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興業銀行南京分行存在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計被罰款3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興業銀行南京分行存在:
一、欺騙投保人
銷售人員存在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承諾為保證收益、將分紅型產品介紹為萬能型產品或將15天的猶豫期介紹為10天的情況,涉及10筆代理銷售保險業務。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銷售人員隱瞞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籤名會導致的嚴重後果,未阻止甚至指使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籤名,涉及3筆代理銷售保險業務。
三、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某雙錄視頻中,銷售人員告知投保人在雙錄過程中都說「是」。
興業銀行南京分行設立南京管理部,負責南京市區同城經營機構的統籌管理,包括營業網點廳堂人員零售業務服務的規範化管理等。上述違法行為涉及興業銀行河西支行等4家支行,共11筆業務,興業銀行南京分行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雙錄視頻及情況確認表、興業銀行南京分行關於成立南京管理部的通知等證據證明。
綜上,江蘇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處15萬元罰款。
(二)上述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處10萬元罰款。
(三)上述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處5萬元罰款。
綜上,江蘇監管局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處30萬元罰款。
(文章來源:中華網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