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服務員強行發生關係未遂,協商賠8萬,為何還要坐牢?

2020-10-30 文獻研究院

【導讀】:我們知道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碼事。有些情況,即便當事雙方「私了」了,也會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小編看到一個案例,講的是男子和女服務員強行發生關係未遂,協商賠了8萬,男子還是被抓坐牢了,具體情況如何?跟華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說法】:

小陳和女友分手後,狀態一直很頹廢,朋友帶小陳喝酒解愁。小陳和朋友喝完酒後,在朋友的建議下到某ktv唱歌,期間又喝了不少酒。期間小陳前往衛生間上廁所時,遇到了女服務員劉某,小陳見劉某身材高挑,在酒精作用下將劉某拖進廁所內欲實施性侵,期間有男服務員張某路過,並未理會。而劉某此時極力反抗,此時正好有客人路過,在小陳愣神時,劉某趁機會逃走。

但小陳仍然賊心不滅,在回到包廂內又喝了酒後,小陳在過道尋找劉某,用胳膊夾住劉某脖子,將劉某往ktv拖。此時,劉某大聲呼救,引起了其他包廂客人注意,小陳於是逃走,劉某隨後報警。根據監控,警方很快就將小陳抓獲,到案後小陳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且認罪認罰,在與劉某協商後賠償其8萬元並獲得劉某諒解,最終法院判處小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註:本案例為改編,與真實情節有出入,非時事新聞,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敬請指正。)

【律師普法】:

一、取得諒解,為何還要坐牢

本案中,陳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並與其和解,履行的是民事責任,而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是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兩碼事。即便當事雙方「私了」了,也會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陳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陳某已經著手實行強姦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客人發現)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

賠錢和解就沒有用了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一旦達成和解,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情節輕微可以不需要判處刑罰。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案發後,犯罪嫌疑人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爭取其諒解,是為了能夠得到寬大的處理。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有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必須有人告訴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沒有人告訴,或者雖然有人告訴,但後來告訴的人又不告訴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沒有了科刑的對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實際意義,所以也就不必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三、刑事案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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