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技巧:庭審中的質證和辯論

2020-12-13 法官解疑

庭審中,有些律師急於闡釋己方觀點,儘早引導法官認同,會搶在發表質證意見的階段附帶地發表辯論意見,此時法官就會詢問:「這是你的質證意見還是辯論意見?」這不免讓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略感尷尬。

如何掌控好庭審現場,掌握庭審中的質證與辯論,避免在質證意見與辯論意見之間糾纏不清,避免因為重複陳述而被法官打斷或制止,是律師與法律與法律工作者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質證與辯論的定義

(一)、質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冊第346頁是這樣表述的:「質證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訴訟當事人通過聽取、審閱、核對、辨認等方法,對提交法庭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斷,無異議的予以認可,有異議的當面提出質疑和詢問的程序。」

以上定義告訴我們,在發表質證意見時,應當緊緊圍繞證據的「三性」來進行。具體來說就是:1、通過否定對方證據形成、取得過程的合法性來否定證據內容的真實性。2、通過否定對方證據的證明目的來否定證據與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3、通過質疑對方證據並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來否定證據的合法性。

(二)、辯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冊第603頁是這樣表述的:「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運用法庭調查已經查實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認定案件事實、確定訴訟請求等方面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反駁對方的意見,闡明自己主張的正確性。」

以上定義告訴我們,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充分舉證和質證之後,辯論的重點,在於對案件事實應如何認定,基於案件事實符合的法律規範,從而推導出己方的主張應當被法庭支持的結論。

二、庭審質證技巧:大家也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任何案件,都離不開證據的支撐。如果我們做代理人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能夠把對方的證據體系擊垮,我們的辯論才能真正做到行之有效。那麼,如何通過有效的質證以最大限度地幫助法官準確查明及認定案件事實呢?

1、明確質證目的。

我們應當知道,在法庭調查階段,對方出示證據,都是有其證明目的,我們在進行質證時,同樣,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質證目的。不能在庭審質證的時候,洋洋灑灑一大堆,法官卻不明白你的具體目的到底是什麼?張哥個人認為:在對某份證據開始質證的時候,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明確的告訴法庭,該份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然後,我們再去闡述具體的質證理由,進行詳細說明。如:「該份證據因取證主體不合法而導致其來源不合法、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根據民事訴訟法或司法解釋第幾條第幾款的規定,依法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具體理由如下:1、2、3……」

2、明確質證順序。

庭審質證,是雙方圍繞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明力的有無或證明力的大小、強弱進行說明和質疑,最終使法官形成確信而決定採信與否的訴訟活動。一份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首先就是要解決它是否具備證據資格,其次才是解決它是否具有證明力。因此,應該把證據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進行質證。其次,再把證據的真實性放在第二位進行質證。因為如果是一份虛假的證據、是一份偽造的證據,其證據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再強,也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應當把證據的關聯性放在第三位來進行質證。

除了要質證據的「三性」以外,還要質它的證明目的。因為,對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證據,都是有他的證明目的的。因此,當證據的三性考察完以後,我們還要考察該份證據能否達到對方的舉證目的。

3、別忘了綜合質證。

在法庭調查階段,要不要進行綜合質證?綜合質證質什麼?第一:法庭採納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適用的是印證規則。因此,如果我們不進行綜合質證,僅是對單個證據進行質證,證據的印證規則就無法得到體現與應用。所以,我們應當結合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質證。第二:我們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也經常會碰到這個情況,就是控方的單個證據,三性也都是沒有問題,但是,當你把對方這些證據組合到一起時,你卻會發現它形不成證明體系,比如說,有時缺證主體的證據,有時缺證行為的證據,有時缺證結果的證據、有時缺證因果關係證據。因此,我們就必須要綜合全案證據來進行考察、衡量,看對方的證據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證明體系。第三,綜合質證質什麼?我認為,綜合質證最關鍵的就是要質兩點:一是質證明目的,二是質證明標準。

三、庭審質證技巧:

法庭辯論,是在對法庭調查進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圍繞 案件爭議焦點所進行的說理論辯活動。辯論發言有以下技巧需要掌握:

1、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論辯方法。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案件性質確定,只需表明態度,不做無為辯論;如果案件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證據有疑點、 案件性質不確定,就要根據法律,堅持原則,據理力爭。

2、辯論內容應緊緊圍繞著案件爭議焦點和庭審調查的重 點進行。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從案件事實和證據上辯 論。事實是處理案件的根據。因此法庭辯論應針對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本身不會說話,需要證據加以證明,辯論就是通過 對事實證據的論辯,弄清案件真相。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進行辯 論。事實上,法庭辯論的過程就是運用質證後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來論證自己觀點的過程,在進行論證時,律師必須援引 具有確切出處的法律依據以論證自己對案件性質和情節的認識 結論,提出案件的處理意見。

(3)、在辯論中對於雙方已經達 成一致的觀點不要過多重複,不必面面倶到,只須作概括說明, 但重點問題應當說透,尤其是訴訟請求必須重點強調,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對於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調整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時修改辯論發言提綱。辯論發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針對性,論證要準確,反駁要有力,觀點要鮮明,邏輯要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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