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說法】《民法典》首設「居住權」,家事房產處置迎柳暗花明

2020-12-23 澎湃新聞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的頒布,標誌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居住權作為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它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小編帶著大家來了解下。

我國歷史上沒有規定過居住權,先用通俗的幾個例子來了解一下居住權的作用吧!

1、張大爺想把名下的房子過戶給自己的兒子,但又擔心他過世後,兒子對自己的二婚老伴不好,自己一過世,二婚老伴連個住的地方都沒有,經常思來想去拿不定主意。

2、李大爺80歲,是一個獨居老人,平時子女都不在身邊,一直由保姆照顧,現保姆也60多歲了,無兒無女,鄉下的房子已經年久失修不能住人。與保姆相處多年,李大爺擔心自己過世之後保姆無房可住,想把自己的一套住房通過遺贈的方式給保姆,但又覺得一套住房價值不菲,送一套出去又覺得對不住自己的子女,不由得左右為難。

不要焦慮了哈!從2021年1月1日起,張大爺、李大爺可以分別為自己的二婚老伴和保姆設立居住權,解決糾結在心中的難題。通過這兩個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居住權的價值在於發揮家庭職能,是一種恩惠行為,體現人與人之間的互幫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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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有這麼多作用呀,啥子叫居住權呢?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之間依照合同的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說得簡單一點,就是「房子我可以給你住,但不送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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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怎麼設立呢?

依據《民法典》物權編367、368條規定,居住權設立採取「書面合同+登記」模式。設立居住權需明確比如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等等一些具體的權利義務,居住權合同籤訂以後,接下來要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才能獲得居住權。所以,「書面合同+登記」都是必須的。除此之外,《民法典》第371條規定,居住權還能夠以遺囑方式設立,並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所以,設立居住權:一是「書面合同+登記」, 二是「遺囑方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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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對人們處理家事房產方面會帶來哪些影響呢?

1、購買二手房屋時要當心哦!務必查詢所購房屋是否已設定了居住權

過去二手房產交易,需要查看出售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賃。《民法典》生效後,還應當增加查詢是否存在居住權。如賣家A耍心眼,先為第三人C設立居住權,再轉手賣房,買家B如果沒有查詢該房是否存在已設立的居住權,一旦房屋過戶,才發現不動產權無法對抗已設立的居住權,花錢買了一套由別人「居住、使用」的房子,買起來還有啥子用呢?

因此,公職律師在此提醒大家,2020年1月1日後,購買二手房前,一定要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所購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權,這點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2、《民法典》368條為以房養老制度提供了支持,解決老年人退休金不足的問題

《民法典》368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這句話,其實是給居住權有償設立留了一個口子,目的是為以房養老制度提供支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老年人退休金不夠用的問題 。

張婆婆今年64歲,無依無靠,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下崗,退休金不多,還算過得起走,因為祖祖輩輩生活在大城市,有一套比較體面的住房,退休金應付日常生活開銷勉強夠用,可是人上了歲數,哪個身體又不出問題呢?一上醫院就得花錢,想到這些就犯愁,想把房子賣了換錢養老,可是換了錢之後,自己又沒地方住了,不知如何是好。

居住權為解決張婆婆這個矛盾提供了渠道。《民法典》生效後,自己擁有房屋的老人,可以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將房屋所有權出讓給金融機構,並在房屋上設立終生居住權,由金融機構按月支付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這樣,金融機構能以一個略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面,張婆婆多了一筆收入作為退休金的有力補充,不用為看病花錢而發愁。

3、滿足子女落戶大城市創業的需求,同時又避免子女不孝順導致自己無房可住的情況發生

80後有很多是獨生子女,家中長輩既想出資為子女在大城市購房,讓其落戶後找個好工作,同時又出於對子女不孝順的擔憂,感到很為難。

陳師傅老兩口準備賣掉縣城的唯一住房,為自己剛畢業的兒子在大城市購買一套住房。但小陳從小到大愛與父母頂嘴,成年了也不孝順父母,陳師傅老兩口希望新房寫小陳的名字,讓小陳落戶後有好的發展,但同時又擔心小陳今後不孝順,到頭來老兩口反而無房可住,一時心亂如麻,拿不定主意。

《民法典》生效後,陳師傅老兩口可以出資為小陳購房,所有權為小陳,但同時在新購住房上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這樣一來,既滿足小陳落戶大城市的需求,又不用擔心自己無房可住的情況發生。

4、保護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的權益,為《民法典》婚姻編1088條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執行層面上提供支持

小正和小副是夫妻,婚後小副主要負責照顧家中的老人、小孩,因負擔了全部家庭事務,未再外出工作。數年後兩人感情破裂,都願意離婚,但在分割房產時犯了難,導致兩人遲遲無法辦理離婚手續。原因是家中唯一住房系小正婚前所有,小正不同意將房屋產權分割給小副,而小副婚後未工作,沒有經濟能力另行購房或租房居住。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勞動補償。就這個案例而言,規定是有,但家庭總共就只有一套住房,有老有小,怎麼個補償法?

小正和小副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來解決雙方因住房爭議導致的無法離婚,雙方可以籤訂一個長期的《居住權合同》並登記,在小正的房屋上為小副設立居住權,解決婚姻關係弱勢一方離婚後無房可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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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居住權,認可和保護了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避免了不必要紛爭的同時,維護了家庭的和諧穩定,讓大家真正生活得「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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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來源:四川省監獄管理局政策法規處、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案例分析由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公職律師王鈺提供)

原標題:《【公職律師說法】《民法典》首設「居住權」,家事房產處置迎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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