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6 日晚,安徽師範大學大三學生杜某某因咽喉不適,在同學朱某某的陪同下,到蕪湖市中醫醫院掛號急診。當班醫生沒有問診建議其轉院治療,後杜某在轉診途中病情加重,搶救無效死亡。
當晚 22 時 48 分,兩人進入急診內科時,一名吳姓醫生正在給另一人看病,並在處理搶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醫療文書。患者杜某某和朱某某向該醫生反映,杜某某咽喉不適,並有異物感。但醫師沒有為患者問診、查體、書寫病歷,稱醫院夜間無耳鼻喉科急診,建議他們到市二院或弋磯山醫院就診。
22 時 51 分,兩人退號後,從中醫院打計程車到市二院急診科。23 時 12 分,患者到市二院時,已意識喪失,口唇面色青紫,心跳呼吸均未聞及,大動脈搏動消失,瞳孔散大到邊,已無生命體徵。
市二院的醫護人員立即給杜某某氣管插管、心臟胸外按壓、藥物復甦,插管過程中發現有重度喉頭水腫,並吸出大量血性痰液,搶救過程中一直無生命體徵,搶救約 50 分鐘後,心電圖呈一條直線,宣布臨床死亡。市二院臨床診斷顯示:杜某某喉頭水腫、呼吸心跳驟停。
12 月 11 日,蕪湖市衛健委給家屬出具初步調查意見,待收集到完整的證據鏈後,會向家屬出示最終調查結果。衛健委向家屬出具的初步調查意見顯示,涉事醫生未落實會診制度,對患者的病情和潛在風險預判不夠,已涉嫌違法。
《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顯示,蕪湖市衛健委認為,市中醫醫院急診內科首診吳姓醫生未落實首診負責制度,對於掛號就診的急診患者,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病史採集、體格檢查、做好必要病歷記錄等。
此外,吳姓醫生未落實會診制度,對已接診的非本科疾病患者,沒有聯繫相關科室會診;對患者的病情和潛在風險預判不夠,對有呼吸道症狀的病人,僅根據患者簡單敘述,就引導其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最終,患者在轉診途中病情迅速加重,搶救無效死亡。
蕪湖市衛健委認為,蕪湖市中醫醫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吳姓醫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此外,蕪湖市衛健委還責成蕪湖市衛生監督所進一步深入調查,依法依規對醫院和相關責任人員立案查處,並將相關調查結果及時抄送公安機關。
根據新聞描述的內容,在杜某某與他同學進入急診內科時,該名醫生正在給另一人看病,並在處理搶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醫療文書。在聽完杜某某的反應後以無耳鼻喉科急診建議轉院治療。
這段話可以主要了解到:1、杜某某已經付費掛診了。2、該院無耳鼻喉科室。
根據醫院核心制度中第四點會診制度第二點:急診會診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後,應在10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籤署會診意見時應註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該醫無耳鼻喉科科室,但根據有關規定及醫院制定的急診會診制度,該名醫生也應該對杜某某進行相應的診療如詢問病史、檢測生命體徵等。而不是直接建議轉院。
值班醫生還是見少了,竟然敢把這種病人放走。急診搶救室裡的快速氣切包看來都長毛了。
急性會厭炎作為耳鼻喉科的急症,急診科的醫生一般都會很警覺,可以因窒息導致猝死,需要現場給予快速氣管切開,效果立竿見影。
我看公開的信息,提到了兩項醫療違規,首診負責和會診制度。這兩項是十八項基本醫療制度內的內容,對所有醫生的行為進行約束。違反這兩項基本醫療制度,導致嚴重後果(患者死亡),如果定為醫療事故,那醫生和醫院負責賠償,如果涉嫌違法,必然要被有期徒刑,緩刑。
