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記者 柳青 報導)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監察委留置第一案」——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海案有了結果。10月10日,山西省檢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號上披露,郭海因受賄1600餘萬元、失職瀆職致企業損失43億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據山西省檢察院披露,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郭海任山煤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期間,為追求山煤集團的銷售業績,在未對陳某某「德正系」公司進行全面資信調查的情況下,主導集團下屬公司與「德正系」公司開展有色金屬貿易。2014年4月,「德正系」公司資金鍊斷裂,造成山煤集團損失43億餘元。
山煤集團是山西省唯一一家擁有煤炭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這樣一家專業的貿易企業,由於郭海等相關人員嚴重失職瀆職,造成了40多億元的巨額國有資金損失,致使企業生產經營舉步維艱。據一位在山煤集團總部供職的人士披露,由於巨額資金損失,山煤集團一度發不出工資,郭海貪腐之事也在公司內外瘋傳,很多員工去舉報郭海。
雖然瀆職導致43億資金損失且遭到眾人舉報,郭海卻一直安然無恙。其雖曾在2015年10月24日卸任後被傳落馬,但卻通過公開亮相的方式「力證平安」。
是員工舉報官方不調查嗎?轉隸前曾任山西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的省紀委第二執紀審查(調查)室主任周躍武告訴媒體記者,當年檢察機關接到舉報後已經立案,但由於《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企業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由公安機關管轄,就擱置了。「當時省公安廳、省國資委紀委都展開了調查,但由於反腐敗力量分散,誰都管卻誰都沒管得住、管到位。」調查3年沒有結案,導致社會上對此議論紛紛:「郭海究竟有什麼能量,被調查三年居然還平安無事!」
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監委掛牌成立,2月初,監委收到了領導批轉的關於郭海的問題線索,要求他們進行審查研判。按照中辦印發的改革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試點決定,山西省監委認定其對該案具有管轄權限。
「抓緊」「速辦」!在山西省委書記親自過問並統一指揮下,當年2月26日,山西省監委啟動初核,3月21日就決定對郭海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間,郭海不僅承認了自己失職瀆職的問題,還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1600多萬元的情況。
2017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後指定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當年6月22日,長治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7月15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被告人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宣判後,郭海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