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一大亮點
訪哈爾濱理工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王立兵
黑龍江日報6月16日訊 民法典記錄時代發展的印記,回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樹立了法治中國新標杆,也開闢法治中國的新天地。日前,哈爾濱理工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王立兵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法典關注民生,保障權利,無處不體現著人文關懷。其中,物權編首次確立了居住權制度,成為一大亮點。
王立兵告訴記者,居住權是指權利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權。根據民法典第366條和第371條,居住權的設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合同約定或遺囑設定。例如,父母為子女購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同時登記記載父母有生之年居住於此;又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兒子繼承,但保姆要居住至去世。
王立兵介紹,居住權具有期限性、身份性、原則上無償性的特點。首先,居住權並非永久的權利,僅在一定期限內或權利人終生具有效力,一旦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則居住權消滅;其次,它依附於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居住權是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所設立,使得諸如離婚配偶、保姆、未成年人,甚至與房屋所有人有著某種非直系親屬關係的遠親、收留的流浪兒童和孤寡老人等社會的弱者居者有其屋。因此,居住權不能轉讓和繼承。
「最後,居住權原則上具有無償性。」王立兵說,基於居住權的期限性和身份性,權利人原則上無需為居住房屋支付代價。但是,民法典也同時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王立兵認為,居住權具有制度優勢。他解釋說,居住權不等於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的權利來源可能是承租權、借用權及住宿權。居住權是物權,承租人和借房人、住宿人的權利是債權。「物權優於債權,因此,居住權是有制度優勢的。」
居住權制度會給百姓帶來哪些影響?王立兵主任認為有四大影響:
一是保障居者穩定有其屋。買家、繼承人等後權利人必須尊重在先居住權的現實,無權趕走居住權人。
二是有助於化解夫妻矛盾。夫妻一方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房產的情況可能導致夫妻關係緊張,此時若能為另一方設定居住權,則會消除疑慮,增加安全感,有利於維護和諧的夫妻關係。
三是保障父母居住權,弘揚家庭美德。父母資助子女購房,登記設立居住權,可以防止「白眼狼」,弘揚正氣和家庭美德。
四是設立居住權或可影響房產交易。居住權在原來房產抵押、租賃基礎上增加了房產的新負擔,理性人可能打消購房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