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州區法院公開審理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10-03 酒泉生態環境

9月27日上午,肅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公訴機關指控:金塔縣某化工公司成立於2016年5月,經營範圍:化工染料、顏料、染料中間體製造銷售,實際投資和經營人為劉某康,劉某志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該化工公司於2017年年初開始建設年產2000 噸染料及染料中間體項目,至今未建成環境保護及汙水處理設施,也未取得排汙許可證。在建設過程中,實行邊建邊調試生產的模式,所產生的汙水均收集在該公司西南角的汙水收集池內。2019年3月至4月,因汙水收集池內的汙水蓄滿,劉某康授意劉某志將汙水收集池內的汙水向外傾倒,劉某志安排公司的務工人員邵某駕駛罐車將簡單處理後的汙水,拉至公司南側一公裡處的戈壁灘坑內傾倒,傾倒汙水約1500立方米。2019年8月3日,甘肅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甘肅省酒泉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該坑內水樣進行監測,經監測,非法傾倒的汙水中含有毒物質。被告金塔縣某化工公司、被告人劉曉康、劉曉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公訴機關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金塔縣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劉曉康、劉曉志依法修復治理汙染的環境或者賠償非法排放汙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1497.1萬元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被告金塔縣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劉曉康、劉曉志賠償鑑定費用423萬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汙染環境的犯罪事實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進行了出示證據、當庭質證、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被告單位及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均表示認罪認罰。當日庭審結束,案件將擇日宣判。


來源:肅州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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