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觀察|何國科:民法典是保護公益組織和公益人的「鎧甲」

2020-12-20 公益時報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實施後,將會對中國公益組織運行和發展帶來哪些影響?其中哪些條款值得行業人士特別關注?業界人士又如何看待該法典在公益領域的現實意義?

在資深公益法律人士、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國科看來,民法典就是保護公益組織和公益人的「鎧甲」和「利劍」。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專訪時何國科說,民法典對公益組織開展公益活動進行了更為細緻明晰的指導和規定,這意味著公益組織必須儘快建立嚴謹的法律思維,才能不斷完善組織治理結構,提升組織治理能力,在未來的中國社會發展格局中爭取到更廣闊的前景。

訪談

《公益時報》:作為公益法律人,你如何看待民法典的誕生?

何國科:從法律人角度來看民法典,對整個公民社會來說,它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不僅對法律界意義重大,對普通公眾更是意義非凡。拿破崙說 「我真正的光榮並非打了40 多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於一切的記憶。但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可見民法典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有多重大的意義。

我們國家從1954年就開始啟動民法典的編撰工作,歷經60多年時間才將其推出,毋庸置疑,民法典對整個國家和公民社會的治理,以及公民社會的權利保障價值非凡。

結合公益行業而言,最早幾部相關條例——基金會條例、民非條例、社團條例等,都屬於政府從管理監督層面對公益組織的行政管理法規。中國公益行業真正有根本大法,應該是始自2016年《慈善法》的誕生,至今也還不到四年時間。此次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後,對公益組織發展和治理帶來十分重要的影響,所以公益組織非常有必要認真學習和掌握,以促進自身更好的開展工作。

《公益時報》:民法典中哪些條款和公益行業有關?影響如何?

何國科:民法典關於非營利法人的相關條款,我梳理大概是85條,也有網友提出需要加上一條性騷擾條款,加起來就是86條。其實嚴格細分的話,這部法典中與公益行業相關的不僅僅只是86條,我這裡梳理出來的主要是與組織相關的,比如合同編、侵權責任等章節,這些條款都跟我們公益組織有密切的關係。

就民法典中可能會對公益行業產生重要影響的章節和條款,我也做了簡要梳理,和公益同仁以及業界專家一起商榷探討。

1、非營利法人的法律地位完全確立,非營利法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我認為,第一個大的方面就是民法典的第一編和第三章法人章節,對非營利法人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確,以及第二編第二分編所有權中確定了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公益組織,我們在民事主體當中也有自己明確的法律身份了,對於我們的財產也有了明確的法律保護。2017年《民法總則》生效實施後,首先確立了非營利法人的概念,以及治理結構等相關內容,這次,民法典完整的將《民法總則》的內容寫入,非營利法人的法律地位、財產權利,在民法體系已完全確立。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法人包括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關於營利法人,有專門的《公司法》來規範,但非營利法人並沒有相關法律。民法典對於非營利法人章節的確立,對於下一步制定《非營利組織法》(或《社會組織法》),奠定了法律基礎。我一直認為,制定了《非營利組織法》,才真正代表公益行業的成熟。當下的社會治理格局中,社會組織的意義和作用只是在政府文件中被屢次提到,也再三強調要重視,但實際上我們也看到政府、社會重點關注的都是企業生存發展問題,並沒有關注公益組織的生存發展問題,這也充分說明公益組織的力量仍然十分弱小。隨著民法典的通過,如果未來《非營利組織法》能夠得以制定,公益組織才可能作為一個主體,在整個社會治理當中佔有一席之地。

2、不同類型公益組織的職能得以體現。

第二個重要的內容,就是不同類型的公益組織,在未來社會發展和公眾生活中擔任的角色和發揮的作用。

比如對於未成年人的權利保障問題。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三十六條,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作出了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亡故、沒監護能力或者有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照法律規定,公益組織可以充當其監護人。留守兒童、殘障兒童遇到生存和發展的實際困難時,如果有社會的捐贈支持公益組織去做類似的事情,那麼按照法律規定,該公益組織就可以申請成為這些孩子的監護人,從組織的角度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權利。

