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醉駕、闖紅燈、違停,都要受到黨紀處分嗎?

2020-12-22 人民日報

網友「溫暖」問:如果黨員違法犯罪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黨紀處分?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駕駛也要受到黨紀處分嗎?闖紅燈、違章停車這樣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不應該受到黨紀處分?

這裡,我們通過2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典型案例

案例1:江蘇省泗陽縣汽車公司職工王某(中共黨員)駕駛小轎車沿泗陽縣繁榮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酒店附近時,撞到臧某停放在路邊的小轎車,致兩車損壞。經鑑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5mg/100ml。泗陽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王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2:山東省乳山市下初鎮政府安監辦工作人員徐某駕駛小轎車沿乳山市河夏線行駛至威海恆邦化工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驗,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乳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徐某受到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對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都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犯罪是指觸犯刑法並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一般的違法行為更為嚴重。比如,案例1中的王某和案例2中的徐某都構成犯罪,這是一種嚴重違反刑法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要比闖紅燈、違章停車這樣的一般交通違法行為大。

黨紀處分條例在起草和修訂過程中,全面貫徹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的原則。犯罪的黨員,除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受到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應該注意的是,黨員涉嫌犯罪的行為並不限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舉的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而是包括我國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同時,對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方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區分情況作出了規定:

1.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2.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黨員,在一定條件下給予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1.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在這裡,有兩個條件:一是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二是須追究黨紀責任。「不構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尚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不認為是犯罪。比如,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才構成受賄罪,如果黨員受賄數額不滿三萬元且無特定情節,則不構成犯罪,但是該行為是刑法禁止的行為,也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裡的「其他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對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是否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應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對醉酒駕駛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闖紅燈、違章停車一般不追究黨紀責任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該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危險駕駛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屬於故意犯罪。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案例1中王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案例2中的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都屬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所以,對王某和徐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應該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醉酒駕駛,並不以造成交通事故為要件,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駕駛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黨員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應該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當然也要受到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

闖紅燈、違章停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那麼,闖紅燈、違章停車是否「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黨紀責任嗎?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應受黨紀處罰性是違紀行為的一個基本特徵。闖紅燈和違章停車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這種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應當受到黨紀處罰的程度。所以,黨員如果有違章停車、闖紅燈等行政違法行為,在接受了相關處罰以後,一般就不再追究黨紀責任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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