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山西真強律師事務所甘國斌如約做客本報權威在線,接聽關於工傷賠償、房屋買賣方面的法律諮詢。兩小時內,共有10餘位讀者打進本報熱線,與甘律師交流,在此摘取幾例。
因工受傷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嗎?
李先生:去年10月份,我上班時因工受傷,勞動局給我進行了工傷認定。由於受傷,我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賠償,這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但是我遞交申請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勞動部門卻遲遲沒有組織鑑定,原因是用人單位不配合,讓我找單位。我想問一下,是不是用人單位不配合做鑑定,就不能鑑定了?
甘律師:工人因工受傷後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賠償,則需要對工人受傷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太原市勞動能力鑑定辦事程序》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醫療檢查和技術鑑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組織實施。用人單位不配合不同意,不影響勞動能力鑑定的正常進行。因此,為鑑定及時,你應該及時同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聯繫,按照鑑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材料,督促鑑定中心儘快安排鑑定。
超過60歲的農民工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王先生:我父親今年62歲,從老家農村到太原一個建築工地打工。今年6月,他在工地施工時,從樓上掉下來,腿摔傷骨折。我們找建築公司要求工傷賠償時,建築公司說我父親超過60歲,不能按照工傷賠償。同時,建築公司說將活包給了工頭,工人受傷應由工頭處理,公司不管。我想問一下,我們該咋辦?我父親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甘律師:首先對你父親受傷表示同情。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中明確,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根據該答覆,你父親在工作期間受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關於你父親受傷應該向誰主張權利的問題,根據《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發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視為發包單位招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包工頭系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存在,因此你父親的工傷應該由建築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