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陳浩洲
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發出的一份補正裁定書引發網友關注:「王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陳麗投資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王潔負擔。」,應為「駁回原告陳麗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陳麗負擔。」
(圖說:黃島區人民法院發布的補正裁定書 來源:@談典看法)
這份裁定書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法院通過裁定補正的方式變更了實體判決,該案中的原告陳麗由勝訴轉為了敗訴。
法律從業者、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表示,這份裁定書的適用範圍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規定的第七項——「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筆誤」的說明是,「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郭小明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裁定針對的是程序性事項,但這份裁定所補正的顯然不是程序內容,而是對判決實體內容的變更,這種裁定是不合法的。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餘超律師對此表示認可。他向記者表示,司法實踐中,補正裁定僅限於裁判文書中文字技術上的失誤,不涉及對實體和程序問題的處理,不能改變判決書中對案件基本事實、情節的確認,也不得改變判決結果。
(圖說: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來源:百度地圖)
「黃島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判決使用補正裁定的方式進行更正沒有法律依據。」餘超律師告訴記者,「隨意用補正裁定變更判決結果,不僅破壞了已經宣判過的判決書所應當具有的嚴肅性,也會讓公眾產生不必要的聯想,進而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最終損害的是司法權威。」
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則認為,本案屬於判決書主文判項出現問題,是否可對判項進行補正,需要結合判決主文進行判斷,如果判決主文已經進行闡述的,可以裁定予以補正。反之則屬於程序違法,法院應依法予以糾正。
那麼,判決書主文寫錯了應該如何處理?餘超律師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為規範》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一般文字差錯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收回裁判文書,以校對章補正或者重新製作裁判文書;對重要文字差錯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當場及時收回並重新製作;無法立即收回的,應當製作裁定予以補正。
郭小明補充道,判決主文寫錯本質上是一種錯誤的判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一審宣判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郭小明同時指出,在民事訴訟中,判決書的上訴期是15天,裁定書是10天,黃島法院發布的補正裁定變更了判決主文,這等於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也是不合法的。
黃島法院發布的補正裁定書是否合規,發布後案件當事人如何反應?今天下午,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致電黃島區人民法院,該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表示不清楚相關情況,將安排人員進行答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黃島法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