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工傷職工嚴重違紀被解僱,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2020-09-04 駐馬店市總工會

案情簡介

唐某於2017年4月進入某電工材料公司從事倉管工作。2017年7月26日,唐某在工作時受傷,後被認定為工傷,鑑定為十級傷殘。2018年1月,唐某無故曠工6天。因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徵得工會同意後,解除了與唐某的勞動合同。另外,公司為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

唐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焦點

用人單位能否解除違紀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該職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裁決結果

仲裁委裁決,由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駁回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焦點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不能以裁員、職工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工傷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唐某曠工6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但是,工傷職工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合法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並不影響該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提供的補償和補救措施,它不應受勞動關係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只有在「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拒絕治療」情況下才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唐某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

因此,唐某仍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於公司已經為唐某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編輯:姚想

審核:張廣智

終審:楊中啟

你還在等什麼?點個在看吧!

相關焦點

  • 工傷職工嚴重違紀被解僱,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2017年7月26日,唐某在工作時受傷,後被認定為工傷,鑑定為十級傷殘。2018年1月,唐某無故曠工6天。因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徵得工會同意後,解除了與唐某的勞動合同。另外,公司為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
  • 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是否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張某認為既然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應該由單位承擔。2019年3月,張某向單位主張未報銷部分醫療費遭到拒絕,遂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 以案說法|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能否認定工傷?
    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司法審查權,突出對職工的權利保護,最大程度使傷亡職工獲得救治和補償,同時考慮用人單位與社會整體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工傷認定中一味從寬或從嚴。」畢菲表示。 「因工外出」難判斷,有利推定當適用 朱先生為A科研院所職工,因失蹤2013年被法院民事判決宣告死亡。
  • 「舉案說法」勞動者多次發生工傷,能否領取多份工傷待遇?
    該員工想知道,他是否可以享受兩份十級傷殘對應的工傷待遇?分析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會將多次發生工傷與工傷復發的概念混淆。工傷再次或多次發生與工傷復發不同。工傷復發是工傷職工原來的傷情再次產生,而工傷多次發生是員工又發生了新的傷情。
  • 1-10級傷殘,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1-10級傷殘,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對構成傷殘的工傷職工,除依法享受醫療費、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護理費等項目外,還可以根據傷殘等級,享受如下相應的待遇。
  •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應享受什麼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該條款僅規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但未明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未到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享受什麼待遇。  在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其中:山東省和濟南市的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 超60歲農民工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10月9日,山西真強律師事務所甘國斌如約做客本報權威在線,接聽關於工傷賠償、房屋買賣方面的法律諮詢。兩小時內,共有10餘位讀者打進本報熱線,與甘律師交流,在此摘取幾例。  因工受傷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嗎?  李先生:去年10月份,我上班時因工受傷,勞動局給我進行了工傷認定。
  • 工傷保險專家以案說法:下班途中接孩子被撞算不算工傷
    10月24日,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舉行的工傷預防暨職業病防治走進校園、走進機關、走進企業「三走進」系列宣傳活動啟動儀式上,工傷保險專家們以案說法,對一些企業和參保人員關注的爭議性話題一一解答。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張強所受傷害是否出於工作原因、能否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強在工作時被機器壓傷手指,應當認定為工傷。
  •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能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判決】(2018)滬0118民初20539號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經工傷人員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
  • 受法律保護,「鐘點工」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 張姐在一家公司做保潔時受了傷,公司以張姐是「鐘點工」為由,拒絕為她辦理工傷待遇。 那麼「鐘點工」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知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張哥說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待遇如何計算
    【諮詢】: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以本人發生工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待遇的標準。.實際中碰到這樣的問題,本人發生工傷前十二個月工資時是否連續採取,如果在這十二個月當中,有一個月職工考勤不足一個月時(比如:職工本人請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這個月要採取嗎?
  • 工傷職工工傷賠償寶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及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類案裁判方法 |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實現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案例二:涉及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支付義務的承擔侯某與C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在工作時被壓傷食指,並被認定為工傷、因工致殘程度十級。後侯某被C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侯某遂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C公司的勞動關係。後生效判決認定C公司為合法解除,對侯某請求不予支持。侯某再次申請仲裁,要求C公司賠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交通事故造成工傷,民事賠償後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該答覆中指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 太陽鳥公司訴珠海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案
    一審法院判案理由及結果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法律適用問題,即冒用他人名義入職的周××在被認定為因工死亡後,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周××之所以能被認定為工亡,是因為其雖然冒用他人名義入職太陽鳥公司處,但其與太陽鳥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並且其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被認定為工傷並不意味著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是基於工傷保險關係的建立。
  • 福建省調整提高工傷保險3項定期待遇水平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
    原標題:福建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水平   福建省人社廳日前下發通知,對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3項定期待遇進行統一調整提高。   此次調整範圍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執行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開始。   調整後,福建省工傷保險3項定期待遇水平進一步提高。
  •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管理有新規了
    近日,市人社局印發《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有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符合條件者可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該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對此,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做了政策解答。
  • 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找侵權人再要一遍嗎?
    事發後,單位正常為其申報工傷,已享受到了工傷保險待遇。但當事人認為導致他受傷的原因是總承包商未能履行施工現場的安全保障義務,他希望再向總承包商主張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總承包商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尚不好下定論,但是員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能否獲得雙重賠付呢?
  • 蹊蹺:工傷待遇到底怎麼計算的?本文讓你一清二楚,不再被人忽悠
    雖然這個單位給我辦理了工傷,可是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就不再聘用我了,不知道我這工傷職工被裁員,有沒有什麼說法?」人有旦夕禍福,即便是穿著運動鞋上下樓梯,也有崴腳骨折的風險,工傷的情況屢屢發生,可大部分人並不知道工傷待遇到底怎麼計算的。
  • ​以案說法:工作中被刺傷,工傷保險與損害賠償能否雙份賠償?
    飯店對該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趙某不應享受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趙某答辯要求飯店應依仲裁裁決的數額賠付。,對此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因為工傷保險賠償是社會保險待遇的賠償,屬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範疇,第三人侵權賠償是普通民事賠償,屬民法調整範疇,兩者性質不同,不可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