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飲用水不能喝 員工外出取水受傷被認定為工傷

2020-12-22 浙江在線

  工作單位內的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員工外出取水時發生交通事故受了傷,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工作單位認為不算。昨日,寧海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件。

  寧海人吳某2007年受聘成為金華某加油站的站長,食宿均由公司提供。

  加油站內員工的洗漱、煮飯等生活用水一直來源於站內的一口深井。2008年10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出該井水質錳和氟化物超標,不符合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2011年10月,吳某與距離加油站400米左右的一家商鋪達成口頭協議,在商鋪裡安裝一個水龍頭專門供加油站取水。2012年3月的一天,吳某騎電動自行車去商鋪取水,豈料途中與一輛貨車發生了碰撞,身體多處受傷。

  吳某向寧海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其屬於工傷。因他並未參加工傷保險,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單位將全額承擔賠償費用。

  2014年2月,加油站所屬的石化公司將寧海縣人社局告上了寧海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對吳某的工傷認定。

  庭審中,各方對吳某的工傷認定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人社局認為加油站無可供飲用的自來水,吳某外出取水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系因公受傷,應確認為工傷。石化公司認為,吳某是在飯後出去取水,不算工作時間內。同時吳某是為自己取水,不算工作原因,故吳某外出取水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進行了庭後協調,通過辨法析理,吳某和石化公司握手言和。最終石化公司撤回了起訴,並補償吳某6.5萬元。

  法官說法

  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本案中吳某吃、住都在加油站,而加油站未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吳某為解決生活所需去商鋪取水屬於工作內容,其取水過程中受到機動車碰撞受傷符合工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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