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受刑罰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2020-12-20 法制視界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這是《黨紀處分條例》關於黨員犯罪受到刑罰的如何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據此,為貫徹黨章要求,落實從嚴治黨,《黨紀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同時,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作為中國工人階級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必須要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黨內決不允許有違法犯罪分子的存在,決不允許黨員帶著黨籍蹲監獄。因此,黨員一旦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就應當清除出黨,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考慮到現代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和犯罪成因的複雜性,黨員不可避免地要融入社會生活之中,有時意料不到,出於過失就可能會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對這些過失犯罪,有的表現的主觀惡性很小,而且與共產黨員的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思想品質並無直接的內在的聯繫。因此,可能存在一部分犯罪黨員並沒有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情形。《黨紀處分條例》在對犯罪被判刑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作出規定時,既堅持了一般應當開除黨籍的原則,同時又考慮到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留有餘地,允許對個別過失犯罪的黨員不開除黨籍,繼續留在黨內,但從程序上提出了嚴格要求,從而充分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從嚴要求和關心愛護黨員的統一。

01 對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黨員的紀律處分。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犯罪,另一種是間接故意犯罪。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根據刑法的規定,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只要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無論是拘役,還是死刑;無論是實刑,還是緩刑,都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故意犯罪受到刑罰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表明黨員已經背離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喪失了黨員條件,也不能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02 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的紀律處分。「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附加刑中的一種。它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刑罰。它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按照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適用於:(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政治組織,黨員是政治組織的一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與黨的性質和宗旨不相符,與共產黨員的稱號顯然也是不相容的。因此,無論是單處還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黨員,都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3 對過失犯罪被判刑的黨員的紀律處分。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另一種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黨紀處分條例》對過失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即對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而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都是比較嚴重的過失犯罪,與黨的性質和宗旨不相符,喪失了黨員條件,而且需要在監獄服刑,已經不能正常行使黨員權利。因此,對這樣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另一種是可以不開除黨籍處分。

過失犯罪,雖然也能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但其主觀惡性程度與故意犯罪畢竟不同。因此,《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但為慎重對待和珍惜個別犯了輕罪的黨員的政治生命,體現黨組織對這些黨員的教育和挽救,也有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根據執紀實踐,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一般有五個前提條件:(一)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拘役、管制的;(二)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這一點應當由有關黨組織作出明確鑑定為據;(三)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體現了犯罪黨員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正確認識、真誠悔悟和認真改過的實際行動;(四)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五)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五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從程序上說,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就是說,把原定的處分黨員批准權限上收一級。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只能降低一個處分檔次,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關於對其留黨察看處分如何執行的問題,根據執紀實踐,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服刑期間,因為不具備過黨的組織生活的條件,也不適宜過黨的組織生活,所以,應當暫時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處分在其服刑期滿時開始執行,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管制的,管制期間也不適宜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應當從管制執行完畢,宣布解除管制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在緩刑考驗期間,也應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處分在其緩刑期滿時開始執行,留黨察看期限從緩刑期滿之日起計算。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相關焦點

  • 「黨員學堂」政務處分、紀律處分、處分,有何區別?
    黨員受了政務處分還可能同時受到紀律處分那麼,政務處分和紀律處分是個啥關係呢?2020年2月,吳斌仁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違紀款予以收繳。該案中,「開除黨籍」為紀律處分,「撤職」則為政務處分。由此可見,政務處分針對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律處分主要針對黨員和黨組織。
  • 黨員醉駕、闖紅燈、違停,都要受到黨紀處分嗎?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應該注意的是,黨員涉嫌犯罪的行為並不限於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舉的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而是包括我國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
  • 中央印發「中共紀律處分條例」,新增「拉幫結派」等違紀條款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四)民主集中制。
  • ...了,紀委、監委咋知道的,會受什麼處罰——危險駕駛典型案例之十五
    公職人員酒駕了,紀委、監委咋知道的,會受什麼處罰?作為法官,抓住一切機會普法就是我們的職業病。有時候,不免被問到,醉駕這種輕罪,黨員和公職人員醉駕,又會受到什麼處罰?紀委、監會還會介入嗎?如果公職人員尤其是黨員、公務員,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包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黨員、公務員因醉駕被判刑的,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俗稱「雙開」。
  • 中紀委對公務員酒駕、醉駕的處分規則和最新態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比如「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酒駕觸犯了法律,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的紅線。
  • 【實務】新《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員違反財經紀律這樣處理
    答: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多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這類行為,可以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如這類行為情節較輕,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 黨員幹部網上抄襲十九大學習體會受嚴重警告處分
    公款吃請、公車私用等問題固然需要警醒,但如今一些黨員幹部不把生活紀律當回事,網上抄襲心得體會、隨意打白條不還錢、逛寺廟燒高香……這些行為也在無意間敗壞了黨的形象。這裡要提醒:以下這些「小事」,事關大節,踩紅線、破底線的行為,必然會受到查處。
  • 中共"最嚴黨紀":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原標題: 中共「最嚴黨紀」: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東方網10月22日消息: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官媒21日晚全文公布條例內容。  據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共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中共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 過失犯罪後保留公職適用情形的思考
    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 過失犯罪後保留公職適用情形有哪些?
    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 公職人員過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 公職人員過失犯罪,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 過失犯罪後保留公職,在哪些情形下適用?
    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
  • 剛剛,淄博5名黨員被通報!一人被雙開,四人受黨內警告處分
    元旦、春節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多發期,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監督,保持糾治「四風」高壓態勢,督促廣大黨員幹部守初心、擔使命、知敬畏,持續鞏固和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現將近期查處的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 解讀|公職人員過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
  • 以案說紀:《紀律處分條例》「六大紀律」典型案例評析
    此次將政治規矩寫入紀律處分條例,是對這一要求的制度化,有利於強化黨員幹部的規矩意識。 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進行細化、具體化,是《條例》修訂的一個突出特點,這將為紀律檢查機關抓早抓小、嚴格執紀提供依據和戒尺。
  • 中紀委明確:公職人員犯罪符合這些情形可以不開除
    1988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
  • 引導犯罪嫌疑人提供虛假證據 宜賓一律師被行業紀律處分
    據介紹,宜賓市律師協會於2020年8月7日收到宜賓市司法局交辦的四川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呂丹楓違規執業材料,反映呂丹楓存在引導犯罪嫌疑人陳某改變供述的行為經宜賓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呂丹楓在偵查階段擔任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呂丹楓分別於2019年7月23日、8月5日、8月15日在宜賓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在會見過程中,呂丹楓存在引導犯罪嫌疑人陳某改變供述的行為,該行為屬於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違規行為。
  • 如何理解和把握《政務處分法》規定的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的匹配適用?
    根據該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從而確立了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匹配的基本原則。對具有黨員身份的監察對象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必然匹配開除黨籍處分。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未必一定開除公職。其次,撤銷黨內職務與撤職處分的匹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 黨員幹部必讀:哪些行為違反政治紀律?(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禁令解讀《條例》明確規定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這是每名黨員必須牢記的禁令,這一內容在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分兩個層次予以規定。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餘遠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根據《廉政瞭望》的報導,2015年5月18日,餘遠輝為南寧市廣大黨員幹部上「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黨課上他說道:「有些黨員幹部違紀違法被審查,兩天啥都招了,沒有點骨氣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