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北京市石景山區副區級領導、原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司尚國,近日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
12月6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司尚國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判決
受賄284萬餘元,判刑6年
司尚國,男,60歲(1960年6月生),漢族,研究生文化,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主任,北京市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北京市石景山區政協副主席。
日前公開的司尚國一審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31日,司尚國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留置。
司尚國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受賄罪行。案發後,司尚國親屬向辦案機關退繳人民幣46萬餘元。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間,司尚國利用擔任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城市興華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華公司)、北京中創世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北京中創順達被動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創公司)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4萬餘元。
北京市一中院根據司尚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司尚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受賄事實
涉及兩家公司三個工程項目
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司尚國的兩項受賄事實,均發生在其擔任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期間。
2006年至2012年期間,司尚國接受興華公司法定代表人加某的請託,為興華公司承攬石景山區金鼎商貿區項目、衙門口住宅公建項目、五裡坨建設組團01地塊定向安置房項目的門窗工程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加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44萬餘元。
2013年底至2014年初,司尚國為掩飾犯罪,向加某退還人民幣18萬餘元;於2017年8月左右,交給張某人民幣80萬元,委託其退給加某,該款尚在張某處。
2008年至2013年期間,司尚國接受中創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請託,為中創公司承攬石景山區衙門口住宅公建項目、五裡坨建設組團01地塊定向安置房項目的建設工程提供幫助,於2013年1月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
2013年底,司尚國為掩飾犯罪,向張某退還上述款項。
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被告人司尚國表示認罪、悔罪,並自願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司尚國主動退還收受加某的144萬元,司尚國於2013年1月收受張某140萬元後,2013年11月即主動退還,佔有錢款時間短且未使用,犯罪情節輕微;司尚國對張某、加某的公司能否中標,不起決定作用,相關工程經正常招投標程序中標,且已驗收合格,未發生危害後果造成損失;司尚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綜上,請求法庭對司尚國從輕處罰。
司尚國對兩公司的中標是否起作用?
證人加某證言提及,2006年左右,加某在金鼎商貿區項目的一個剪彩儀式上認識了司尚國。2008年左右,加某得知石景山區國企業實興騰飛公司在做金鼎商貿項目,就請司尚國跟實興騰飛公司的總經理明某打招呼,讓其參與到金鼎商貿區的門窗業務中。後來司尚國打電話跟其說他跟明某打了招呼,讓其直接跟明某聯繫。之後,加某到明某辦公室跟他說,想參與金鼎商貿項目,明某說司尚國跟他打了招呼了,但還要走一下招投標程序。隨後,實興騰飛公司預算部的人和加某聯繫,透露了最低價。加某按最低價投標,順利中標。
證人明某證明,實興騰飛公司是石景山區屬國有公司,在區國資委的領導下,司尚國是其直接領導。司尚國私下說,讓明某在同等情況下照顧一下加某。後來,明某就安排公司負責招投標的部門和加某對接具體招投標事宜,並在同等情況下予以照顧。在加某承攬五裡坨項目門窗工程中,也是先安排加某的企業入圍參與招投標的範圍,讓加某的公司提供相關材料,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加某的公司。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白爽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