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凌晨京東員工在家中猝死,誰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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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何某某是京東武漢公司的員工。2018年11月10日20點17分,何某某在家用手機在京東地勤系統打卡下班。從那時起,他就一直坐在家裡客廳的沙發上,通過微信與同事及客戶保持聯繫和溝通。
2018年11月11日凌晨2點,何某某走進房間叫醒妻子,並告訴她胸部疼痛。妻子到客廳倒了一杯開水,回到房間,發現何某某倚在床上,呼吸困難,不停抽搐,口吐白沫。妻子撥打120緊急電話求助,隨後120緊急醫生趕到何某家中搶救,但搶救無效被宣布死亡。醫院開具的死亡原因:猝死。
2019年2月18日,京東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證明申請。
同年3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某某在家中猝死,既不在上班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上。這種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要求,因此決定不認為視同工傷。
家屬起訴:
何某某的妻子不服,認為何某某在網購活動最重要的時刻猝死,應該考慮工傷。
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辯稱:
事件發生當天,何某某在回家打卡下線6小時後猝死。很明顯,它不是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上發生的。
法院判決:
「工作崗位」強調的不是工作場所和地點,而是工作職責和任務。何某某在家參加「雙十一」產品推介活動猝死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5(1)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因突發性疾病死亡或搶救無效後48小時內死亡,均視為工傷。本文中的「工作崗位」強調的不是工作場所和地點,而是工作職責和任務。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的員工應該屬於上述「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從本案所查明的事實來看,何某某是京東聘用的城市客戶經理,從事電子商務工作。他的猝死恰逢電子商務的「雙十一」活動期間。從何某手機微信可以看到,何某某在猝死前一天20:17打卡上班後,並沒有在家休息,而是通過手機微信群與上級、同事、客戶保持聯繫。他的上司胡某也在微信群裡說:「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就要到了,作為一個電子商務商人,通常是不睡覺的。請在12點後關注放價高潮。」
基於以上事實,何某某雖然已經下班,但為了單位利益,他還是在家裡加班參加了「雙十一」產品推廣活動。在此期間的猝死應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被告的人社局只以何某某上下班打卡的時間來確定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不妥的,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告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其不承認工傷的決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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