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 民法典實施,能否讓成年人改名不再是難事?

2020-12-23 澎湃新聞

核心提示:姓名變更權作為姓名權的一部分,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自然人享有依法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民法典實施,能否讓成年人改名不再是難事?

武丹/製圖

記者|潘 巧

責編|徐秋穎

正文共4187個字,預計閱讀需12分鐘▼

安徽皖北,一個名為「勝男」的成年女性想改名。

她想擺脫這個讓她覺得「粗俗不雅,極易產生歧義」的名字,但改名之路並不順利。她向轄區派出所提交申請被拒絕後,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求助更名。

儘管她述說了因農村「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被取名「勝男」帶來的一系列困擾——遭同齡人嘲笑、曾因名字遭受校園欺凌、長期遭受言語暴力和心理壓力,但改名申請還是遭到拒絕,理由是「不在變更範圍內」。

事實上,我國法律明確保障公民姓名權。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這意味著,姓名變更權作為姓名權的一部分,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自然人享有依法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民法典實施,能否讓成年人改名不再是難事?近日,記者就姓名權相關問題採訪了專家學者,透視成年人改名難背後的原因,探討其解決之道。

成年人改名須有「充分理由」

與「勝男」一樣想改名的人並不在少數。僅以今年9月1日至12月12日的數據統計為例,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就有28個求助更名的成年人。

雖然現有法律中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公民可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但現實生活中,成年人想變更自己的姓名並不是那麼容易。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練軍介紹,目前我國姓名變更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以及公安部《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以下簡稱《初步意見》)第9條。雖然《戶口登記條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初步意見》對於成年人更名作出「限制」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應經派出所所長或鄉長批准,才可以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口管理機關批准。」

僅就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的留言來看,28個求助更名的成年人中,相關部門同意辦理的有6人,10人被明確告知不符合更改姓名的條件,剩下的12人,未明確答覆能否辦理,僅告知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據記者統計,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與成年人「更改姓名」有關的20個行政案件判決書中,有3人勝訴,17人敗訴。17個敗訴案件中,有5人兩審均敗訴。勝訴的3人均在廣東。

劉練軍介紹,變更姓名主要包括3種情形,第一種是只變更姓氏,第二種是只改名字,第三種是名字和姓氏同時變更。從目前政策來看,有關部門並不會對此進行區分,「只要是變更姓名,都是很難的。」

他表示,《戶口登記條例》以及公安部《初步意見》對名字變更內容未作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各地公安機關為了便於管理,通過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定,更多傾向於嚴格限制名字變更。

姓名學專家關璽華,退休前曾是一名戶籍民警,在他看來,改名會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如果名字更改了,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護照等一系列證件都得更改,會給生活帶來很多麻煩。目前按照《初步意見》,16歲之前申請改名,相對較為容易。建議想改名最好早改。

記者通過搜索發現,各地公安機關出臺的戶政管理政策不盡相同。比如,不包括兜底條款,江西省、湖南省對於可變更姓名規定7種情形,遼寧省規定8種情形,安徽省、山東省規定5種情形,四川省規定4種情形。

對於變更姓名的禁止性情形的規定也不同。如山東規定正在服刑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具有故意隱瞞或者惡意規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河南省將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執行完結也納入不予辦理姓名變更條件的情形,而貴州則將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人也納入不予辦理姓名變更條件的情形。

「各地公安機關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彼此之間有共性更有差異。共性是普遍對相對人稱姓取名限制過當,導致相對人的稱姓取名自由選擇權事實上被大打折扣;差異表現為,對於首次稱姓取名及後來變更姓名的限制,不但各地文件規定存在尺度分歧,而且執行過程中寬嚴不一。」劉練軍說。

2003年,時年53歲的北京退休教師王文隆想將自己的名字更名為「奧古辜耶」,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不同意其變更姓名,被王文隆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於石景山分局認可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為王文隆改名「奧古辜耶」,王文隆撤回起訴。

劉練軍說,較之北京,上海變更姓名較難,《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54條規定,列舉包括兜底條款在內7種情形才可變更姓名。另外,在他姓名權研究專著中收集到的90多個案例中,超過30個敗訴案件發生在上海。

「現實生活比立法者的想像更複雜,姓名變更的理由不勝枚舉,再聰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列舉窮盡,而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地方規範性文件『各自為政』,現行的姓名變更規定不全面、不系統、不具體。」劉練軍說。

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各地標準不同

改名難,想改成父母之外的第三姓氏更難。和北京「奧古辜耶」案結局不同,山東「北雁雲依」案的當事人並未如願。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由於是自創姓氏,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當地派出所拒絕為其辦理戶籍姓名登記。2009年12月17日,呂某以被監護人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法院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法律適用問題,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解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15條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釋。

2015年4月22日,歷下區法院據此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呂某以「北雁雲依」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在「北雁雲依」案中,法院認為父母自創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該院認為,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願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同樣是自創姓氏,在北京「奧古辜耶」案中,法官認為王文隆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不具有違反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雖然原告要求變更的姓名比較怪異,但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因此被告拒絕為原告變更姓名缺乏法律依據。」

記者也注意到,雖然各地公安機關在處理姓名變更時依據不同,但普遍有一條相似的條件,即「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可以變更姓名。另外,各地公安機關對於「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也不一致。例如,河南一位名字諧音為「伉儷」的人成功改名,安徽一位名為「朱長」的人也成功改名,而安徽蚌埠一位認為其名字諧音與「蟑螂」相同的人要求改名卻遭到拒絕,公安機關拒絕的理由是「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劉練軍認為,「公序良俗」是一個很難界定的學術概念,只要第一感覺不讓人覺得被冒犯或過於惡俗,難以忍受,就不算違反公序良俗。但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及各地法院對於「公序良俗」作限縮解釋。

專家建議立法統一規範

劉練軍認為,公民的姓名權包含姓名變更的權利,「他的名字,只要他覺得不好聽,就可以改,不是說相關部門覺得不好聽才能改」。

「由於目前相關法律規範對姓名登記事項未作具體規定,導致實踐中姓名登記已經由登記制變為許可制。」劉練軍說,「登記制,基本上不予審查,許可制則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要符合設定的條件才能辦理。」

劉練軍認為,姓名權有兩種,一種是民事私法上的姓名權,一種是行政公法上的姓名權。私法姓名權的前提條件是姓名在派出所成功登記,侵犯私法姓名權的典型案例,如冒名頂替上大學或未經他人允許使用名人姓名做廣告等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而公法姓名權就是指姓名登記,侵權主體是戶政機關。

「規範公法姓名權的國家層面立法,僅僅只有《戶口登記條例》。」劉練軍說,「這部制訂於1958年的條例迄今有效且從未被修訂過。」

據他介紹,2003年全國兩會期間,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厲兵和張書巖曾提出制訂姓名法。2007年6月公安部也曾草擬《姓名登記條例(初稿)》。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另外,還細化了名字選取範圍,「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自造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及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對於取名用字數量也有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同時,《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對成年人姓名變更的次數和條件做了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可以申請變更姓名的情況為: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異;名字難認、難寫;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誤解;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章志遠曾在論文《姓名、公序良俗與政府規制——兼論行政法案例分析方法》中談及,由於《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內容爭議頗多,迄今為止仍然沒有正式出臺,甚至沒有正式向社會公布。

「與私法姓名權保護是個系統工程一樣,公法姓名權保障也紛繁複雜,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劉練軍說。

關璽華也認為,我國缺少一部能統一適用規範的姓名法。他呼籲,在借鑑國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姓名立法工作,儘快出臺姓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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