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罰」的一起典型案例

2020-10-18 魏言稅語

1案情簡介

2007年4月9日早晨6時許,劉×駕駛輕型廂式貨車在運輸途中因載物超過定載質量,被江蘇省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200元;上午10時因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被江蘇省寶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200元;同日下午14時許,劉×從揚州住鎮江方向行駛至揚溧高速57公裡處,遇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的執勤民警例行檢查,再次因超載被罰款2000元。

2觀點展示:交警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

劉×觀點:劉×認為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在沭陽交警已經處罰後,仍然對自己做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原則。

公安局觀點:公安局認為,劉×雖然因超載已被沭陽交警進行了處罰,然劉×沒有糾正其違法行為,仍然超載行駛,已經形成另一個違法行為,所以鎮江交警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劉×因違法超載被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罰後,繼續超載行駛,直至被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執勤民警查處,屬於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行為地實施的違法超載行為,視為其又實施了新的違法行為。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其上述新的違法超載行為進行處罰,不屬於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再次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對劉×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魏言稅語觀點

本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對 「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解釋的一起典型案例。對我們的稅收執法工作有很好的借鑑意義。

 1、看是否已被處罰。對於處罰前處於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的多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對於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視為單獨的一個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處罰。舉例而言,當事人駕駛摩託車未戴頭盔,在該人未被處罰前,只要不下車,不管騎有多遠、途徑幾個行政區,交警部門只能處罰1次,但是,一旦已被處罰,如果該人又未戴頭盔繼續駕駛摩託車行駛,那麼交警部門則可以再次作出處罰。 

2、看違法內容是否相同。對於違法內容完全一致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1次,對於違法內容相似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為應當視為多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罰。

3、看執法機關有無責令整改。「連續狀態」「持續狀態」違法行被交警部門查處後,交警部門已責令整改,當事人事後又從事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應當視為單獨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處罰;交警部門沒有履行責令整改義務,當事人事後又從事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就不宜再作處罰。 

把握了上述三「看」,我們基本上就能對眾多似是而非的「連續狀態」「持續狀態」 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正確判斷,進而準確執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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