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成都一名男子騎電瓶車下班途中,被路邊躥出的狗撞倒,摔傷致九級傷殘。原以為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卻因這起意外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的爭議,陷入困境。當地交警部門認為,「狗沒有路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參與者,不能給狗劃分責任」,因而不能認定此事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則是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
類似的情況在上海也有發生,不過結果卻截然相反。對於狗撞車不算交通事故的結論,法律界人士有著不同看法。
從法律角度看,哪些情況屬於工傷,應當如何認定?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及工傷認定的訴訟頗具借鑑意義。
騎車下班被狗撞倒致九級傷殘,工傷認定遇難題
據媒體報導,今年8月17日晚8時許,鍾科下班騎電瓶車回家經過錦江大道高威公園附近時,與一條大狗相撞,摔倒受傷。隨後,交警趕到現場,稱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給派出所來處理。
經醫院診斷,鍾科的左鎖骨遠端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1-8肋骨骨折多處骨折,還有肺挫傷、胸部閉合性損傷等。治療費用由狗主人謝女士支付。「包括大觀醫院的檢查,買水果看望鍾科、部分護理費等,開支7萬多元。」
如今,距當初事發已過去三個多月,鍾科的左臂仍打著吊帶。11月20日,四川鼎誠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被鑑定人鍾科的傷殘等級鑑定為九級;後期醫療費約需人民幣1.6-2萬元。由於經濟拮据和狗主人的臨時變卦,鍾科的後續治療陷入困境。
這起發生在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可否認定為工傷呢?管轄事發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卻沒有認定此事故為交通事故,理由是「狗沒有路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參與者,不能給狗劃分責任」。
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非交通事故造成造成的職工上下班途中意外傷害事件,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條件。由於管轄路段的交警部門認為此事不屬於交通事故,交由派出所處理,因此人社部門無法根據派出所的證明或接處警記錄認定鍾科屬工傷。
狗撞車算不算交通事故?法律界人士這樣說
狗撞車不屬於交通事故?有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一說法有待商榷。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這一定義,交通事故並不要求必須是車與車、人與車相撞,也應包括道路上出現障礙物引起。
「在這一事件中,這條主人未盡到看管義務的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那即可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繼而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法律界人士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說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了有交通參與人的過錯,還可能是基於意外事件。「這一事件即使把狗的傷害定義為一種意外,那麼同樣構成交通事故,所以應該被認定為交通事故。」
類似的事件在上海也有發生,結果卻截然相反。
去年12月,護理站員工張某騎電瓶車下班,路邊突然竄出大型犬只,因避讓不慎摔倒,造成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腓骨頭骨折、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民警到場時,大型犬只已逃離現場,但綜合現場勘查及路面監控等證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這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雖然沒有對此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但是足以證明該起交通事故確有發生,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區工傷認定部門確認,張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職工上下班途中,有很多被傷害事件介於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間。比如乘駕車輛上下班,因遭遇滑坡、地震、洪水、障礙等造成人身傷亡,職工卻無法走入工傷程序,有失公平。」法律界人士認為,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存在一定滯後性,應當進一步修訂完善,以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上班期間衝泡奶粉燙傷,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其實,法律上對於工傷的認定,遠比人們想像中更加複雜。
小劉是上海一家公司員工,上班期間衝泡奶粉時不慎被開水燙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腿小腿二度燙傷。區人社局調查後認定小劉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範圍,小劉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泡奶粉被燙傷也算工傷,這聽起來有點匪夷所思,但在法律上確有依據。小劉案主審法官、二中院行政庭審判團隊負責人馬浩方說,《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一條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裡的『工作原因』既包括直接工作原因,也包括間接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於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範圍內,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馬浩方說,本案中,奶粉系衝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只需花費少量的人力和時間。小劉在上班時衝泡奶粉的行為並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範疇,雖不屬於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於間接的工作原因。
馬浩方坦言,在她審理的案件中,工傷案件一直是爭議較大的一塊。究其原因,《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傷認定的標準較為原則,很多時候是否構成工傷不存在明確界線,需要法官依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一些細節上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判決結果截然相反。「拿小劉案來說,如果她不是會計而是流水線工人,泡奶粉這段時間還算不算工作期間就有待商榷,因為泡奶粉時她相當於離開了工作崗位。」馬浩方說,在目前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和人社局相關部門經常一起研討典型案例,儘量確保工傷認定標準統一,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