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島法院關於作出錯誤補正裁定
相關情況的通報
我院經調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魯0211民初8429號合同糾紛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作出判決。該案判決理由、裁判依據均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主文卻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屬於判決結果錯誤,不屬於筆誤範圍,辦案人作出改變判決結果的補正裁定顯屬不當。現原告方表示將提起上訴。
辦案人未能準確適用補正裁定,導致出現嚴重錯誤。辦案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院也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辦案責任。感謝廣大網友和媒體對我院工作的關注和監督,我院將引以為戒,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審判權運行,不斷提高法律適用能力和水平。
昨天開始,一張「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截圖在網上熱傳。
我們看到,這份(2020)魯0211民初8429號的裁定書稱:本院2020年7月21日對(2020)魯0211民初8429號一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內容有誤,應於補正,現裁定如下:
本院(2020)魯0211民初8429號民事判決書第3頁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潔於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陳麗投資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王潔負擔。」應為「駁回原告陳麗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陳麗負擔。」
落款公章是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日期是二0二0年八月十日。
黃島法院一紙裁定書,直接推翻該院20天前的判決書,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這種「徹底翻案」的行為,引發了眾多網友特別是法律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9、好消息!員額遞補制度、抽調法官協助辦案機制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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