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經朋友介紹下載了某投資公司的炒股軟體,並進行了實盤交易平臺註冊,投資公司為劉先生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進行配資,股票交易帳戶由劉先生控制並實際操作。後劉先生炒股帳戶虧損,劉先生以投資公司沒有提供專業顧問服務以及炒股平臺存在交易障礙為由,起訴要求投資公司賠償資金損失10萬元。
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劉先生訴稱,被告投資公司擁有網站、手機客戶端炒股軟體,並通過網絡募集資金投資股票。2015年5月,投資公司通過其員工誇大宣傳,讓原告做資金借貸融資,在自己開發的平臺上投資股票,並宣稱有專業指導,風險低利潤高,原告向平臺帳戶匯入152000元。在操作期間平臺交易軟體只能買,不能輕易賣出,賣出需要通過投資公司許可才可以,導致原告損失10萬元。
2015年12月29日,投資公司發出公告,根據證監部門要求,於9月11日停止配資業務,平臺帳戶現金未能兌現,同時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超出了工商局經營範圍。故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投資公司賠償資金損失10萬元。
被告投資公司辯稱,原告劉先生在使用過程中不存在只能買不能賣的情況。根據國家政策,被告公司並沒有超出經營範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採取電子合同方式訂立合同。劉先生在實盤交易平臺註冊時對《用戶註冊協議》、《交易協議》表示同意。依據前述協議,劉先生委託投資公司成為其投資顧問,劉先生在向其註冊用戶帳戶內交納相應保證金後,投資公司進行配資,並由劉先生實際操作該帳戶。
據此,雙方之間形成了委託理財關係。劉先生主張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依據不足。雙方之間的委託理財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劉先生主張的未能賣出帳戶內股票系由於投資公司原因導致,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採信。劉先生自行操作交易帳戶,根據平臺交易規則,風險自行承擔,故劉先生要求投資公司賠償資金損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本案中原被告通過電子平臺方式籤署包括《用戶註冊協議》、《交易協議》在內的協議內容,相關協議內容約定了投資公司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原告自行控制交易帳戶並進行帳戶操作,因此原被告之間形成委託理財關係。
在合法成立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中,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內容依法承擔各自的權利義務內容。原告劉先生稱投資公司超越範圍進行經營,但民商事行為是否有效,要綜合其他標準來判斷,不能全然以經營範圍為準。根據強制性規定的分類,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對超越經營範圍籤訂的委託理財合同,該合同本身仍是有效的。
案件中,劉先生作為乙方,是帳戶的實際操盤手,因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操盤帳戶實現盈利,操盤帳戶所有盈利歸乙方所有;如操盤帳戶虧損且虧損額度小於風險保證金,則從保證金中扣除對應虧損額並返還剩餘保證金;如操盤虧損且虧損額度大於風險保證金額度,則按照保證金額度計算,甲方保留追償權利。因此,劉先生對配資帳戶進行操作,虧損金額應由其自行承擔。劉先生要求投資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缺乏合同依據,未獲支持。
法官建議
委託理財合同務必留存書面資料並固定交易數據
1投資者在委託理財過程中,務必要有證據留存意識。
首先一定要籤訂書面合同。訴訟活動在很大層面上是對當事人取證舉證能力的比拼,缺乏證據支持的訴訟主張很難被法院採信。因此投資者一定要重視書面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固定意義,這樣在發生爭議後方有「說理」的基礎。
其次,要對委託理財活動中形成的交易數據進行留存,例如案件所涉的股票交易活動,要對股票交易數據進行必要的記錄或數據導出。這樣發生糾紛時,有利於還原客觀事實,並為維護己方利益進行客觀論證。
2選擇有資質的優質委託理財受託主體
目前法院受理的各種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從所屬的經濟領域看,既有實體經濟領域的委託理財,也有虛擬經濟領域的委託理財;從合同是否有償的角度看,既有有償的委託理財,也有無償的委託理財;從受託的主體看,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諮詢公司私募基金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及法律適用問題比較複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很廣,處理不慎極有可能對本不成熟的資本市場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可能會傷害其中一方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