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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本離婚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想到了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最常見的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讓欠債方淨身出戶。以為如此做法便能讓債權人無計可施。她與男方結婚多年,而為了炒股,男方四處借債,累計約100餘萬元。對此這位女士起初不僅知情而且也支持,但隨著炒股失敗也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面對債主的催討,她決定與男方離婚。將包括房產在內的主要夫妻共同財產均歸自己所有。對此,男方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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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
她與男方分居已經半年。在這半年期間,男方通過小額貸款的方式私自借款並欠下了數十萬元的債務。由於男方拒絕償還,貸款公司便多次騷擾這位女士。由於擔心自己在離婚時也要承擔償還責任,於是這位女士打算儘快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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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6年2月,張平向法院提出其與案外人籤訂了3份借款合同,共計借款2108萬元,女方應承擔一半,小麗對借款合同毫不知情,是否應該承擔?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本著無過錯方多分、有過錯方少分的原則分割夫妻財產。依照該原則,法院對二人名下的房屋、汽車、公司及存款等均作出了相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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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擔?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本為一體,但是因為某些不得已的原因必須分開,那麼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擔? 網友諮詢: 夫妻雙方一方男方欠的債務,後來雙方離婚了。問離婚後女方要不要再承擔男方所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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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對方所欠信用卡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法中的分居是指雙方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分開居住,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行為。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前已經和對方分居了很長時間,雖然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管理,但有時卻會出現在分居期間一方欠下債務,進而在離婚時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而要求對方分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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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代理詞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原則上各承擔一半。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王某欠下的50萬元賭債是否是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明文規定:禁止賭博。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從法律關係上說,賭債不成其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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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作為債務加入人而承擔的個人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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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經營不當導致公司人格否認形成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不當導致公司人格否認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二人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的,不得對抗公司債權人,由此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一方承擔的,也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李政委和呂欣應否對萊河公司向孫愛民退還服務費承擔連帶責任;二、退還服務費的數額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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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能證明其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承辦法官核對發現被告蔡某提交的欠條、借條中有且僅有一張為原告李某、被告蔡某共同籤名,原告李某對該筆債務也表示認可。對於其他的欠條、借條,被告蔡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因此,法院對其他的債務不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最後,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對有證據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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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麼處理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於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於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於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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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作為債務加入人承擔的個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條規定的另一法理基礎是,夫妻一方舉債之目的通常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產經營,夫妻另一方因一方的舉債直接或間接獲益,故可推定此類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針對此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地方法院的請示作出過明確答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年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中規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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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 對債務承擔是否連帶償還責任?
徐某單獨起訴董某,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債權屬於隗、董二人夫妻共同債務,董某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一審中,董某承認其與隗某的夫妻關係仍然存續,但其認為借款事項已經經過法院審理,故再次起訴行為不當。而且,徐某在起訴隗某時並未列董某為共同被告,表明徐某已經放棄對董某的訴訟權利。因此,董某認為徐某的訴訟請求並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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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購買股權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與李某2012年12月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轉讓款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協議1》中的股權轉讓款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根據「共債共籤」原則,涉案股權轉讓款並非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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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諾共同償還他人債務,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那麼該筆債務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收條、借款明細等書面材料均系陳某志、陳某單方出具,並無證據表明陳某秋、曾某對借款知情;本案所涉借款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張某平也沒有證據證明本案借款用於陳某秋、陳某志及陳某、曾某共同生產經營。由此,在張某平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涉案借款用於陳某秋、陳某志及陳某、曾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本案所涉借款依法不應認定為陳某秋、陳某志及陳某、曾某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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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要件應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制,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夫妻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與之相適應,夫妻一方婚後所負的債務作為消極財產,也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被告周某從事油漆工作,其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夫妻作為一個共同體,被告秦某應分享了周某在工作中的收益,對於此,被告秦某也未提出相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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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在一千零六十四條,其中確立的認定一筆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確立的原則保持一致。那麼,一方因對外擔保發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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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離婚律師:「離婚不離家」「假離婚」復婚後,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男方和女方在本案庭審中確認,在復婚婚姻存續期間(2014年5月26日至2016年7月27日),男方和女方共同經營案涉漁船,案涉漁船的經營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男方和女方在2016年7月27日離婚協議中,將案涉漁船作為「雙方婚後共同財產」,完全分給女方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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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後,另一方償還部分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二、裁判觀點 爭議焦點:涉案借款是否屬於杜某與姚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姚某對涉案借款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涉案借款系杜某與姚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杜某以個人名義向王某所借,用於佳誠公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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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為個人債務,注意,有些情況可以轉換成夫妻共同債務
【建議】在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未舉債方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此承擔責任,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取得的財產以及其他大定個人財產不再作為責任財產範圍。婚前債務原則為個人債務,但如配偶在婚後因此獲益,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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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分歧】 對於本案中的侵權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和徐某是夫妻,張某貸款購買肇事貨車從事運輸,其收入用於家庭和歸還銀行貸款,根據《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張某應負的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