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專家以案說法:下班途中接孩子被撞算不算工傷

2020-12-14 中國經濟網

10月24日,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舉行的工傷預防暨職業病防治走進校園、走進機關、走進企業「三走進」系列宣傳活動啟動儀式上,工傷保險專家們以案說法,對一些企業和參保人員關注的爭議性話題一一解答。

情形一:

員工操作不慎受傷

案情簡介:張強(化名)從業於一家科技公司。去年9月,張強在工作過程中右手不慎被衝床壓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食指末節指骨骨折。兩個月後張強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受理後向用人單位發出限期舉證通知,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確認張強受傷事實並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不服,訴稱張強系工作中違規操作導致手指受傷,其主觀上存在過錯,並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人社局所作工傷認定決定。

市人社局認為,張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有異議卻沒有在工傷認定舉證期限內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至於張強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並不構成法定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情形,不影響張強的工傷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張強所受傷害是否出於工作原因、能否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強在工作時被機器壓傷手指,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規定,職工在工作中傷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視同)為工傷,只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不認定(視同)工傷。

 情形二:

工作期間上廁所滑倒受傷

案情簡介:陳婷是某公司員工,一天在上班時上洗手間,因廁所剛被清潔工打掃過,地面溼滑,陳婷滑倒導致腿部骨折。事後陳婷申請了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認為陳婷受傷是發生在洗手間內,且是本人不小心滑倒導致,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非工作原因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理後認為,陳婷在單位上班時使用洗手間滑倒導致受傷,是為解決合理的生理需要,其受傷情形符合相關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

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解釋,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只要是在工作過程中解決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時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都應認定為工傷。

情形三:

下班途中接孩子回家被撞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0日17:50左右,薛某從公司下班騎電動車回家路過學校時接自己孩子一起回家途中被車輛撞倒受傷,目前呈植物人狀態。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18:30左右。經交警部門認定薛某在事故中無責任。事後薛某丈夫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結果被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不服,認為薛某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一是下班回家時間延長。薛某正常騎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只需25分鐘左右,而事發時由於順道去中學接孩子,事故發生時其離下班時間已逾40分鐘;二是交通路線的改變,薛某當天下班後未按常規路線回家,而是先去接孩子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了車禍,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下班回家的時間和路線是否合理。

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包括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薛某下班回家途中順道接小孩為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活動,而下班回家時間的延長、交通路線的更改等都為這一必須活動所引起。既然下班途中順道看望小孩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那麼為實現這一行為或實現這一行為之後的延長了下班回家時間、更改了交通路線的後繼行為就具有合理性,合理行為不應作為否認工傷認定的依據。

情形四:

職工參加單位旅遊時意外受傷

案情簡介:某纖維製品公司職工王豔豔自願報名參加單位組織的黃山夾溪河漂流汽車三日遊活動,結果在下山途中不慎摔倒致頜面部受傷,後被診斷為左上牙1右上牙3冠折、右上牙1牙2根折。王豔豔所在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後,對公司員工進行了調查詢問,發現該公司每年都會根據員工自願報名原則組織旅遊,由公司提供旅遊線路供全體員工選擇,以員工選擇較多的線路作為旅遊目的地。由此認定用人單位組織職工旅遊屬於企業福利,屬於用人單位組織的不含指派職工完成工作任務的娛樂休閒活動,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並無關聯,不屬於企業的生產性經營活動,不是工作的一部分,與工作無關,不能認定為工傷。

據省人社廳副廳長梅仕城介紹,截至目前,全省工傷保險參保單位103萬家,參保人數1983.73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11.12萬人。 本報記者 黃紅芳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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