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觀方面
1. 犯罪的主觀方面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心理因素。
2. 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稱為罪過形式,但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3. 「不能預見的原因」指行為人沒有預見,而且根據當時客觀情況和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也不可能預見的原因。
例如:你拍了一下別人,但那人正好自己有嚴重的疾病,病發死了。
例如:張某駕駛車輛正常行駛,與其他車輛會車時,由於路基垮塌導致車輛翻車,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法院認為張某對該交通事故案的發生,既不具有故意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由於路基垮塌這一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為此宣告被告人無罪。
4. 「不可抗力」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例如:大自然的地震、火山爆發;來自法人的土匪襲擊;來自驚嚇的牲畜的衝撞等。
5. 犯罪故意
①直接故意(希望+追求),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例如:張三投毒殺害李四,並成功實施。
②間接故意(放任、無所謂、漠視),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例如:張三投毒殺害李四,而對也會毒死同室的王五一事聽之任之。結果毒死了王五。張三對王五死亡結果就是間接故意。
6. 犯罪過失
①疏忽大意的過失,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例如:司機甲在給汽車加油時用火機照明,結果引起火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甲作為常開車的司機,對自己打火照明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的結果應當預見,事實上卻未能預見,所以具有犯罪過失。
②過於自信的過失,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例如:某建築工地負責人張某為防止有人侵入工地偷鋼材,在工地周圍拉電網,並在電網前設置了警示標記。一日晚,王某偷鋼材不慎確電,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張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7. 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區別的關鍵是「對結果的態度」:
直接故意是「明知」且「追求」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是「明知」但「放任」結果的發生;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結果的發生;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