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一法院裁定書補正判決使原告先勝後敗,業內人士:沒有法律依據

2021-01-08 縱相新聞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陳浩洲

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發出的一份補正裁定書引發網友關注:「王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陳麗投資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王潔負擔。」,應為「駁回原告陳麗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陳麗負擔。」

(圖說:黃島區人民法院發布的補正裁定書 來源:@談典看法)

這份裁定書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法院通過裁定補正的方式變更了實體判決,該案中的原告陳麗由勝訴轉為了敗訴。

法律從業者、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表示,這份裁定書的適用範圍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規定的第七項——「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筆誤」的說明是,「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郭小明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裁定針對的是程序性事項,但這份裁定所補正的顯然不是程序內容,而是對判決實體內容的變更,這種裁定是不合法的。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餘超律師對此表示認可。他向記者表示,司法實踐中,補正裁定僅限於裁判文書中文字技術上的失誤,不涉及對實體和程序問題的處理,不能改變判決書中對案件基本事實、情節的確認,也不得改變判決結果。

(圖說: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來源:百度地圖)

「黃島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判決使用補正裁定的方式進行更正沒有法律依據。」餘超律師告訴記者,「隨意用補正裁定變更判決結果,不僅破壞了已經宣判過的判決書所應當具有的嚴肅性,也會讓公眾產生不必要的聯想,進而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最終損害的是司法權威。」

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則認為,本案屬於判決書主文判項出現問題,是否可對判項進行補正,需要結合判決主文進行判斷,如果判決主文已經進行闡述的,可以裁定予以補正。反之則屬於程序違法,法院應依法予以糾正。

那麼,判決書主文寫錯了應該如何處理?餘超律師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為規範》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一般文字差錯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收回裁判文書,以校對章補正或者重新製作裁判文書;對重要文字差錯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當場及時收回並重新製作;無法立即收回的,應當製作裁定予以補正。

郭小明補充道,判決主文寫錯本質上是一種錯誤的判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一審宣判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郭小明同時指出,在民事訴訟中,判決書的上訴期是15天,裁定書是10天,黃島法院發布的補正裁定變更了判決主文,這等於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也是不合法的。

黃島法院發布的補正裁定書是否合規,發布後案件當事人如何反應?今天下午,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致電黃島區人民法院,該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表示不清楚相關情況,將安排人員進行答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黃島法院答覆。

