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就是說,萬一工程質量不合格,掛靠的包工頭和被掛靠的建築公司內部如何分配責任的問題。本案中,一個包工頭掛靠在一家建築公司名下,說是勞務分包,並籤訂了勞務分包合同,但這個包工頭本身沒有資質。後來,這個工程被認定為質量不合格。按照司法解釋二的法律規定是: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但他們內部如何分擔,沒有法律規定。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雖然包工頭只負責勞務部分,其實是主體的建設者,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建築公司指導不利的過錯。法院最後判定,包工頭承擔責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合同約定非常重要,一定要約定清楚:萬一質量不合格,責任如何分擔。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20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773號:
再審申請人劉小華因與被申請人麗江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江建築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雲民終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麗江建築公司上訴稱:
劉小華雖為提供施工勞務一方,但麗江建築公司才是工程承包方與施工人,劉小華的施工均是按照麗江建築公司指示進行,工程的施工技術與要求均由麗江建築公司把關。
案涉《麗江翔鷺水域住宅一期工程(三標段)土建勞務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土建勞務施工合同》)及關聯案件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雲民終884號民事判決均明確麗江建築公司在工程施工中負有管理、監督職責。
3.案涉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主要原因系麗江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的指導管理、技術要求嚴重不足導致,麗江建築公司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及工程修復費用。
二、法院觀點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藉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解決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作為一個整體與發包人之間的工程質量糾紛,並未涉及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
與本案有關聯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雲民終884號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麗江建築公司承擔案涉工程質量修復費用,系解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糾紛,並不涉及承包人麗江建築公司與分包人劉小華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劉小華以該案件審理結果主張免責,不能成立。
其次,根據劉小華與麗江建築公司籤訂《土建勞務施工合同》約定,案涉麗江翔鷺水域住宅一期工程中B1戶型37棟、B2戶型38棟共計75棟房屋由麗江建築公司提供建設材料,由劉小華負責土建施工,承包範圍和內容為施工放線、基礎開挖、回填、毛石砌築、主體磚砌體、砼澆灌……圖紙在內的所有內容,按建築面積以500元/㎡計算施工費用;劉小華必須按施工規範、規程和質量標準及麗江建築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文件等組織施工。
據此,劉小華的施工內容為房屋基礎、主體結構等整體工程,並非僅提供勞務分包作業。二審法院認定劉小華系案涉項目實際施工人並無不當,劉小華關於僅提供勞務分包的主張不能成立。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本案所涉《土建勞務施工合同》雖因劉小華缺乏相應施工資質而無效,但劉小華系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對於案涉工程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劉小華主張案涉工程質量問題系因麗江建築公司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不當導致,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二審法院判決由劉小華承擔全部工程修復費用並無明顯不當。
駁回劉小華的再審申請。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質量不合格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藉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質量不合格,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2.第二個關鍵詞是"內部責任如何分配"。這個時候要看合同的約定,本案中,包工頭劉小華的施工內容為房屋基礎、主體結構等整體工程,並非僅提供勞務分包作業,而且劉小華也無法提出證據來證明建築公司沒有正確知道導致了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