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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父母離異,探視權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影響和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今天的案例就是獲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另一方對孩子進行探視,甚至玩起了「躲貓貓」,致使另一方無法見到孩子,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如何判決?下面,一起來進入今天的「法眼看婚姻」吧!
吳先生和楊女士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吳(11周歲,就讀小學四年級)由父親吳先生撫養。自2016年3月以來,由於吳先生以各種理由拒絕楊女士看孩子,雙方因探視問題多次發生糾紛,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法官於2016年6月16日來到孩子就讀的學校,就撫養問題徵求他本人的意見,孩子表示想和母親楊女士一起生活。沒想到幾天之後,吳先生就以帶孩子治病為名,偷偷把孩子帶到了日本生活。隨後,吳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經過公證的孩子在日本的陳述記錄,表示要求隨父親共同生活。他同時還提交了孩子在國內外身體檢查的病歷材料,但均未對孩子患有疾病作出明確診斷。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楊女士、吳先生已經離婚,小吳由父親吳先生直接撫養,但楊女士仍是孩子的監護人,吳先生決定帶孩子到日本生活,對孩子今後的生活環境及成長道路必將產生重大影響。吳先生未尊重孩子本人意願,也未徵求其另一監護人楊女士的意見,在撫養權糾紛審理期間,無正當理由將小吳帶去日本,對楊女士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人為造成阻斷。考慮到楊女士的職業、收入等因素,認定其具有撫養能力。遂判決如下: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小吳變更由原告楊女士撫養;二、被告吳先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給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說法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從保護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配合對方妥善行使探視權。人民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應堅持「不當行為予以抑止」原則,任何父母一方將未成年子女作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給對方設置障礙,不讓對方探望子女或者以達到繼續控制對方的目的,應認定為不當行使監護權。
本案中,經審理查明,小吳並無重大疾病必須在國外治療,但吳先生在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案過程中,以出國治病名義,未經楊女士的同意,擅自將孩子帶至日本,嚴重影響楊女士正常行使探視權,人為阻斷了楊女士和孩子之間的骨肉親情,損害了楊女士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不僅有悖人倫,也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且吳先生無視法院徵求孩子本人意願的事實,未經法院同意,將孩子私帶出境,此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父母離婚後都應當正確行使監護權,各方當事人如作出搶奪子女或者控制子女阻斷對方探視的不當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來源:江蘇寧嘉律師事務所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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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周序
校對:周靜
審核:楊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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