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林苗苗)懷孕期間勞動權益如何保障是很多職場女性備加關注的問題。根據近期審理的案例,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懷孕女職工產檢請假不得視為病假,應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李女士是某公司前臺,懷孕期間,李女士每月均會請一兩天假到醫院進行定期產前檢查。李女士發現,自懷孕以來,每月工資比之前少百餘元,查看工資條後得知單位將每月產檢計為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
李女士找公司領導反映後,被告知公司規章制度中就是這麼規定的,一直按照此標準執行。於是,李女士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董洪辰介紹,為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3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董洪辰說,根據該條規定,女職工產檢期間雖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向女職工發放產檢期間的工資,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本案中,李女士進行產前檢查是其正當權益,公司應按照正常工資標準向李女士支付工資,補足相應工資差額。
http://news.sohu.com/20170501/n491348919.shtml news.sohu.com false 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5/01/c_1120899966.htm report 617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林苗苗)懷孕期間勞動權益如何保障是很多職場女性備加關注的問題。根據近期審理的案例,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懷孕女職工產檢請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