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本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因此,所謂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的一種心理態度。
按照從客觀到主觀的原則,成立過失犯罪首先要看是否發生了法定的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然後再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換言之,只有在發生危害結果的前提條件下,才有了討論行為人主觀過失的意義,也就是說,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
犯罪過失分為以下兩類: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就疏忽大意的過失而言,其核心是違反了結果預見義務。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疏忽大意的過失,首先應該看行為人是否負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如果該義務存在,就需要進一步判斷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具備了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如果在負有預見義務和具備註意能力的情況下,行為人因缺乏謹慎,而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在司法認定上,判斷行為人違反了結果預見義務應遵循以下邏輯:危害結果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負有預見義務→行為人有預見結果發生的能力→行為人沒有預見。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成立相應的過失犯罪,必須對具體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而沒有預見。
如何理解「應當預見」?——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基本的生活規則、業務規則、行業規則等。
2012年卷二53.甲、乙激烈爭吵,甲欲以硫酸潑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擰開杯蓋,後甲因追乙離開教室。丙到教室,誤將甲的水杯當作自己的杯子,擰開杯蓋時硫酸淋灑一身,灼成重傷。——本案中,對於丙的重傷,甲主觀上存在過失,因為甲不謹慎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和丙的拿取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稱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1) 如何理解「輕信能夠避免」?——很相信自己的判斷
主要有三種情形:(1)過高估計自己的能力(一般需要有客觀職業或者經驗作);(2)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3)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總之,就是「過於自信」。
行為人在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的同時,行為人不相信危害結果發生,原因在於: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非真實可靠。
[案例]: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約到野外山林野炊。三人打了一隻野兔,進行燒烤。正在這時,天空突然陰雲密布,雷電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議趕快下山避雨;乙說先把火滅掉,不然會起火;丙說馬上要下雨了,不滅也沒有關係,還是躲雨要緊。經丙這樣一說,三人扔下燃燒的火堆,慌忙向山下奔跑。結果剛到山下,雲就散開了,不僅沒有下雨,反倒起了一陣大風,將整個火堆吹得四散開來,結果引起了森林大火,造成嚴重損失。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於自信的過失。[黎宏:《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頁。]
注意:如何認定罪過形式,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 行為人有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有
故意
他想不想讓危害結果發生
想:直接故意
無所謂:間接故意
過於自信的過失
不想:過於自信的過失
無
疏忽大意的過失
他該不該認識到
該——疏忽大意的過失
意外事件
不應該——意外事件
答題技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投了贊成票的是直接故意;棄權票的是間接故意;反對票的是過失。
2013年卷二53.關於犯罪故意、過失與認識錯誤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BCD)
A.甲、乙是馬戲團演員,甲表演飛刀精準,從未出錯。某日甲表演時,乙突然移動身體位置,飛刀擲進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②
B.甲、乙在路邊爭執,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過車輛軋死。③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C.甲見樓下沒人,將家中一塊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樓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實上卻拿了鐵錘砸死乙。甲的錯誤屬於方法錯誤,④根據法定符合說,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2012年卷二52.下列哪些案件不構成過失犯罪?(ABCD)
A.老師因學生不守課堂紀律,將其趕出教室,學生跳樓自殺
B.汽車修理工惡作劇,將高壓氣泵塞入同事肛門充氣,致其腸道、內臟嚴重破損
C.路人見義勇為追趕小偷,小偷跳河遊往對岸,路人見狀離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斃⑤
D.鄰居看見6樓兒童馬上要從陽臺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兒童摔成重傷
以上內容綜合整理:周文濤主編《刑事辦案法律適用全解》、徐光華《刑法講義》、魏穎《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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