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男子倪某在上班期間請假去探望父親,不料途中遭遇車禍受傷,這算不算工傷?蒼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不予認定工傷。倪某不服,將該局告上法院。日前,蒼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對倪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認定。昨天,蒼南縣法院將判決書發放給當事人。
離開前,他向車間主任口頭請了假
61歲的倪某是蒼南縣藻溪鎮人,事發時是蒼南龍港新雅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職工。
據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去年5月26日上午6時30分許,倪某到公司上班。上午8時許,他以「家中有事」為由,向車間主任口頭請假,要去看望摔傷的父親。
請假後,倪某騎電動車離開公司,前往藻溪鎮三岙村父親家。上午9時30分左右,車子途經龍港鎮三峰村九龍生態園前路段時與一輛貨車相撞,倪某受傷。蒼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貨車方負主要責任,倪某負次要責任。
之後,倪某向蒼南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去年8月29日,該局受理申請。
經調查後,蒼南縣人社局認為,倪某請假未獲批准,而且在上班期間因他本人私事外出而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屬於工傷。去年10月23日,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倪某不服,今年1月30日,他向蒼南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蒼南縣人社局。他請求判決撤銷該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責令其依法作出工傷認定。
公司稱,他請假未獲批,屬擅自離開單位
今年3月17日,蒼南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因新雅公司與該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法院通知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庭審中,這起交通事故是否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成了雙方爭辯焦點。
倪某方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為「上下班途中」。當天,他離開單位去父親居住地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視為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退一步講,即使認定他在請假未得到批准時就離開,他也只是違反單位勞動紀律,不影響工傷認定。
蒼南縣人社局辯稱,「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倪某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屬於合理的、正常的上下班途中,而且與工作無直接關係。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倪某的交通事故發生於2014年5月26日,不適用該規定。
新雅公司方面表示,按照公司制度,職工請假必須本人填寫書面請假條,經主管領導籤字批准後才有效,並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備案,否則作曠工處理。倪某當時向車間主任請假,並未得到批准,屬擅自離開單位。倪某的居住地在龍港,他在去藻溪看望父親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於上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合理時間內往返父母住所屬「上下班途中」
經庭審質證,法院根據相關調查筆錄,證明倪某在去年5月26日上午8時許離開單位時,已向車間主任作口頭請假。至於人社局及公司主張該請假未獲準許,缺乏相應的證據證實,且又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服,該主張不予採納。
對於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通告單,只說明倪某沒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不能據此否定請假事實。另外,公司提供的請假單,是有關其他員工的請假、審批情況,與此案無關聯,也不作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在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前開始施行,適用於本案。根據該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案中,倪某經請假後前往其父親居住地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於規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據此,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蒼南縣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於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限該局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對倪某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認定。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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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遲到、早退不影響對工傷認定
遲到、早退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罰,但與是否構成工傷是不同的法律關係。遲到、早退,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影響對工傷的認定。
但職工由於事先未請假或發生事故後請假,屬於曠工,對此,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職工存在曠工的情況,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如果職工確係曠工,也就是說根本沒有上班,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問題,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也不應認定為工傷。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