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想要變更監護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上述規定中所指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夫妻雙方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的監護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在變更子女監護權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更換兒童監護權的前提條件是,現有監護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訴訟來變更孩子的監護人,可以是孩子的父母、長時間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最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做出相關判決。
監護權是法定的,並不是夫妻雙方協商、籤協議就可以隨意決定的,一般款項是不能變更監護權的。
而且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所以,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困擾,可以及時諮詢信金國律師,信金國律師會在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後,圍繞當事人的訴求為其制定一套完整的訴訟方案,最大可能的去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