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裡的民生熱點:居住權、子女撫養、近親屬等均被提及

2021-01-09 海報新聞

原標題:民法典裡的民生熱點

【法眼觀】

當一本厚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擺放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與會人員面前時,有法學專家激動地說:「草案『合體』,標誌著民法典編纂已進入收官階段。」

2019年12月23日,1260條「完整版」民法典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到2017年民法總則通過,再到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亮相,民法典編纂穩步推進。

民法典與我們息息相關,每個人從出生到去世,都離不開民法。民法典啟動編纂以來,其「熱度」一直居高不下。2019年11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個月共徵集到26.7萬條意見。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不到5天就徵集意見近3萬條。

按照編纂計劃,民法典將於今年3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2019年12月的審議,是民法典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前的最後一次常委會審議。儘管已經數易其稿,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然熱情飽滿字斟句酌,為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順利出臺獻計獻策。提交大會審議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有哪些關注點,提出了哪些建議?

居住權,為弱勢群體傳遞時代體溫

一個詞語的熱度,往往傳遞著這個時代的體溫。近年來,「房子」這個詞總能在國民話題榜佔據一席之地。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是提出了「居住權」概念,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審議草案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設立居住權的時候要充分保障弱勢群體居者有其權。有人員建議在物權編草案中明確「法定居住權」概念。希望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權、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的一定居住權,能夠作為法定居住權得到法律的保障。

「物權編草案規定居住權的意定性,並沒有涵蓋並照顧到配偶、老人、孩子等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的弱勢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進行合同約定。為此建議設立法定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最低的居住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田紅旗表示,法定居住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有利於創造尊老愛幼的和諧家庭關係。

此外,還有人員建議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規定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權,明確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雙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權利,離婚後所有權人不得隨意處分。

「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場所,也關係到訴訟、繼承、遺棄等行為的認定,在農村還事關土地權益、宅基地的分配等。為維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確規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表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還相對較低,為了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利,對婚姻住所的處分應予特別限制,所有權人不能因為離婚就隨意處分原來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讓另一方無家可歸。

司法保護,避免個人信息「裸奔」

近年來網絡上有句流傳很廣的話——「資訊時代,每個人都在裸奔。」隨著移動互聯時代用戶法治意識的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日益成為共識。某網絡公司董事長因一句「用隱私交換便捷性」觸犯眾怒,被網民口誅筆伐。

當越來越多App開始主動標明「不會默認或強制開啟收集信息」時,立法也在不斷跟進。人格權編草案中就有「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的規定。

針對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問題,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民法典編纂中進一步作出加強司法保護的規定。有的人員建議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規定,侵害眾多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侵害眾多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行為,是屬於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表示,當前,房地產、教育、醫療等領域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事件層出不窮,客戶端、網際網路網站違法過度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較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隱私權,嚴重滋擾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

「由於此類情形的受害人人多面廣且分散,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違法勢頭長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實踐中,一些地方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方式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得到了好評,建議在民法典草案中增加相關條文,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力度。」曹建明說。

子女撫養,離婚之際該聽聽孩子意見

近年來,「吃瓜群眾」在圍觀明星離婚的時候,也發現自己身邊離婚的人越來越多了。數據顯示,2019年3季度,全國713.1萬對新人結婚登記、310.4萬對夫妻離婚。

離婚率上升,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凸顯。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宣判。

而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離婚子女撫養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如果子女年滿8周歲,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為什麼是8周歲?譚琳解釋,「民法總則已經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從10歲降至8歲,目前法院也是將聽取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作為處理該類案件的有效做法。」

近親屬,兒媳、女婿也應包括在內

上有4個老人、下有兩個孩子,生活壓力讓很多「422標配」的「80後」夫妻時常感慨「好南」。

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如果細看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會發現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刪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規定。早在婚姻家庭編草案提交三審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曾提出「共同生活」如何界定的問題。此次草案不見了該條款,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不能「一刪了之」。

「我認為倒水不能把嬰兒一塊倒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表示,「這一條的邏輯是對親屬、近親屬、視為近親屬的家庭成員的定義,『近親屬』是基於血親,『視為近親屬』是基於姻親,這是家庭關係的基礎定義,涉及家庭、血親、姻親之間的權利義務,不能捨棄。」

「特別是現在大部分家庭是一個子女,不能把兒媳、女婿都排除在近親屬之外。」對此,信春鷹建議把原來條款中「共同生活的」幾個字刪掉,其他的內容保留下來。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周建軍也表示,「現在大量的公婆或嶽父母需要兒媳或者女婿照顧。建議下一階段對認定條件作進一步完善」。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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