用,於是在借款未完全還清的情況下,將房產證還給了畢某。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畢某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已經償還了剩餘的3萬元借款,判決要求二被告償還葉某借款3萬元。

  畢某不服,上訴至鄭州中院。

  鄭州中院首次用測謊儀斷案

  在二審中,因雙方均沒有證據否認對方觀點,畢某和葉某均同意進行測謊鑑定。

  該案也成為鄭州中院首次用測謊儀進行裁判的案件。

  據介紹,在專業的鑑定機構,雙方均接受了觀察詢問,並重複做了3遍測試。

  據專業人士介紹,這項技術實際上是檢測違法犯罪心理痕跡的有或無,並非普通人理解的判定你說沒說謊。

  心理痕跡主要分現實心理狀態、心理活動過程和犯罪過程細節,對說謊者來說,這三點是最不願提及的,結果恰恰記憶最為深刻。

  目前國內測試一般用5道測試儀,皮膚電、呼吸、脈搏、血壓和兩道腦電(前額葉和後枕區),這些區域的變化不受人腦控制,是信號最強區。

  測試數據通過軟體轉換成圖像,像5道電波一樣顯示在計算機上。當被測者聽到觸及心理痕跡的問題,5道電波線會同步出現波動。測試時,一般需要連續重複測試三次,結果必須全部吻合。

  此次鑑定結果顯示,被告畢某通過測試,原告葉某未能通過測試,也就是說,葉某極有可能在說謊。

  測謊結果不能單獨當證據終審駁回原告要求

  靠測謊儀得來的結果,能最終決定法院的判決嗎?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中,並不包括心理測試。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主要認可了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和聲像資料鑑定,也不包括心理測試。

  此案主審法官常愛萍認為,雖然單一的測謊鑑定不能作為民事審判的定案依據,但在本案中,測謊是查清本案事實的一個輔助手段,測試的鑑定結果,與葉某已將房產證歸還給畢某的情形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畢某已將8萬元全部償還給了葉某。

  另外,由於雙方的借款合同明確約定,畢某以其房產作抵押。如按葉某所述,在畢某未全部償還借款前,葉某將房產證歸還,那麼依交易習慣,葉某就應要求畢某再提供其他擔保,但葉某未提出相關要求。

  葉某在收取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計算的利息前提下,無故將房產證歸還畢某、不保護自身債權的做法,不合常理。

  據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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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測謊結果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嗎?
    據最高法行裝局局長黃文俊介紹,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作鑑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其中規定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做鑑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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