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民政廳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50號)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編制內全部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招用的農民工,怎麼參加工傷保險?
答:《廣西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1款規定:建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能源、機場等相關行業應依法強制參加工傷保險。對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招用的農民工,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
3.用人單位應在什麼時候為職工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參保什麼時候生效?
答:《廣西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新招用的職工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次日為工傷保險參保生效日期。
4.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如何確定?繳費費率應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依法登記的生產經營範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生產經營的,按照其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費率檔次確定。
5.《工傷保險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本人工資如何確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6.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如何確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按工程施工企業項目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3‰繳納。對人工成本佔比較低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對於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工程項目款項追加的,應按上述繳費率補繳工程項目追加款項的工傷保險費。
7.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如何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建築施工企業、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應自項目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按建設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中標通知書》,驗原件;
(2)《建築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驗原件;
(3)《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繳費登記表》,原件1份。
8.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工傷保險上的義務是什麼?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工傷保險上應履行以下義務:(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二)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三)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工傷職工應積極配合治療和康復。(四)用人單位應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義務。支付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五)用人單位和職工有義務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9.哪些情形下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職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1.職工因哪些情形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答:《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用人單位應如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13.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應該怎麼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4.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規定時限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1份。
(2)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原件1份(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資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近親屬的,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供核查近親屬關係。如證照庫無法核查到相關信息,則需現場填寫近親屬關係承諾書。
(4)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原件1份。
(5)證人的證言材料原件1份,證人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不方便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的,可提交複印件1份)。
(6)職工受傷害情形如符合以下條件的,還需提供以下對應材料:
①受到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原件1份。
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1份;突發疾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原件1份、死亡證明原件1份。
③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原件1份。
④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對該事件的定性證明或其他有效法律文書原件1份;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原件1份。
⑤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決定材料原件1份。
⑥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1份以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原件1份。
⑦在單位舉辦的文體活動中受傷害的,提交用人單位舉辦文體活動的方案原件1份。
15.工傷職工在什麼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6.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7.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8.職工治療工傷當在什麼樣的醫療機構就醫?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籤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19.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都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0.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1.如何進行工傷事故備案?
答: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參保單位可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事故備案申請,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傷事故備案表》,原件1份。
22.如何辦理工傷登記?
答: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取得《鑑定結論通知書》後,參保單位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職工登記申請,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傷職工登記表》,原件1份。
23.辦理異地居住就醫申請確認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長期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職工,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或者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託居住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本人應在居住地選擇一所縣級以上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或同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①《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原件1份;
②異地居住證明材料之一:
a.房產證,驗原件;
b.居住證,驗原件;
c.單位出具的跨統籌地區工作或居住證明,原件1份;
d.能夠證明病情的材料:如病歷、檢查報告、疾病證明書或入院證,原件或複印件1份。
(2)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工作地或居住地之外探親、旅遊因工傷傷情發生需短期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醫(住院)的,參保單位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①《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原件1份;
②工傷職工短期跨地區就醫的情況說明;
③能夠證明病情的材料:如病歷、檢查報告、疾病證明書或入院證,原件或複印件1份。
24.報告異地工傷就醫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跨地區或因工外出發生工傷就醫(入院)的,參保單位要在7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情況,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異地工傷就醫報告表》,原件1份;
(2)能夠證明病情的材料(如:病歷、檢查報告、入院證、疾病證明,驗原件)。
25.舊傷復發申請確認(含舊傷復發治療備案、工傷繼續治療申請確認)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或工傷職工需繼續就醫治療的,參保單位應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舊傷復發申請確認(含舊傷復發治療備案、工傷繼續治療申請確認),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舊傷復發治療備案,提供:《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備案表》,原件1份;
(2)工傷職工繼續就醫治療申請,提供:
①《工傷職工繼續就醫治療申請表》,原件1份;
②能夠證明近期工傷傷情的資料:如病歷、檢查報告、疾病證明書或入院證,驗原件。
26.如何辦理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確認?
答:工傷職工因傷情(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難以治療,或綜合性定點醫療機構接診後按規定需轉院轉診的外傷性精神病)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參保單位應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確認,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傷人員轉診轉院申請表》,原件1份。
27.如何辦理工傷康復申請確認?