相關焦點

  • 青島黃島法院出現「翻轉式」補正裁定,法院:將追究辦案人員責任
    新京報訊(記者 齊超)8月16日,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的「翻轉式」補正裁定書引發爭議。裁定書提到,此前一份判決書內容有誤,應予補正。隨後,辦案人員改變了判決結果,駁回原告4萬元訴訟請求。黃島法院通報稱,補正裁定顯屬不當,院方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辦案責任。
  • 用補正裁定改判是錯上加錯
    ■王梓佩近日,因為一份「翻轉式」補正裁定,山東青島黃島區法院陷入輿論爭議。8月16日晚,黃島區法院發布通報,認定原判決屬於判決結果錯誤,不是筆誤。辦案人作出的補正裁定明顯不當,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法院承諾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眼看去,通報提到很多「錯誤」。
  • 補正裁定推翻判決書事件,法院通報來了!
    黃島法院關於作出錯誤補正裁定相關情況的通報
  • 論我國民事判決補正裁定製度的細化
    在《民訴解釋》出臺後,我國仍應進一步完善補正裁定製度,避免實踐中的濫用。德國法上對形式錯誤的補正分別針對顯然錯誤和事實部分錯誤,在程序上前者可由原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訴法院隨時依職權補正,後者只能由判決法院在一定期限內依申請補正。與德國制度大致相同,美國法和日本法也規定了判決錯誤補正制度。我國補正裁定製度應注意上述兩種形式錯誤補正程序的差異。
  • 最高院判例:用裁定補正遺漏的「判決書主文」,不違反民訴法規定
    石友林、翁貞榮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以裁定形式補正遺漏的判決主文,程序違法。二審法院以民事裁定對遺漏的「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進行補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關於裁定適用範圍的規定。
  • 青島黃島區法院回應錯誤「補正裁定」:不屬筆誤,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辦案責任
    每經編輯:胡玲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關於作出錯誤補正裁定相關情況的通報」,稱「我院經調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魯0211民初8429號合同糾紛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作出判決。
  • 最高院最新判例:法院可以裁定對判決主文(判項)中的筆誤予以補正
    人民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以裁定形式補正判項中的筆誤,該情形符合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襄陽恆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春園路7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汪強,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
  • 最高院:用裁定補正遺漏的判決書主文,不違反民訴法規定
    石友林、翁貞榮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以裁定形式補正遺漏的判決主文,程序違法。二審法院以民事裁定對遺漏的「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進行補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關於裁定適用範圍的規定。
  • 人民法院能否以裁定方式補正判決書中法律文書誤寫的筆誤?
    該規定中的筆誤包括「法律文書誤寫」的情形,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補正「法律文書誤寫」的筆誤,並無不當。一審判決在第29頁第16行「重建工作合理期間至2017年5月,2017年5月以後過度安置費、租房過度費屬於廣電公司擴大的損失,由廣電公司自行承擔」確係筆誤中的「法律文書誤寫」情形,以裁定方式補正筆誤並無不當。
  • 最高法院:除非原告惡意濫訴,否則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或「正確」的問題,除非原告有惡意濫訴的目的,否則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本案中一審原告李梅訴稱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人為清算事務所和煒衡律所,兩被告是否應當對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已經涉及到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斷,應當經過案件審理程序,聽取雙方訴辯意見和舉證質證後由法院做出裁判,不應以駁回起訴的程序性裁定來否定被告的責任承擔。
  • 法院做出錯誤裁定,不能止於「認識到錯誤」
    ●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筆鋒(河南)8月16日晚,山東青島市黃島區法院針對網傳的錯誤補正裁定進行了通報。通報表示,2020年5月20日,該院受理(2020)魯0211民初8429號合同糾紛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做出判決。
  • ​補正裁定推翻判決書事件,法院通報來了!
    黃島法院關於作出錯誤補正裁定該案判決理由、裁判依據均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主文卻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屬於判決結果錯誤,不屬於筆誤範圍,辦案人作出改變判決結果的補正裁定顯屬不當。現原告方表示將提起上訴。辦案人未能準確適用補正裁定,導致出現嚴重錯誤。辦案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我院也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辦案責任。
  • 快評丨法院處理「跑偏」判決,別讓追責也跑偏
    近日,一起合同糾紛訴訟中,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的判決書「跑偏」,明明是判決理由、裁判依據均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主文卻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該院發現錯誤後,以民事裁定書進行補正。這份民事裁定書在網上流傳後,引來網友熱議。
  • 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後的解決辦法
    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積累的專業經驗認為,當事人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應該分如下幾步去解決:一、分析法院給出的意見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則自己的起訴材料是否真的有需要補正的地方,以及如何補正。二、如果法院的建議合理,但自己無能力補正的話,是否需要找專業婚姻律師提供幫助?三、如果法院的建議不合理,只是一種推脫或者刁難,則能否嘗試與法院立案庭再次溝通協調?
  • 最高法判例:人民法院可根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情況以裁定方式對判決主文(判項)中的筆誤予以補正
    ☑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決「本院認為」部分中已就相關事項進行論述或認定,但在判決判項(即判決主文)中裁判的內容與之不符的,應系誤寫,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筆誤範疇。人民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以裁定形式補正判項中的筆誤,該情形符合法律規定。
  • 執行依據不明確的缺陷彌補與權利救濟
    如某法院審理的原告紅星公司訴被告新塘建築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中有一項為:被告租用原告的鋼管由被告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如被告不能按期給付,則作價10萬元償還給原告。判決執行過程中,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租用的鋼管。彼時鋼材漲價,被告願付10萬元的折價款,而不願交付鋼管。案件的執行因交付鋼管或償付10萬元的可選擇性而陷入僵局。
  •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 男子被判實刑
    7年前,黃某與一當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鬧至法庭,東寶區人民法院判決黃某償還對方連本帶息24萬餘元。判決生效後,黃某沒有執行。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法院強制執行。其間,黃某以人在外地、經濟困難等理由迴避強制執行。2015年9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了黃某、馬某夫妻位於城區的一套房屋。馬某當晚收到執行裁定書後就告知了黃某。
  • 先支持、後駁回,山東法院到底發生了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
    應為「駁回原告陳麗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陳麗負擔。」 8月16號,山東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發布了關於作出錯誤補正裁定相關情況的通報: 通報稱:我院經調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魯0211民初8429號合同糾紛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作出判決。
  • 裁定駁回起訴後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需要向被告送達?
    2002年12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小葉及其父母葉某、唐某賠償羅某、陳某經濟損失1500餘元。2020年1月,羅某、陳某作為原告再次向榮昌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小葉及其父母葉某、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0萬元。榮昌法院受理該案後,在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之前,即查明了上述情況。
  • 判決和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判決和裁定作出規定。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