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舍中加班突發疾病死亡。單位:宿舍不算工作崗位,不是工傷

2020-12-15 法律案例

作者:蔣峰

某公司的會計王某慶,在2016年4月至5月間本職工作量大,公司領導特意有指示,讓其儘快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每天再行告知加班的事。2016年5月23日20時30分左右,王某慶在公司宿舍內突發疾病,次日凌晨用人單位將王某慶送至河西學院附屬張掖市人民醫院救治,2016年5月25日上午,王某慶在轉院途中病情惡化死亡。單位認為在宿舍中突發疾病,不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一、本案當事人

1、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2、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原審第三人:肅南縣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二、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張掖人社局於2017年1月16日作出張人社工傷認字(2016)6-30號《不予以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原告上訴請求及上訴理由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重新公正審理。

上訴理由:

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肅南縣某水電公司在4、5月份經常安排上訴人父親王某慶加班,符合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的條件。第三人明確表示王某慶任公司會計以來,公司的基建帳目沒有審計與決算,債權債務沒有清理,工作量大,加班加點是常事,加班時不需要統一安排、督促。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當日不是在加班,反而認可王某慶突發疾病時工作任務並沒有結束。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王某慶在2016年5月23日不存在加班的事實。

2、第三人肅南某公司提供給王某慶的宿舍是辦公場所的延伸,符合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條件,王某慶死亡地點職工宿舍應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3、王某慶突發疾病到死亡的時間,沒有超過48小時,符合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

四、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1、撤銷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2行初30號行政判決;

2、撤銷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張人社工傷認字(2016)6-3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3、責令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五、法律事實

1、第三人肅南肅南縣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系肅南縣水務局開辦的企業,死者王某慶於2015年6月被第三人招聘為會計。

2、2016年5月23日20時30分左右,王某慶在公司宿舍內突發疾病,次日凌晨用人單位將王某慶送至河西學院附屬張掖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該醫院診斷為:主動脈夾層。由於王某慶病情嚴重且無好轉,需轉院治療。2016年5月25日上午,王永慶在轉院途中病情惡化死亡。

3、2016年5月23日下午下班之後,第三人肅南三河源公司未安排王某慶加班。

4、申請人王某於2016年10月14日提交關於王永慶的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張掖人社局於2017年1月16日作出張人社工傷認字(2016)6-3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王永慶未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其死亡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和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認定王某慶同志不屬於因公死亡。

六、本案爭議焦點:王某慶在宿舍內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七、評析

一、關於「工作崗位」的相關問題

1、工作場所與工作崗位是兩個不同概念。

2、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規定的完成工作任務的範圍。工作崗位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具體的某個點 。

3、是否屬於工作崗位,關鍵的判斷標準:是否具有工作目的,勞動者在單位安排的工作場所之外的其他場所,如果是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或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因此具有了工作目的,那麼就應當認定為工作崗位。

4、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合理的延伸。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中、在宿舍中、在酒店中、在招待所辦公。那麼此時家中、宿舍、酒店的客房、招待所的客房就成了「工作崗位」。

二、結合本案作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本案的王某慶生前與肅南縣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係。一般來說這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第二個方面:本案適用的法條:《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個方面2016年5月23日20時30分左右,王某慶在公司宿舍內突發疾病。5月24日凌晨被送到醫院搶救。至2016年5月25日中午死亡。治療時間並沒有超過48個小時。

第四個方面:本案最大的爭議:王某慶在宿舍中突發疾病是否處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1、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時適用的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當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

2、從工傷保險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實踐來看,工作場所不能夠僅限於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還應包括職工必須或者合理活動的延伸範圍。

3、第三人肅南縣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庭審中陳述,第三人為王某慶提供的辦公場所和宿舍在同一棟樓上下層,公司領導專門針對財務工作向王某慶進行了詳細安排,在2016年4月至5月期間由於工作量較大,讓其儘快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每天再行告知加班。

4第三人沒有提供王某慶事發當晚不是在加班的事實證據。而通過查明的基本事實和證據證實,雖事發當天公司未安排王某慶加班,但其接受公司領導的安排,為單位利益儘早完成本職工作,根據本人的工作性質看,其將財物帳本及票據帶到公司安排的宿舍完成,符合日常工作常理。

5、且庭審中,第三人也認可在王某慶宿舍整理遺物時也發現桌子上擺放有帳本和零散的票據,對此事實,張掖市人社局並未予以否定。

6、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因素有關,也與其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

7、王某慶在宿舍突發疾病可視為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條件。

結論:被上訴人作出張人社工傷認字(2016)6-3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王某慶未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認定王某慶同志不屬於因工死亡,實際上限縮了視同工傷的情形,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生活常識,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王某的訴訟請求不當,依法予以糾正。

