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鳩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收買被拐賣的越南籍婦女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宣某某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宣某某為給其子管某某找妻子,在得知二壩鎮村民李某甲、為某某(均另案處理)能買到越南籍婦女後,便找到李某甲商定好由李某甲幫助購買越南籍婦女。同年6月初,李某甲將要轉賣被拐騙越南籍婦女黃某某的信息告訴被告人宣某某。被告人宣某某與其子管某某來到蕪湖市鳩江區長江市場園附近與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見面,見過黃某某後表示滿意。次日上午,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帶著黃某某來到被告人宣某某家,被告人宣某某明知黃某某是被拐越南籍婦女的情況下仍支付李某乙11萬元予以收買,李某乙收錢後寫下收到現金等內容的收條,將黃某某留在被告人宣某某家。之後,被告人宣某某按照當地風俗辦理儀式,安排黃某某與管某某成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宣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黃某某系被拐賣婦女的情況下,仍支付11萬元現金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因被告人宣某某具有自首、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等情節,結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修改,將「收買被拐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明確必須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從立法層面加大了對收買行為的打擊力度。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朋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生活陋習,是對被拐婦女、兒童家庭的破壞,更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無論收買的婦女、兒童來自何方、是何國籍,司法機關必將發現一起、打擊一起,絕不姑息。
轉自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