答:工傷職工需要進行身體機能、心理康復或職業訓練,已獲得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康復治療時間確認的,由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工傷人員康復治療申請表》原件1份。
28.辦理工傷康復治療期延長申請(含工傷治療期延長申請)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傷康復治療的時間需要延長的,或工傷治療期需要延長的,已獲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由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康復治療期延長申請,提供:《工傷人員康復治療延長申請表》,原件1份
(2)工傷繼續治療延長申請,提供:
①《工傷人員繼續治療延長申請表》,原件1份;
②就醫醫療機構出具的延長就醫情況說明,原件1份;
③就醫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驗原件。
29.辦理輔助器具配置或更換申請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傷職工需要配置(更換)輔助器具,已取得勞動鑑定委員會同意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結論通知的,由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在窗口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項目申請表》,原件1份;
(2)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服務協議機構的適配檢查報告,原件1份。
30.職工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答:《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31.職工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答:《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2.工傷職工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
答:工傷職工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
(1)初次申請工傷治療費用報銷:
①已辦理工傷登記;
②申報單位與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時所在的單位一致;
③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已獲得第三人責任賠償比例後,賠償金額尚有結餘或不足部分。
④屬異地發生工傷的,已辦理異地工傷就醫報告。
(2)非初次申請工傷治療費用報銷
①已辦理工傷就醫申請(含異地居住就醫、舊傷復發、繼續治療、轉診轉院、工傷康復、工傷康復治療期延長、工傷繼續治療期延長)的;
②申報單位與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時所在單位一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調動、企業集團內部調動除外);
③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已獲得第三人責任賠償比例後,賠償金額尚有結餘或不足部分。
(3)先行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
①已辦理工傷登記;
②申報單位與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時所在的單位一致(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除外);
③已辦理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33.申報工傷醫療(康復)費用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工傷職工在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情況緊急時在非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墊付,再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①《工傷醫療(康復)待遇申請表》,原件1份;
②申報門診醫療費用,提供:
a.門診醫療費用發票的,原件1份;
b.與發票日期對應的門診病歷,複印件1份;
c.與發票對應的門診費用清單,原件1份;
d.門診檢查報告單,原件1份。
③申報住院醫療費用的,提供:
a.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1份;
b.與發票對應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原件1份;
c.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原件1份。
④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涉及第三方責任的,提供民事賠償調解書;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複印件1份。
34.申領住院夥食補助費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已通過直接聯網結算的,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夥食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 《工傷醫療(康復)待遇申請表》,原件1份;
(2)協議醫療機構開具的住院醫療費用票據,原件1份、交通費用票據,原件1份。
35.申領統籌地區以外交通、食宿費需提交什麼材料?
工傷職工已辦理工傷異地就醫或轉診轉院申請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領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醫療(康復)待遇申請表》,原件1份;
(2)往返交通、住宿費用票據,原件1份。
36.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需提交什麼材料?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至十級傷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辭去公職)的,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保險傷殘待遇申請表》,原件1份;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或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辭去公職的批文。
37.申報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工傷職工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申報表》,原件1份;
(2)配置費用清單、裝配業務的結算單、產品保修卡、裝配確認單及相片材料;
(3)輔助器具配置票據,原件1份。
38.申領傷殘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已鑑定傷殘等級的,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傷殘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保險傷殘待遇申請表》,原件1份。
(2)勞動能力鑑定費發票,原件1份。
39.工傷職工能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享受什麼工傷傷殘待遇?待遇計發標準是多少?
答: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確定了傷殘等級、護理等級的,能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的工傷傷殘待遇及待遇計發標準見下表:
40.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能領取什麼待遇?待遇標準是多少?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41.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職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參保單位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工傷保險死亡待遇申報表》,原件1份;
(2)屬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1份;
(3)屬於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第4個月起其親屬生活有困難的,由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原件1份;
(4)屬於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提供記載死亡原因的死亡證明(通過基本證照憑證核驗,未能獲取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驗原件。
(5)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通過基本證照憑證核驗,未能獲取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醫療機構、民政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驗原件。
42.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職工因工死亡,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需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可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時,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供養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驗原件;
(2)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戶口簿、結婚證或公證機關、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通過基本證照憑證核驗,如未能獲取的,需提交),驗原件;
(3)供養人籤訂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承諾書;
(4)供養親屬為孤寡老人或孤兒的,需提供民政部門的證明,原件1份。
43.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能繼續給其發放傷殘津貼?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44.什麼情形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45.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需提交什麼材料?
答:工傷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近親屬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在窗口(或登錄網報地址http://rswb.gx12333.net)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請先行支付,需提供:
①社會保險登記證、工傷保險實繳清單或還欠協議(通過內部核查)
②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原件1份;
(2)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
①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原件1份;
②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原件1份;
(3)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申請先行支付的,提供:
①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原件1份;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民事調解書,驗原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終止)執行文書,驗原件。
46.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7.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8.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