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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0203刑初196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杰,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2017年11月24日,因犯合同詐騙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綁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從安徽省青山監獄解回,現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8]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杰犯強姦、搶劫罪,於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杰及其辯護人朱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1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陳杰通過其朋友與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服務員即被害人翟某某(女)聯繫後,以需要訂酒店KTV包間為由,在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門前對面馬路處,將被害人翟某某約至其駕駛的一輛車牌號為×××白色奧迪A4L車內。隨後,被告人陳杰採取捆綁被害人翟某某的方式,駕車將被害人翟某某載至唐山市路南區稻地鎮的一座立交橋下,後被告人陳杰在車內強行與被害人翟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隨後,被告人陳杰又逼迫被害人翟某某向其朋友借款人民幣2萬元以供自己使用。次日凌晨1時40分許,當被告人陳杰駕車拉載著被害人翟某某來到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門前的對面馬路處,等待與被害人翟某某約定在此處見面給錢的好友時,被及時趕到現場的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的人員阻攔。被告人陳杰見狀駕車逃離現場。逃離過程中,被害人翟某某趁機打開車門跳車逃離,致其倒地身體多處受傷。經鑑定,被害人翟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提取的內褲等物證;被告人陳杰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孫某、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翟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杰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杰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杰已經開始實施搶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杰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杰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姦罪的事實無異議並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的事實予以否認。
辯護人朱春的主要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杰犯強姦罪沒有異議,但被告人未使用過於暴力的手段,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應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並建議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杰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僅有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與證人孫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及被害人傷情照片等證據,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陳杰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陳杰通過其朋友與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服務員即被害人翟某某(女)聯繫後,以需要訂酒店KTV包間為由,在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門前對面馬路處,將被害人翟某某約至其駕駛的一輛號牌為×××白色奧迪A4L車內。隨後,被告人陳杰採取捆綁被害人翟某某的方式,駕車將被害人翟某某載至唐山市路南區稻地鎮的一座立交橋下,後被告人陳杰在車內強行與被害人翟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隨後,被告人陳杰又逼迫被害人翟某某向其朋友借款人民幣2萬元以供自己使用。次日凌晨1時40分許,當被告人陳杰駕車載著被害人翟某某來到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門前的對面馬路處,等待與被害人翟某某約定在此處見面給錢的朋友時,被及時趕到現場的唐山市中大國際酒店的人員阻攔。被告人陳杰見狀駕車逃離現場。逃離過程中,被害人翟某某趁機打開車門跳車逃離,致其倒地身體多處受傷。經鑑定,被害人翟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
被害人被強姦時所穿內褲。
二、書證
1、被告人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陳杰案發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587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陳杰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3、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話記錄,證實被害人在被告人逼迫下用手機以微信和通話的形式與其朋友孫某聯繫借款2萬元。