相關焦點

  • 如何確定工傷中「突發疾病」開始時間:先身體不適、後有呼吸困難
    理由:1、上訴人認為陳某榮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根據隨行老師的證言及××自治縣大圩鎮鯉魚塘完全小學出具的《關於陳永榮老師在職意外工傷事件的申請報告》中證實,因路途奔波,陳某榮老師在家訪途中已出現身體不適症狀。2、陳某榮是突發疾病死亡的。
  • 團建中受傷、下班路遇車禍……算不算工傷?有說法!
    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法院判決駁回D公司訴訟請求。休假出遊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 職工夜間在家加班後猝死,能否認定工傷?
    馮某弟組織晚修測驗及批改試卷即使不是學校的硬性要求,但與其工作明顯相關,且符合中小學教師的職業特點,應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突發疾病從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階段和過程,如馮某弟這樣的「猝死」,也有從不明顯到明顯的發病至死亡的過程。
  • 職工午休時間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屬於工傷嗎?法律怎麼說?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職工因病48小時內死亡 公司拒不承認屬於工傷2018年4月3日中午12時40分左右,陶炳炎在公司食堂吃完午餐回到辦公室。剛一進門,他就突發疾病倒在地上。同事們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及時趕到後緊急處置一番便將他送到醫院急診室進行治療。經搶救無效,陶炳炎於當日夜間11時50分死亡。
  • 教授上班途中摔骨折不算工傷?法院:應認定工傷,盤點那些容易被...
    2、職工在宿舍休息時摔傷,為何不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從事工作的崗位。
  • 在工作中突發腦溢血,可以算是工傷嗎?
    目前已經住院近50天,雖然沒有了生命危險,但是整個人的身體狀況依舊不是很好。並且醫療費也花了很多。對於劉先生的意外,其單位對此也只是出面慰問了下,並沒有做出相應的賠償措施,面對高額的醫療費,劉先生家人想問下,這種情況,能算作工傷嗎?有沒有賠償?
  • 下班和朋友吃飯,返回宿舍途中死亡,一二審均認為工傷,公司申訴
    一審法院的認定:一審法院認為,關於某所受傷害是否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 在與工友交談過程中突然倒地死亡,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不是工傷
    陳某珍在與工友交談過程中突然倒地。經120急救人員現場搶救無效死亡。陳某珍生前還與另外一單位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本案中的原告一再否認陳某珍是本單位的職工。不認可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人社局是否有權直接認定勞動關係?陳某珍的死亡算「視同工傷」嗎?一、本案當事人1、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某電梯安裝有限公司。
  • 魏立敏訴南岸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案
    「突發疾病」死亡雖不是因工作原因發病而導致死亡,但是因其病情的突發性和後果的嚴重性,為了減輕死者家屬所承載的創傷和遭受的損害,因此立法特別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的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該「視同工傷」對「突發疾病」狀態和結果作出嚴格的限制,這也契合了設立「視同工傷」制度的既特殊保護又嚴格限制的工傷保險立法精神。
  • 最高法:在家加班屬"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二審法院認為,對於楊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能否認定楊文峰屬於視同工傷,應充分考慮其工作量及工作難度等諸多因素。故上訴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2019年6月2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聞一出,引起網民廣泛關注。
  • 職工上班發病請假回家48小時內死亡 最高法:不算工傷
    一審法院:張翼得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不能認定工傷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該項規定了認定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
  • 請假去衛生所輸液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工傷
    (2017)魯行申769號裁判要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的起算時間」。本案中,L因腹部不適被診斷為胃炎,每天下午請假去衛生所輸液。2014年9月29日下午L請假輸液過程中××經搶救死亡。經鑑定系因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大出血,伴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基層形成,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是在L請假輸液治療胃炎過程中突發的。
  • 雙十一凌晨京東員工在家中猝死,人社局:不算工傷!法院:撤了
    很明顯,它不是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上發生的。」強調的不是工作場所和地點,而是工作職責和任務。何某某在家參加「雙十一」產品推介活動猝死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5(1)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因突發性疾病死亡或搶救無效後48小時內死亡,均視為工傷。本文中的「工作崗位」強調的不是工作場所和地點,而是工作職責和任務。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的員工應該屬於上述「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最高法裁定:老師在家通宵批改試卷猝死,應認定工傷(11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最高法院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 最高法裁定:老師在家通宵批改試卷猝死,應認定工傷
    馮芳弟組織晚修測驗及批改試卷即使不是學校的硬性要求,但與其工作明顯相關,且符合中小學教師的職業特點,應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突發疾病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階段和過程,如馮芳弟這樣的「猝死」,也有從不明顯到明顯的發病至死亡的過程。
  • 「加班用餐猝死」五次確認工傷,法治不需要如此小確幸
    在媒體和社會持續關注下,稷山縣人社局於今年8月9日重新認定段曉康加班用餐時猝死為工傷,段曉康的家屬接受此次認定結果。對於段曉康的家屬而言,這個姍姍來遲的工傷認定極其重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被認定為工傷後,死亡勞動者的近親屬才能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足球運動員猝死的工傷之爭,塵埃落定
    小偉根據俱樂部規定及安排,於2017年7月15日回隊進行封閉集訓,系工作時間;該期間不得外出,俱樂部對宿舍實施嚴格管理,賽前的休養、備戰都離不開宿舍,小偉系死於工作地點;小偉死亡前從事的系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符合突發疾病死亡的條件。被告某區人保局認為封閉集訓期間有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分,不能將休息期間死亡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 最高法裁定:老師在家通宵批改試卷猝死,應認定工傷(注意要點)
    馮芳弟組織晚修測驗及批改試卷即使不是學校的硬性要求,但與其工作明顯相關,且符合中小學教師的職業特點,應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突發疾病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階段和過程,如馮芳弟這樣的「猝死」,也有從不明顯到明顯的發病至死亡的過程。
  • 加班後猝死的98後員工為什麼不能按照工傷賠償?
    1月3日晚,網傳在拼多多公司旗下多多買菜工作的一名98年出生的員工在北京時間12月29日凌晨1:30,在與同事一起走路回家的路上突然捂腹,暈厥倒地。同事立即呼叫120送往烏魯木齊本地醫院,經近6個小時急救依然無效,不幸離世,在此我們對該員工的不幸離世表示沉重哀悼,願天堂沒有加班!
  • 【小司說法】最高法裁定:老師在家通宵批改試卷猝死,應認定工傷(注意要點)
    馮芳弟在瓊山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到達時已無心跳和呼吸,其屬於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而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海南高院二審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