這件事不單單警告醫生,也警告那些散步跑急診看病的人,佔用醫療資源。無論你重或者不重,進了急診科都把你當要死的看,否則我們這些急診科醫生就只有天天背鍋的份。都別嫌棄來急診檢查多,關鍵時候我們都是懊悔檢查少了,很多人最後猝死,插上管,診斷不明,想做檢查做不了。
都不用攻擊值班醫生,把那天那位醫生值班看的病人全找出來,看看有多少酒彪子、散步看急診、停車要個掛號條等等的。醫德在前,醫術在後。
如果我是當班的急診醫生,按照最穩妥的操作,應該先把病史問了,基本查體做了(至少測個生命體徵),簡單寫個病歷。末尾來一句「患者目前生命體徵平穩,目前無急診內科就診指徵,我院無耳鼻喉專科急診,建議市二院或弋磯山醫院相關科室進一步就診」,然後把人送走。
如果這樣處理,涉事醫生和醫院在這件事上至少不會像現在這麼被動。
但問題是,即使醫生這麼做了,當事的小夥子大概率也是救不回來的。我上面說的這套做法只能讓醫生少背點黑鍋,但對於挽救他的性命恐怕沒什麼意義。
當然你可以說了,如果醫生問病史、查體、寫病歷了,讓病人在中醫院多磨嘰幾分鐘,會不會他窒息的時候就有醫生在旁邊做緊急處置,從而保住性命。
但問題是,也有可能因為你問診、查體、寫病歷耽誤的這十來分鐘,讓病人在轉診的半道上出事以後,家屬反過來回來告你,說如果你醫生不耽誤時間寫病歷,讓病人早點轉診到有耳鼻喉急診的醫院,說不定就能保住性命。
說白了,這件事裡病人死不死,更大程度上取決於運氣而非這位中醫院內科醫生的處置。作為同行來說,這位醫生單純在治療原則上沒有太大問題,問題是在於程序性的手續上,但做好了手續救不了這個病人的性命。
因為急性喉頭水腫的發病就是這麼迅猛。即使這位內科醫生當時就在病人身邊守著,但對於一家中醫院來說,如果沒有緊急氣管插管或氣道切開的條件,或者因為這位內科醫生沒有氣管切開的經驗從來沒幹過下不去手,最後小夥子可能依然保不住命。
最最最最穩妥、最最最最符合相關要求的辦法,是在問診、查體、寫完病歷以後,守在病人的身邊,為他叫來120急救車,親自送他上去,讓他乘坐120救護車去下一家醫院就診。這樣即使半路上人出了問題,120也能給予緊急的處置,人沒了,黑鍋由120來背。
蕪湖市衛健委所謂的調查意見也沒看見什麼營養,事後諸葛亮誰都會做。請問一個急診科醫生怎麼做到對該患者的病情和潛在風險進行充分預判?急診科醫生真有那麼牛逼也不會去幹個錢少事多的急診科醫生了,當然接診後未落實首診負責制度,對於掛號就診的急診患者,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病史採集、體格檢查、做好必要病歷記錄等,也就是病人出了事死抓你出來做替罪羊的『充分理由』。
那問題來了,怎么正確處理?每一個喉部不適的患者來診,都得拋開手頭上處理的危重病人,而轉向對來的喉頭不適病人從頭問到腳,記錄個半天,甚至親自拿個喉鏡或者支氣管鏡插喉嚨裡看一下?要真是這樣,那手頭上處理的危重病人家屬第一個就砍了你個小可愛。其次喉部不適的病人舉報你個過度診療,那是一舉報一個準。 那能怎麼辦?目前的環境還真是沒辦法,急診這種醫患糾紛極度尖銳的科室,往往都是醫學生沒得選擇中的選擇,可想而知能不能多招醫生。但人命都出了,也不能不給家屬一個交代啊,當事醫生也就只能自認倒黴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法律規定,醫生具有履行醫師職責,不違反禁止性醫療操作規範的義務,這也是作為醫生職務上的義務。而該醫生在聽完杜某的陳述後,未進行診治的行為屬於不作為,違反了醫生應當履行的診療義務。
根據法學理論,要認定被告對犯罪或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必須證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用在本案中則為杜某某的死亡是由吳姓醫生未盡診療義務導致的。
杜某某的病應當為急性會厭炎,該病的發病特徵即為病情進展迅猛,是喉科的急重症。該病需要在有相關設備及專業科室醫生的情況下進行治療。而很明顯,該院無耳鼻喉科科室且該位醫生也非耳鼻喉科醫生。
在過失犯罪中,只有在合法替代行為能夠迴避結果發生時,才能對行為進行歸責。很明顯,在本案中,在無相關設備及專業人員在場的情形下,且該病的發病情形迅猛,並非一名外科醫生所能預料的,故而不能將杜某某死亡的責任歸咎於吳姓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