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張檢察官,12萬塊錢都收到了,我心裡這個長達5年的疙瘩終於解開了,謝謝你們!」6月15日中午,王某的一通電話,讓榮成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張洛喜笑顏開。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榮成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參與對一起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件進行爭議實質性化解,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了給付12萬元補償金的協議。時隔6天,款項到帳,事情最終得到了圓滿解決。
王某的丈夫李某曾是一家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夜間巡海工作。2015年的一晚,當班工作的李某私下跟同事打招呼稱感到冷,要騎車回家取衣服,便離開了工作崗位。不料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李某搶救無效當天死亡。
後來,當地人社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李某系因工死亡。但是公司認為李某系工作時間私自離崗,不服工傷認定,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經審理,一審、二審均判決撤銷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王某不服,便向威海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辦案檢察官全面審查案卷後認為,結合案情,能否將李某私自回家取衣服的行為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對本案的定性至關重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該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主要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三種情形。
結合案發時天氣、李某的工作經驗及個人經歷等因素,辦案檢察官認為,李某並非因單位指派外出,也無明顯證據證明回家取衣服是工作需要,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並無不當。
梳理完案情後,辦案檢察官主動與王某溝通,詳細向王某解釋了關於工傷適用的法律規定,分析法院判決的合法性,通過做思想工作使王某接受了法院的判決。同時,檢察官也了解到,李某突然去世,妻子王某無固定工作,女兒剛大學畢業沒有工作,因此王某一家生活十分困難。
考慮到李某工作期間,公司未能與李某籤訂勞動合同,也未能及時給李某繳納社保,種種行為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李某回家取衣服的行為也與工作有一定關聯,雖然本案已經獲得法院判決,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並未真正化解,辦案檢察官決定親自去當地化解雙方的矛盾。
隨後,在當地政府的協助溝通下,公司表示可以給予王某等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6月9日,通過多方努力,爭議化解工作繼續展開,公司負責人與王某坐在了一張桌子上和平協商,並在檢察官的幫助下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等家屬人道性經濟補償12萬元。
檢察官說法
交通事故獲賠後
同時構成工傷的還可申請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不籤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檢察官提醒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麼,如何來認定工傷呢?
「我們不能想當然,應從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關部門的規定、答覆中尋找答案。」檢察官介紹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列舉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此外,最高法院的復函、相關單位的答覆中也有關於工傷認定的規定。
檢察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獲得賠償後,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工傷賠償。這是因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與工傷認定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不能因為第三人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就剝奪職工應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