比如關於環保公益組織的環境保護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中也做了規定。個人、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公益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如果屬於侵權未能修復的,環保類公益組織可以進行修復工作。當然,之前的《環境保護法》也有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條款,但民法典再次將這個權利予以了強調和確認。

還有一個我覺得特別有意思的內容,就是關於LGBT群體的問題,就是這些年被廣泛討論的意定監護。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些規定,其實都是突破了監護、繼承的血親、姻親的概念,這意味著LGBT群體,在面臨生、老、死、葬的時候,也可以將自己的權利委託給類似機構或個人。

3、贈與合同撤銷的問題。

從法律邏輯來說,公益組織的捐贈合同、資助合同等,本質上都屬于贈與合同。民法典對贈與合同做了一些修改,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這裡面都進一步強調了公益性贈與合同的社會價值和社會意義,正因為是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所以捐贈人不能隨意撤銷,不能說你已經承諾要捐了,結果最後只是以公益的名義「虛晃一槍」,但卻不真正履行。民法典對這種情況也給予了明確規定,一旦符合法律要求,公益組織就可以要求法院強行支付。當然,這其中也提到了關於捐贈人和受贈人一些基本的權利和義務。

4、禁止公益目的非營利法人抵押或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第六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這兩款規定了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不能設立抵押和作為保證人。以前公益組織作為擔保人的案例還是比較多的,民法典規定,抵押和擔保,在公益組織裡是法律禁止的。

5、法人名稱權可轉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法人、非營利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依法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稱。這意味著公益組織的名稱、項目名稱、品牌等得到法律的認可,公益組織在法律規定條件下,可以授權、轉讓給他人。比如說某個項目做的很不錯,安徽有個機構跟我們配合特別密切,我就可能授權他使用這個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也很有意思,說「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比如說我們在網上發起了一個公益項目,但是取了另外一個名字開展工作,這個名字沒有登記,也沒有註冊商標,但它同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名稱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侵犯。

關於名稱權還有一條榮譽權,即任何主體和個人不能詆毀和貶損他人榮譽。如果有人通過網絡或任何其他社會公開平臺發布詆毀、損毀公益組織聲譽和形象,你就可以拿出這一條來維護組織的合法權益。

6、反性騷擾機制的建立成為必須。

民法典人格權中,有個核心問題就是性騷擾。《民法總則》第一千零一十條指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中對此提出了進一步明確要求,「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這就要求公益組織必須建立起反性騷擾機制,包括如何預防性騷擾,如何接受和處理性騷擾投訴等。這一條以前任何法律都沒有提到過,但從民法典開始,明確了我國全面建立反性騷擾機制的要求。

《公益時報》:據我觀察,目前很多公益組織在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實操能力等方面還是比較弱的,如何更好的掌握民法典,並且能夠在實踐中運用?

何國科:你說的的確是公益行業的實際現狀,其實我們以前做過調查,主要是因為公益組織比較弱小,沒有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的能力,所以導致他們大部分都像是在高速路上狂奔,一旦出了問題,整個機構就毀掉了。所以我覺得一定要重視公益組織在法律規範和風險防控方面的問題,做到防患於未然。

我認為,對於任何一個公益組織,最重要的就是確立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最核心的是程序性思維,也就是說,無論做任何事,你首先需要審視其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可以找到相應的法律法規。由於公益行業比其他行業更具有公共屬性和社會屬性,所以在操作具體事情的時候就更要有程序性思維。比如說,當你發現一個非常有吸引力的項目,一般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是這個產品的價值和意義,但具有法律思維的公益人,還需要考慮如何做?怎麼來做? 要注意什麼風險?

在我日常工作中,經常聽到公益人抱怨法律法規在限制我們行業的發展,不讓做這個,不讓做那個。但我一直認為法律不是限制,是保護,是保護整個行業,是保護整個社會,也是保護我們每一個組織。民法典是為公民生活制定的大憲章,是保障我們每一個平等主體在社會活動中基本權利的法典,如果大家可以從保護的角度去學習民法典,並且學會藉助其來保護我們自己,那民法典無疑就是保護公益組織和公益人的「鎧甲」和「利劍」,只要每一位行業人士都能好好的學習理解和適用,對你的組織發展會更有成效,我們的努力也會更有價值。

記者:文梅

值班編輯:於俊如 責任編輯:張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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