4、手機通話記錄及簡訊息照片,證實2017年1月12日與13日期間被害人、被告人、被告人朋友之間曾多次通話,案發後被告人還曾給被害人發過一條道歉簡訊。
5、行車軌跡記錄單,證實×××車在2017年1月12日-13日的行駛路線。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月13日0時14分許,孫某手機微信收到朋友翟某某發的需要人民幣2萬元的消息,通過微信聊天及一次通話,孫某意識到翟某某不正常,感覺翟某某有危險,遂將情況告知了中大國際酒店相關領導並要求翟某某到中大國際酒店對面的公交站點來取錢。1時32分許,孫某和中大國際酒店的工作人員一起來到中大國際酒店門口,在中大國際酒店一李姓領導阻攔馬路對面的一輛白色奧迪車時,那輛車逃離,後孫某看到翟某某坐在地上,胳膊肘、手、後腰、屁股、腳上都是血,手腕和腳腕有像繩子綁過的勒痕和淤青。孫某等人將翟某某送醫院就醫。當日下午,翟某某讓孫某幫她買點避孕藥並說那名男子用車把翟某某從中大國際酒店載到豐南三角地附近,她被那名男子強姦了。
2、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月12日18時30分左右,他以前的戰友陳杰電話中說需要陪幾個客戶應酬一下,問周某有沒有高檔點的地方。周某將中大國際工作的被害人翟某某聯繫電話告知了陳杰。後周某在公安機關得知翟某某被傷害曾給翟某某打過一個電話,翟某某在電話中說陳杰將她綁在車上向她要錢,後她跳車逃跑。
3、證人劉某、宋某、陳某的證言(均為中大國際酒店工作人員),證實2017年1月13日1時左右三人值班時,從副總經理李某電話中得知有一個人勒索2萬元錢,三人按李某的指示來到中大國際酒店門前。三人看到馬路對面停著一輛白色的奧迪A4,李某阻攔該車時該車加速逃離,後從車上跳下來一個女子,三人與其他人員一起有的乘坐計程車去追那輛車,有的與那名女子的一個朋友送女子去就醫。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1月13日1時20分許,李某正在中大國際酒店值班時從KTV經理的電話中得知KTV一名服務員翟某某不知被誰用車拉走了,並讓翟某某的朋友準備2萬元錢。李某意識到對方的行為很可能是綁架,就將情況簡單告知了現場保安人員並安排他們配合他救人。李某到中大國際酒店門前阻攔白色奧迪A4嫌疑車輛時,該車加速駛離,翟某某從車上跳下來,後警察到了現場。李某在醫院看望受害人時看到該女子手腳有綁過的痕跡,後背有傷。
四、被害人翟某某的陳述
證實2017年1月12日18時30分許,一名叫周某的男子通過電話與翟某某聯繫並介紹他一個朋友到中大國際KTV消費。周某介紹的這名男子通過電話與翟某某聯繫並預定了中大國際酒店KTV的包間。21時50分許,翟某某從中大國際酒店來到對面馬路上接這名男子並進入到他所駕的白色奧迪車輛內談包間的問題時被那名男子強行載著駕車向南駛離。那名男子將翟某某雙手捆綁行駛到一個立交橋下時強行與翟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並向翟某某要兩萬元錢才放翟某某走。翟某某用手機通過微信與其朋友孫某取得聯繫並說要兩萬元錢急用,期間與孫某還通過一次電話。孫某堅持讓翟某某回中大國際酒店取錢。次日1時許該男子用布條將翟某某雙腳重新綁住,駕車載著翟某某回到中大國際酒店取錢。行駛到中大國際酒店馬路對面停下時遇翟某某單位的工作人員阻攔,該男子遂加大油門逃離,在逃離過程中翟某某掙脫雙腳的捆綁並跳車逃脫。翟某某在同事的幫助下到醫院就醫。當日翟某某讓孫某幫她買避孕藥時將其被強姦一事告知了孫某。
五、被告人陳杰的供述和辯解
證實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陳杰開著白色的奧迪A4L轎車從安徽省靈璧縣到秦皇島市辦事,第二天20時許駕車從秦皇島到唐山時,陳杰通過一個叫周某的唐山 友與被害人翟某某取得聯繫並電話向被害人預訂了KTV包間。大約22時許,陳杰駕車來到了被害人工作的KTV所在位置對面馬路邊的輔路並將車停下給被害人發簡訊告知,被害人找到陳杰並進入到陳杰駕駛的車輛內,後陳杰駕車強行駛離。行駛到一個立交橋下時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將其強姦。後又駕車載著被害人回到被害人工作的KTV對面馬路邊上,剛停車時因有人攔車,陳杰加大油門駛離時被害人將車門打開跳了車。
六、鑑定意見
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證實翟某某距骨骨折,屬輕傷二級,肘部瘢痕屬輕微傷。
七、檢查、辨認筆錄
1、人身檢查筆錄,證實2017年1月13日在唐山市工人醫院急診觀察室,經檢查,翟某某雙手手腕處有明顯淤青,左手手掌、手肘關節處擦傷,右手關節處有一條長約1cm、深1cm傷口,並且出血,右側腳踝關節處有淤青,左腳踝關節下側有明顯淤青,左側肩部擦傷,背部大面積擦傷,右腿膝蓋部位擦傷。
2、辨認筆錄
(1)翟某某辨認出將其從中大國際酒店帶走並限制其人身自由捆綁其的男子系被告人陳杰;
(2)周某辨認出被告人陳杰;
(3)陳杰辨認出受害人系翟某某;
(4)被害人及被告人分別辨認出案發過程中涉案的不同地點。
八、視聽資料,證實2017年1月12日翟某某被帶走時中大國際酒店附近的現場情況及各個涉案地點的情形。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杰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姦罪、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均成立。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犯強姦罪未使用過於暴力的手段,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認可。但被告人陳杰到案後對所犯強姦的罪行能如實供述基本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關於所犯搶劫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有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能夠互相印證並證實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方法,強行劫取被害人財物,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被告人實施的搶劫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杰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七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杰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李冬梅
人民陪審員楊玉華
人民陪審員劉玉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匡國媛
書記員張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