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能否認定工傷?

2020-12-25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下班途中遇事故算不算工傷?參加團建時受傷算不算工傷?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可以認定工傷嗎?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4月28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舉行新聞通報會,發布工傷認定行政爭議典型案例,為工傷職工劃出司法保護線。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長畢菲表示,近五年西城法院共審理社會保險類行政案件426件,其中工傷認定類案件72件, 佔比達16.9%,且呈逐年上升趨勢。

「在審理工傷認定類案件時把握合法性原則、職工傾斜保護原則和法益平衡原則。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司法審查權,突出對職工的權利保護,最大程度使傷亡職工獲得救治和補償,同時考慮用人單位與社會整體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工傷認定中一味從寬或從嚴。」畢菲表示。

「因工外出」難判斷,有利推定當適用

朱先生為A科研院所職工,因失蹤2013年被法院民事判決宣告死亡。其妻張女士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材料中包含A科研院所出具的證明,載明朱先生1991年8月28日晚上因出野外失蹤。西城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A科研院所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並補充情況說明,不認可其出具的關於朱先生失蹤情況的證明。市人社局維持認定工傷的決定。隨後,A科研院所訴至法院。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能直接證明朱先生失蹤的原因。A科研院先出具了加蓋有單位公章的證明,認定朱先生為出野外未歸;其後在複議程序中又否定朱先生出野外的事實,前後矛盾。

西城法院認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而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事實推定。最終,法院支持西城人社局認定工傷的決定,判決駁回A科研院所的訴訟請求。

下班途中遇事故,責任認定是關鍵

劉先生為B公司職工,2016年在駕駛摩託車從單位下班返回租住地的途中與大型普通客車相撞受傷,豐臺交通支隊認定劉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2017年劉先生之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懷柔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市人社局維持該工傷認定。

B公司訴至院法,認為事發時劉先生無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未登記號牌,該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應被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劉先生無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摩託車確實違反相關交通法律規範,但屬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屬於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最終判決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盛亞娟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在理解「上下班途中」時應把握三個因素:

第一是空間因素,即職工在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間通行是否選擇了合理路線,合理路線具有相對性,並不意味著最短、最便捷的路線,要綜合考慮如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變化、個人習慣等因素。

第二是時間因素,即從居住地到工作地或從工作地到居住地應當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合理時間不僅取決於兩地的距離,也要結合道路、交通工具、天氣等因素綜合考慮,保障職工通行的安全和順利。

第三就是目的因素,即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如果職工在途中存在一定的路線偏離,如接孩子放學、買菜等,屬於日常生活必需,並不改變回家的目的,也不妨礙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未繳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趙女士是一名進城務工人員,與D公司籤訂了《勞務協議書》,勞務內容「保潔衛生」。2017年,趙女士完成清掃工作後,在去打卡點打卡的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在法院認定趙女士與D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後,趙女士申請工傷認定,懷柔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市人社局維持該工傷認定。

D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和趙女士之間為勞務關係,趙女士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繳納社會保險,因此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趙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下班打卡過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符合上述規定,最終駁回D公司的訴訟請求。

「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及時救助和補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只關係工傷保險能否支付工傷待遇,並不影響工傷認定。」盛亞娟表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參加團建受傷,視為工作延伸認定工傷

李女士為G公司職工。為了加強團隊建設,G公司組織了旅遊活動,安排了集體項目和自選項目兩部分,李女士在自選項目中發生交通事故。李女士申請工傷認定,密雲人社局認為,李女士是在自費項目中遊玩受傷,不屬於工作原因,不予認定工傷,市人社局維持行政複議。李女士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法院認為,李女士提交的《X旅行社國內旅遊合同》顯示,自費項目是相對於旅遊合同約定的費用已包含的旅遊項目而言,自費項目的組織者和費用承擔者是G公司而非李女士個人。李女士受傷時參加的仍然是G公司組織的活動,非個人單獨活動,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用人單位組織集體活動,目的在於加強團隊凝聚力,增強員工協作能力,從而提升工作效率。因此團建活動雖然不是直接以工作為內容,但與工作相關,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北京西城法院行政庭庭長呂江表示。

呂江提醒,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維權能力。發生工傷事故時要注意證據保存,特別對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事故因工作原因引發、受傷害事實的證據材料要注意留存,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避免因申請超期而無法獲得救濟。用人單位應按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在職工受到傷害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孟植良 薛婷婷) 

(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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